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7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精選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愿服務。
第五條 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七條 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
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十條 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三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四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務。
第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愿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可以使用志愿服務標志。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愿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
記錄志愿服務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志愿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提供專業志愿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服務機構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及時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志愿服務組織有違法行為,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三十九條 對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可以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由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參照本條例關于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境外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在境內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組織境內志愿者到境外開展志愿服務,在境內的有關事宜,適用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精選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基金會各項志愿服務活動的順利開展,并保障基金會志愿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志愿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登記,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公益活動并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志愿者由基金會辦公室進行管理。為志愿者登記、培訓、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二章登記
第四條申請成為基金會志愿者的基本條件;
1.認同基金會的宗旨與理念;
2.熱愛北京化工大學,熱心教育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3.具備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能力和身體素質;
4.積極樂觀,認真負責,團隊合作意識強;
5.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凡符合基金會志愿者申請條件者,通過以下三個步驟登記確認。
1.申請
申請者可直接到基金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志愿者報名表》。
2.認定
基金會根據部門和活動的需求,結合申請者的資料綜合確定面試名單經基金會相關負責人通知并進行商談,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為基金會志愿者。
3.根據活動需要和自身愿望,基金會志愿者須至少選擇一個志愿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六條基金會志愿者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1.參加基金會為志愿者組織的相關培訓;
2.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3.獲得志愿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4.請求基金會幫助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5.對基金會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基金會志愿者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基金會的相關規定;
2.自覺維護基金會和基金會志愿者的形象;
3.退出志愿服務活動時,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
4.保守在志愿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
其他受保護的信息;
5.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6.杜絕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和學校以及基金會規章的活動或行為;
7.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會要求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志愿服務對象和內容
第八條基金會志愿者的服務對象
志愿者服務于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九條基金會志愿者的服務范圍
1.基金會開展的以促進北京化工大學的人才培養、教學科研、校園建設、社會公益為目的的活動;
2.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開展的其他特定活動。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志愿服務日常管理
1.志愿者面試通過后,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志愿者進行工作安排及指導;
2.基金會相關人員負責組織對志愿者進行志愿服務理念、志愿服務相關技等方面的培訓,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培訓,提高志愿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3.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期間,志愿者應按有關規定要求著裝;
4.志愿者服務時間及服務內容由服務對象或相關負責人提供和認定;
5.基金會定期對志愿者的工作進行評估與調查,收集志愿者對基金會或項目組織工作的意見與建議,以利于志愿者更好地改進工作;
6.如在接受服務過程中服務對象對基金會志愿者造成損害,基金會應支持受損害的志愿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7.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基金會應責成其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8.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因其個人行為對基金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基金會將視情況采取提醒、教育或終止志愿服務約定并取消其基金會志愿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激勵和表彰
第十一條基金會將根據志愿者的表現和業績,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活動,并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證明。
第十二條結合志愿者的需要,基金會將根據志愿者的實際表現為其提供志愿服務鑒定表等鑒定材料。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基金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精選篇3
為了更好的促進農學院團委青年志愿者團隊的工作,為進一步實現青年志愿者團隊內部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完善青年志愿者團隊內部管理制度,調動我們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青年志愿者團隊工作的協調統一,對志愿者在農學院團委青年志愿者團隊期間所做的工作及工作中的表現,以考核的方式加以全面反映與鑒定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有能力考核和行為表現兩部分組成,各占總考核的50℅。
第一部分:能力考核
該部分滿分100分,志愿者團團長由農學院團委書記、副書記綜合考核;志愿者團副團長考核由農學院副書記、團長綜合考評;青年志愿者考核由各活動相應負責人考評(例如:10級志愿者協助農學院團委學生會體育部舉辦運動會,該負責人為體育部部長和負責該志愿者所在班級的副團長)。
第二部分:行為表現考核(由各副團長負責)
一、該部分沒有滿分,底分50,采用優加劣扣法。
二、平時活動及會議:
1、任務考勤:各支團負責的任務,未按期完成的,該支團副團長扣3分,成員扣1分(有困難按期完成的,副團長應該提前向團長說明情況)。
2、紀律:在會議期間大聲喧嘩、吃零食、打鬧、接聽電話、手機鈴聲響起或者其他影響會議正常進行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扣1-3分/次。活動中出現違紀、不服從管理等行為者扣6分以上,嚴重者可以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
三、干部例會考勤,無故缺席一次扣3分,遲到1分,學年累計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請假不扣分,但是必須提前三個小時提出;副團長向團長請假,青年志愿者向相關副團長請假)
四、活動考核
凡農學院團委學生大型活動需要志愿者協作完成的,由團長統一安排,再由團長向青副團長下達任務。
1、活動中,志愿者積極協助活動相應負責人圓滿完成活動任務,參與志愿者可以加2分。
2、活動中由于志愿者原因導致該支團無法協調展開工作以至活動出現失誤,主要責任人扣5-7分,其余志愿者扣1-2分;造成極壞影響者,取消相關責任人年度評優評先資格甚至取消其農學院團委志愿者身份的資格。
3、對于臨時活動,由青年志愿者團團長安排調度。對于臨時任務,積極服從安排且圓滿完成者加1-3分。不服從調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扣3-5分,特別嚴重的,可以取消本年度評獎評優資格,甚至取消其農學院團委志愿者身份的資格。
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精選篇4
總則
第一條
家長志愿者是一支由宋村中學學生家長組成的.隊伍,旨在對宋村中學組織的各類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為廣大學生的成長發展提供幫助的志愿隊伍。
第二條
本服務隊的管理部門是宋村中學團委,同時接受學校政教處和校長室的業務指導及監督。
第三條
本服務隊的宗旨: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及成長需求,組織和指導學校各類活動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務;了解家長教育困惑,圍繞孩子成長主題開展各類活動;促進家庭親子關系培育,為學生樹立良好的學習榜樣。
第四條
為宋村中學組織的大型活動或公益事業提供志愿服務。
第五條
以本服務隊為載體,開展親子成長系列活動和家庭教育系列活動。
第六條
由學校團委活動部統籌安排,建立志愿者服務站,為參與中心培訓及活動的學員及家長們提供必要的咨詢和服務。
第七條為青少年學生樹立良好的公民意識和學習生活態度提供幫助。
隊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志愿者章程并熱心志愿者公益活動的家長,經自愿報名及學校團委審核通過后可成為本志愿者隊員。
第九條志愿者隊員根據相關的規定享有一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隊員在志愿服務中應主動維護服務隊名譽,不得以服務隊名義擅自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
服務隊將表彰和獎勵在志愿服務中表現突出的隊員,并對違反相關規定的隊員予以警告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服務隊隊員一律平等的享有和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服務隊隊員在享有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四條
服務隊隊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對本服務隊工作有討論、建議、批評、監督的權利;
2、有權參加本服務隊組織的各項活動,并享有優先參加本服務隊組織的學習、培訓的權利;
3、提出困惑和問題,由服務隊安排討論及解決;
4、向服務隊推薦隊員;
5、有退出服務隊的自由。(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服務隊隊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服務隊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自覺履行志愿服務的職責,積極參加服務隊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服務隊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宣傳服務隊宗旨,維護服務隊聲譽,擴大服務隊影響;
4、關心服務隊工作,主動向服務隊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5、發揚“奉獻、友愛、互動、進步”的精神,關心社會、關心他人。
組織
第十六條
服務隊實行隊長負責制,設隊長1名、副隊長2名、組長4名,負責服務隊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服務隊下設四個小組,包括:活動組、調研組、宣傳組和服務組。每小組設組長1名,各組均有固定的組員和崗位分工。
第十九條
服務隊各管理崗位任期為1年,統一由學校團委的相關工作人員招募及管理,由團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委任。
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精選篇5
第一章總則
一、為促進和規范服務中心志愿者(義工)(以下簡稱志愿者)的各項工作,全面推進社區義工事業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志愿者服務的宗旨是通過志愿者服務的形式,發揮志愿者的愛心、才能與社會責任感,為中心轄區乃至整個社會創造一種“守望相助”的氛圍。
三、國際社會關于志愿者的定義:“志愿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于某種道義、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責任感而從事公益事業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強制外力驅使,在職業之外自愿為社會、社區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同時獲得自我提升、自我實現的人。
四、中心為志愿者活動的組織和管理機構,對志愿者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加強志愿者工作的機制建設,不斷完善中心志愿者服務體系。
第二章招募與注冊
五、招募志愿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10周歲以上;
2、自愿從事志愿者服務,遵紀守法;
3、符合志愿者活動要求的身體條件;
4、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5、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招募工作應堅持公開招募、志愿報名、實名注冊的基本原則。
七、招募方式:
1、網上下載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注冊。
2、前往中心現場注冊。
八、注冊:
1、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填寫書面或電子檔注冊登記表。
2、志愿者服務隊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后,建立志愿者服務檔案。
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精選篇6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第x屆__城市運動會志愿者隊伍建設,規范志愿者言行,為賽會提供有特色、高水平的志愿服務,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認真參加培訓,主動參與日常志愿服務活動,牢記崗位服務要求,努力掌握服務知識和技能,加強體育鍛煉,培養良好心態,為賽會志愿服務做好充分的身心準備。
第三條 服從工作崗位的安排和調配,服從所在團隊的管理。
第四條 志愿者與工作人員之間、志愿者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關心、相互鼓勵、密切配合,體現出團結協作的團隊精神。
第五條 提前了解相關客戶群的文化背景和風俗習慣,在服務中避免冒犯相關禁忌。
第六條 對所有服務對象都要保持尊重、平等、熱情的態度。
第七條 對于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應根據崗位要求事先做好思想準備,出現情況時能夠及時、規范、合理地應對。
第八條 遵守志愿服務承諾書的相關承諾。
二、證件使用規范
第九條 服務期間嚴格按照證件的權限劃分,在規定區域內通行。
第十條 不得私自涂改、偽造、變造和損毀工作證件。如證件丟失,應按照程序及時報告志愿者所屬團隊負責人。
第十一條 正確佩戴證件,佩戴時保持證件位置端正,不得遮擋證件。
第十二條 嚴禁出借及超范圍使用證件。
三、崗前準備工作規范
第十三條 注意適當休息,保證上崗時精力充沛。
第十四條 注意飲食衛生,上崗前嚴禁飲酒、避免食用有異味的食品。
第十五條 備齊必要物品,如制服、證件、腰包、水壺、通訊工具、工作資料、防暑藥品等。
第十六條 熟悉崗位職責,牢記服務流程及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遵守上崗時間,往返途中遵守交通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四、儀容儀表規范
第十八條 儀容儀表整潔大方,化妝適度得體。
第十九條 著統一制服上崗,遵守著裝規范,按要求佩帶志愿者工作證等志愿者標識。
第二十條 面對他人,主動微笑示意。微笑是最好的名片,也是最好的溝通方式,優質服務從微笑開始。
第二十一條 站立時,不依靠,不叉腰,不合抱雙臂,不手插褲兜。
第二十二條 行走時,抬頭挺胸收腹,雙臂自然擺動。多人行走時,應自然成隊,避免影響車輛和他人通行。
第二十三條 坐時保持上身直立,雙腿自然并攏,不抖動腿腳。不在公共場所席地而坐。
五、工作秩序規范
第二十四條 嚴格遵守上崗時間,不遲到、不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崗必須提前向有關負責人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崗。
第二十五條 嚴格按照崗位分配在規定區域工作。
第二十六條 嚴禁攜帶禁限物品或為他人夾帶不明物品進入服務區。
第二十七條 嚴禁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吸煙或飲酒。不得在服務崗位上吃東西。
第二十八條 保持通訊工具暢通,遇到問題應按照規定流程及時請示報告。
第二十九條 換崗時,按照要求認真做好交接。
第三十條 除了工作需要外,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觀看比賽。志愿者持票觀賽時,不得穿志愿者制服。
第三十一條 不向服務對象索要簽名、禮品或小費。
第三十二條 工作時間不能主動與服務對象合影。
第三十三條 工作時間不閑聊,不接打私人電話,不長時間看手機信息,不發無關信息,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上崗時把手機調至振動狀態。
第三十四條 用餐時,注意節約,避免浪費。餐廳內不大聲喧嘩。保持用餐環境清潔,用餐完畢后主動清理垃圾。
第三十五條 舉行升國旗、奏國歌儀式時,應起立、脫帽,身體轉向旗桿方向肅立,并行注目禮。
第三十六條 在服務過程中遇到誤解、無理要求或不公待遇時,應保持冷靜和克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和部門反映。
六、指引交談規范
第三十七條 介紹某人或給對方指示方向時,應掌心向上,四指并攏,大拇指張開,前臂自然上抬伸直,指向目標方向。指示方向時上體稍向前傾,面帶微笑,目視目標方向并示意對方。
第三十八條 與他人握手時,應注視對方,不可把另一只手放在口袋中。
第三十九條 有人與自己主動說話,應微笑傾聽,并積極回答。發現有人欲與自己談話,可主動詢問是否需要幫助。
第四十條 與他人交談時,保持目光接觸,認真傾聽對方談話。不宜長時間地凝視對方某部位或不停地上下打量對方。
第四十一條 談話中遇有急事需要處理或需要離開,應向參加談話的所有人打招呼,表示歉意。
第四十二條 熟練掌握崗位服務用語的規范外語表述,并學習運用多語種表達“您好、謝謝、請……”等禮貌用語。
第四十三條 對所有配合工作的服務對象都要說“謝謝”。
第四十四條 根據“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在服務過程中如遇到服務對象提出的問題自己不能解決的情況,不得向服務對象回答“不知道”或“這事不歸我負責”等,要盡可能為服務對象聯系相關人員或者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
第四十五條 及時接聽工作電話。電話接通后應主動報出崗位和個人姓名:“您好,__(場館)志愿者__×”。如果接聽較遲,應在接通后先表示歉意。
第四十六條 準確理解對方的來電意圖,重要的電話內容應及時記錄或匯報。
第四十七條 接打電話時不得影響現場秩序,不宜旁若無人地大聲呼叫。
七、會議行為規范
第四十八條 準時參加會議或培訓。
第四十九條 參加會議或培訓時不得私自交談、看書看報、吃東西等。
第五十條 參加會議或培訓時應把手機關閉或調整到振動狀態,不得在會場內接打電話。
第五十一條 參加會議或培訓時不得擅自離開會場,因故需提前或長時間離開會場,應向會議組織者說明情況。
第五十二條 參加會議時,如實反映工作情況和有關問題,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五十三條 認真做好會議記錄和培訓筆記。
八、扶殘助殘規范
第五十四條 在服務殘疾人時,堅持平等、尊重、真誠的原則,提供熱情、細致、規范的服務。
第五十五條 按照“一看、二問、三聽、四助”的步驟,在征得殘疾人同意后,再提供幫助。如果志愿者的幫助意圖不被對方接受,不要執意堅持。
第五十六條 如沒有得到明確的指令,不要觸摸殘疾人的輪椅和器具等。
第五十七條 與坐輪椅的朋友交談,如時間過長,最好采用蹲姿或者坐下,與交談對象盡量保持目光平視。
第五十八條 不要倚靠肢體障礙人士的輪椅或者其他輔助設備。
第五十九條 幫助失去雙臂的殘疾人就餐,只需幫助布菜、詢問需要,除非得到對方許可,否則不要直接喂飯。
第六十條 與架雙拐的肢殘朋友同行,不要冒然伸手攙扶。與架單拐杖的殘疾人上下樓梯,陪伴在其不架拐杖一側,如沒有扶手,志愿者可在旁邊,用小臂作為其支撐。
第六十一條 接待視力殘疾人時,應主動打招呼自我介紹。當離開時,要明確告知所交談的視力殘疾人。遇到兩名以上視力殘疾人,要和每一位都打招呼和告別。為視力殘疾人指示方位,要清楚準確,用 “前、后、 左、右”的詞語明確告知。
第六十二條 服務視力殘疾人就餐,應采取反問方式,詢問對方忌諱吃什么。
第六十三條 與聾啞人交流時,目光要注視對方,使用簡短的句子, 口形清楚。如果對方使用手語翻譯,也要盡量面對談話對象,不要只對手語翻譯講話。如看不懂手語,可用書面方式交流。
九、應急處置規范
第六十四條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注意自身安全。
第六十五條 提高警惕,加強監控,發現隱患時及時報告。
第六十六條 熟知場館管理規定和所在業務口、崗位的應急預案及處置流程。
第六十七條 面對危及安全或破壞工作秩序的情況,要積極應對,按照規范的應急流程果斷處置,同時迅速通知團隊相關負責人,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周邊其他工作人員求助。
第六十八條 面對態度粗暴或情緒激動的服務對象,要保持文明、禮貌、冷靜、克制的態度,切忌與服務對象發生語言爭執和肢體接觸。
第六十九條 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維持正常的秩序,努力避免擴大事態,并有意識地保留、保護證據。
十、接受媒體采訪規范
第七十條 增強保密意識,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第七十一條 學習了解第x屆__城市運動會志愿者工作基本情況和所服務場館、服務領域情況,做好接受媒體采訪準備。
第七十二條 針對媒體采訪需求,可根據自身意愿,選擇接受或拒絕采訪。如拒絕,需要禮貌地說明原因,如“對不起,我正在工作,不方便接受采訪”等。
第七十三條 禮貌對待媒體,接受采訪前,了解記者身份及采訪需求。
第七十四條 接受采訪時需維護志愿者整體形象,展示志愿者的風采。
第七十五條 提供給媒體的信息和內容要客觀、準確。
第七十六條 采訪過程中,對于不了解、不便于回答、與志愿者工作無關的問題可以禮貌地拒絕回答。
第七十七條 工作時間不宜接受正式采訪,如確有需要,經請示志愿者所在業務口負責人同意并安排替崗人員后,方可接受采訪。
第七十八條 采訪結束后及時將采訪情況向志愿者業務口負責人反饋。
十一、公共設施及物資使用規范
第七十九條 愛護公共設施和辦公設備,合理操作使用。
第八十條 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及相關物資,不鋪張浪費。
十二、其他
第八十一條 遵守所服務場館、服務領域對志愿者的其他相關規定。
志愿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精選篇7
社區志愿者積分獎勵制度(試行)
第一條社區志愿者積分獎勵是志愿者激勵制度的內容之一,是志愿者最直接的獎勵內容,凡在海林市志愿服務指導中心備案并在海林志愿服務平臺發布的志愿服務活動都能獲得相應的積分。
第二條海林志愿服務平臺是儲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的平臺。
第三條志愿者積分等同于時間符號(小時等于積分),通過數據的方式儲存在海林志愿服務平臺。
第四條志愿者需登錄海林志愿服務平臺,注冊個人志愿服務賬號,加入某個志愿服務團隊。賬號可儲存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服務備案記錄和積分查詢等。
第五條志愿者積分可用于兌換相應獎勵,每次須按照積分兌換規則進行兌換。
第六條志愿者積分來源主要有兩種途徑,志愿服務時長和推薦志愿者注冊的積分。
第七條志愿服務時長以小時為單位計,每次志愿活動最長為小時,活動時長可累加。
第八條每次志愿服務活動都要由活動發布者進行評價,如某志愿者在當次志愿服務過程當中未按要求行動或導致投訴,此次活動時長為零。
第九條推薦他人注冊志愿者也可獲得積分,每成功推薦一位志愿者注冊積分為分。
第十條積分每季度兌換一次,兌換后積分相應扣減,服務時長保留。同一志愿者,每季度只能兌換一次。
第十一條志愿服務禮遇與積分兌換任選其一,不能同時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