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制度管理規定
每個員工都是關心和在乎自己的休假福利的,那勞動法規定的帶薪年休假是有多少天?員工是要怎么休?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帶薪休假制度管理的規定,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帶薪休假制度管理規定篇1
可休年假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未休年假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帶薪休假制度管理規定篇2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實施十多年了,但一些私營企業職工對“帶薪年休假”依舊陌生,未能享受帶薪年休假。
我國《勞動法》明確了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保障職工休假權利;20--年頒發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也已做出明確規定。我國的帶薪年休假制度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帶薪休假制度管理規定篇3
第一條 為維護員工休息休假權利,進一步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團總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年休假必須堅持尊重員工意愿、服從工作需要的原則,部門(單位)和員工雙方協商確定合理的年休假安排,盡可能降低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影響。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崗員工。
第四條 職責分工
1、人力資源部
1.1制定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1.2審定員工年休假假期;
1.3監督檢查年休假實施情況;
1.4按規定審核計發年休假工資報酬。
2、各部門(單位)
2.1按權限審批年休假申請;
2.2組織實施本部門(單位)員工年休假;;
2.3按規定保管各類原始憑證;
2.4傳遞年休假實施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五條 年休假時間
1、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員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條 累計工作時間從員工參加工作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員工已享受上一年的年休假,但在上一年年內又出現1-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
5、新引進成熟型員工,在原單位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的;
6、其他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第八條 員工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 員工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導致假期變化時,其本人應在假期變化前5個工作日提出假期調整的書面申請,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三章 休假管理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工作年限,于每年一月份確定員工年休假假期,并傳遞至各部門(單位)。
第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結合員工意愿和工作實際,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年度員工年休假初步安排計劃,分期分批地組織實施年休假。該計劃需及時報備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 休假程序
1、申 請
1.1員工申請休年休假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填報《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見附件),報審批人審批。
1.2員工申請年休假,原則上每次申請時間不少于3天,但不得在國慶、春節等法定休假時間較長的時間段往前或續后申請3天及以上的年休假。
1.3年休假假期為10天、15天的,原則上要求上半年、下半年各休約一半的假期。
2、審 批
2.1公司高層及中層正職的年休假申請由公司總經理或黨委書記審批。
2.2其他員工的年休假申請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批。
3、休 假
3.1審批人審批同意后方可休假,申請表應在休假前送考勤員。
3.2假期異動
3.2.1延長假期。職工因故確需延長假期的,應提前向審批人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延假,否則非經批準而休的時間視為曠工。
3.2.2縮短假期。除緊急、特殊情況外,部門(單位)一般不安排正在休假的員工參加日常工作,員工也不得縮短假期。
如公司因安全生產需要,要求員工回崗工作的,員工必須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回公司報到。如無特殊原因,逾期時間視為曠工。
3.3員工休假赴外地時,應主動將去向告知所在部門(單位),并在外出期間確保通訊暢通。
4、銷 假
員工休假結束上崗后,需于返崗當日向審批人報到,并到考勤員處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三條 《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等各類原始憑證必須由員工本人簽字,審批人和兼職考勤員應及時做好確認記錄工作。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應在員工休假前確定崗位工作替代人,
并督促休假員工及時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
替代人員應嚴格履行好所替代員工的崗位職責,部門(單位)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需加強對其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第十五條 年休假應在當年休完,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完當年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未休假期可延至次年一季度休完,但以三天為限。
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假或延期休假的,可視為加班,所在部門(單位)需提交書面說明,由員工本人簽字、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送人力資源部,作為計發加班工資的依據。
第十六條 部門(單位)安排年休假而員工個人不愿意年休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員工需提供本人簽字確認的書面說明。
第四章 休假待遇
第十七條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對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作時間,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余部分應于次年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條 員工自動放棄年休假的,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特殊情形
1、員工由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原因離崗(職)的,其當年年休假實際假期按以下公式計算:
實際假期=工作月數÷12×年休假時間(按四舍五入確定結果)。
未休時間應在辦理正式離崗(職)手續前休完。
2、掛職鍛煉人員的年休假(我們公司的特殊情況,一般單位估計沒有,就不寫了)。
3、員工參加公司組織休養的天數,應在年休假中扣除,但職業病療養和獎勵性的休養除外。
4、經公司同意由外單位借用員工的年休假由借用單位負責,員工本人需主動加強與借用單位的溝通,協調安排好年休假。
5、駐外機構員工的年休假由其結合本辦法及當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應嚴格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動態的年休假管理臺帳,妥善保管年休假申請表等相關原始憑證。各類原始憑證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二條 員工因故確需請事假、病假的,可以本人未休的年休假假期沖減。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應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對員工年休假、病事假沖減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形成書面小結,該小結需分別于6月底、11月底前報送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應加強對各部門(單位)年休假組織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要求。
第二十五條 員工與所在部門(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內部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