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7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強出差預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為制度參照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制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實。
第四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1、當日出差
出差當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門經理核準。
2、遠途國內出差
由部門經理核準,報主管副總審批,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3、國外出差
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五條 交通工具的選擇標準
(1)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副總經理遠途出差一般選擇飛機作為交通工具。
(3)其他員工遠途出差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部門經理、高級技術人員的報銷級別為軟臥,其他人員的報銷級別為硬臥;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第三章 出差借款與報銷
第六條 費用預算
堅持“先預算后開支”的費用控制制度。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費用進行預算,做出年計劃、月計劃,報財務部及總經理審批,并嚴格按計劃執行,不得超支,原則上不支出計劃費用。
第七條 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筆現金時,應提前向財務預約;大額開支,應按銀行的有關規定用支票支付。
(3)借款要及時清還,公務結束后3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4)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鉤,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基本工資。
第八條 報銷
嚴格按審批程序辦理。按財務規范粘貼“報銷單”→部門主管或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核實→分管副總審批→財務領款報銷。
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篇2
為認真執行上級的財務報銷規定,合理使用經費,特制定以下報銷制度:
一、各科室的包干經費支出貫徹“一支筆”審批原則,由分管領導批準報銷,借款或一次報銷達5000元以上者,須經校長審批簽字后,方可報銷。
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三、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真實可靠內容完整,金額清楚,大小寫相符,并注明用途,經辦人,否則會計人員有權拒報。
四、報銷、借款單據經會計人員審核后,出納員方可付款。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回原借款單。
五、個人一律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否則要追究會計及出納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六、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須填開借款憑據,注明用途,差旅費借款后在回校后一周內必須報帳,購物的應在借款后30日內報帳,否則從本人工資中扣回。
七、科室領導應嚴格控制支出計劃,各項目金額應在計劃內使用,對各項物資、辦公用品、各種紀念品、獎品的購買,由總務倉庫辦理入庫后才能報銷。
八、凡學校職工出差,不報出租車費,住宿費按實際住宿票所開天數在限額內報銷,無填制住宿天數的按一天計算,超出部分自理,各種標準參照豫財行[1996]第2號文件。
九、各科室不得私設小金庫,亂收費,收入及時上繳財務,支出憑據報銷,不得坐支現金。
十、招待費必須經辦公室辦理,校長審批后方可報銷。
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篇3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統一各部門的報銷程序及規定,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現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1.借款報銷的審批權限
1.1公司員工因工出差借款或報銷,由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方能借款或報銷。凡有審簽權限的部門經理須在財務部門簽留字樣備案。
1.2員工出差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度報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1.3員工出差回到后,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按規定的時光及審批手續到財務部門報銷。
2.員工差旅費報銷標準
2.1員工出差分“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能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光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2.2出差地點區分為1類區,2類區,港澳臺地區三種,即:二類區:特區、上海、北京、廣州等地;一類區:除二類區以外的地區。
2.3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元人天)
(略)
2.4出差補助標準
2.4.1員工短途出差視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補貼。(深圳市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補貼)。
2.4.2長途出差補助標準:(元人天)
(略)
2.5員工出差交通報銷標準
2.5.1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領導可乘坐飛機、軟臥、輪船二等艙;部門經理級:可乘坐飛機、軟臥、硬臥、輪船三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乘坐軟臥僅限正職;其余員工乘坐火車硬臥、輪船四等艙、乘坐飛機需報總經理批準。
2.5.2員工長途出差交通費,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的陸路交通費可實報實銷;經理級以下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乘坐出租車,如有特殊情景需乘坐出租車時,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
2.5.3員工在本市內出差,只報銷公交車票公交車票除二人及以上同行外均不得連號。無特殊情景,不得報銷出租車票。
3.員工差旅費報銷規定:
3.1住宿費,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執行,超標自付(如有特殊情景需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節儉歸已。
3.2膳食費按規定標準領取,不得報銷與此相關的費用。
3.3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3.4交際費用由領導核定并填寫客餐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報銷。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補助。
3.6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用時,則可按住宿標準的50%領住宿補助。
3.7員工出差回到后于5個工作日內報銷,未按規定時光報銷的,財務部門應于當月工資中扣回預借的差旅費,待報銷時再行支付。
3.8超過1個月以上的出差單據、假票據或不貼合規則的票據,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3.9財務部有權對不實的出差費用向員工出差居住地酒店直接查詢,如有虛假行為公司將按情節輕重處罰。
4.員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員工探親費不予報銷,采取補貼包干的辦法執行。補貼標準詳見《員工春節探親休假管理規定》。
5.財務部門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
5.1公司員工因公借款,必須辦理借款申請單。會計根據資料填寫齊全,完整的借款申請單,編制會計憑證,會計、出納、收款人必須在付款憑證上簽字。
5.2公司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經財務審核并報總經理審簽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會計不得編制付款憑證,也不得付款。
5.3備用金和預付款的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5.3.1具有規定的用途,期限及限額;
5.3.2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費用支出單據到財務部門報銷;用現金或支票進行零星采購的七天內報銷;經過銀行匯款進行預付款的二十天內報銷。
5.3.3以上各項支出,原則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3.4對違反規定用途和不貼合開支標準的支出,財務不予報銷。
5.3.5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沒還款的備用金,若超期時光在三個月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的萬分之二;三個月以上一年之內的收取資金占用費日息萬分之三。在次月工資中扣回本息。
6.原始憑證的審核各項報銷的原始憑證,經各部門經理審簽后,報財務審查其合法性并送公司總經理批準。
7.原始憑證應具備的資料:
7.1憑證名稱;
7.2填制憑證的日期;
7.3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
7.4經辦人的簽名或蓋單;
7.5理解憑證的單位名稱;
7.6經濟業務的資料;
7.7數量、單價和金額;
7.8發票、收據必須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單;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其中辦理收款業務的要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單。
8.對原始憑證的技術性要求:
8.1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必須相符。
8.2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8.3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
8.4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上。收回款項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8.5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作為原始憑證,不得以匯款回單代替。
8.6屬于現金發放性質的原始憑證,原則上應由本人領取簽名。有委托他人代領的,由代領人簽名;由一人代領多人的,須逐個簽章,不得通欄劃大括號簽一個章。
8.7自制原始憑證應設計科學、格式規范、計算清楚。如計提折舊、職工福利基金等,要列名稱、計提基數、提取率、提取額等。分配工資及費用時,要列分配標準、分配率、分配額。
8.8凡憑證資料不全、字跡模糊不清、與經濟業務本身資料不符者,應予退回或重新補正。
9.記賬憑證的資料及填制要求:
9.1憑證日期:一般應按實際受理經濟業務的日期填列。
9.2憑證編號:應按月編制自然數列順序。
9.3憑證摘要:應簡明扼要,真實反映經濟業務的資料,不得含混不清,過于簡略。
9.4會計科目:應按有關規定設置。
9.5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憑證相符。
9.6所附原始憑證張數,要與原始憑證相符。
9.7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出納、會計、交款人必須在相關會計憑證上簽名或蓋章。
9.8會計人員填制記賬憑證時,必須附有資料完備的原始憑證。
10.本制度所指的由總經理批準的事項,如因總經理出差期間,均由董事長審批。
1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12.本制度從x年x月x日之日起執行。
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強出差預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參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財務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制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銷售人員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實。
第四條 交通工具的選擇標準
(1) 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 遠途出差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采用汽車出行,一般火車超過六個小時可以選擇臥鋪出行,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第三章 出差借款
第五條 借款
(1) 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2) 借款要及時清還,公務結束后3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3) 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鉤,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工資收入。
借款金額原則上限制為:借款金額在3000~5000元以內,特殊用途超過8000元等特大金額應標明原因審批。
第四章 差旅管理
第六條 出差申請與報告
(1) 出差之前必須提交出差申請表,注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等事宜(見出差申請表)。
(2) 將出差申請表送人力資源部留存、記錄考勤。
(3) 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差旅時間的,應打電話向公司請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其差旅費不予報銷。
(4) 銷售人員出差完畢后應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內(含出差回來當天)憑有效日期證明(如機票、車票等)到財務部辦理費用報銷、差旅補貼等手續。
(5) 出差結束后,應于3日之內提交出差報告,并到財務部費用報銷。
(6) 未按以上手續辦理出差手續或未經審批所發生的費用,公司將不予報銷,并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 費用標準及審批權限
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報銷補助具體標準規定如下:
(1)銷售人員出差,按以上規定標準報銷,超支部分自理。同性別兩人同行出差,公司要求住一個房間,以節省差旅費開支。
(2)銷售人員及中層管理人員外出參加展會,統一安排食宿的,展會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由公司規定統一開支。無任何安排情況,實行實報實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餐費、住宿費的支領標準,因物價的變動,可以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經總經理核定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改。
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篇5
為加強出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員工因公務上之需要,受命出差國內外(包括遷調)悉依照本章之規定辦理。
一、員工出差均依各單位主管之命令或指示,視實際之需要,限定日期呈請總經理核準后行之。
二、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如情形特殊事前不及辦理時,亦需盡速補填表格,送交登記。
三、員工出差得按實報支出差旅費,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者外,其余如有超額報支,一律剔除之。
四、員工出差前,得按實際需要預借旅費,其預借款額,呈請技術總經理核準后暫付之,出差完畢,向財務部銷差后應于兩日內呈報核銷,如兩日后,仍未報支者,會計組應將該員之預借旅費在薪津項下扣除。
五、員工在本市及郊區或其他同日可往返之出差按實支給交通費及餐費。
六、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飛機、汽車、火車、出租等費用,憑票報銷。
七、員工出差除中途患病及天然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延長出差時間,須經營銷總經理特準者,后方可承認報銷費用。
八、員工出差旅費,應據實提出收據,核發之,但如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一律開除。
九、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餐補費、通信費、辦公費用等。
十、出差費的報銷
1、出差人員出差完成后,憑所花費用的各項單據,由營銷總經理審核,技術總經理批準,財務部方可予以報銷。
2、出差費用的`各項標準由營銷總經理規定。
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篇6
1、目的
為了加強員工出差的管理和規范費用報銷行為,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保障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提高員工的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市場銷售人員。
3、定義
差旅費是指員工因工作需要離開公司所在地所發生的交通費(飛機票、火車票、輪船票、長途汽車票、市內公交車票等交通費用)、住宿費(因路途遙遠而需在異地住宿而發生的旅館、酒店業住宿費用)、伙食補助等費用。
4、出差審批
4.1員工出差應事先填寫“出差申請表”,明確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報相關領導審批。公司副總經理出差需經總經理批準;公司部門經理出差,需經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一般員工出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后,報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2員工出差應貫徹勤儉節約、控制成本的精神,按計劃選擇經濟合理的交通工具和路線,合理安排出差時間,講求效率和效果。
4.3員工出差原則上不預借差旅費,如果預計出差所需費用較多(大于5000元),出差人員可以按預計出差費用辦理差旅費借款。“借款單”由借款人填寫,按出差審批程序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核準,然后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最后經公司財務經理審核簽字后到出納處辦理借款。
5、報銷審批
5.1出差返回7日內應持《出差工作報告》報銷差旅費;需長期出差的,每30天整理好當期票據,寄回公司由銷售管理部代報。無故延期,每次扣罰50元,延期一個月不予報銷,跨年度不予報銷。
5.2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需按規定要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粘貼相關票據。經大區經理、部門經理、業管部核準,由財務部經理進行票據、費用標準的復核并簽字,報請總經理簽批后辦理報銷。
5.3凡與出差申請表中所注明事項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增加天數或人數、改變交通工具的,須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方可報銷。
5.4業務人員出差時,不得在同一縣市連續住宿三天以上(推廣人員除外),違反規定的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須逐級上報副總經理批準。
5.5出差人員如有差旅費借款,應在報銷的同時歸還借款,否則前賬不清,后賬不借。如借款不能按時歸還或出現損失,財務部有權通知人事部門從借款人工資中逐月扣還,直至借款全部扣回為止。
6、差旅費標準
注:縣級地區按以上標準;省會、直轄市住宿費標準統一上調20元/天,地級市城市住宿費標準統一上調10元/天,新疆區域差旅費標準統一上調20元/天。
7、其他規定
7.1交通工具本著節約原則根據業務需要恰當選擇,乘坐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7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席臥鋪票。
7.2出差人員符合乘硬臥標準而不購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票費發給個人。為計算方便,按本人乘坐的火車硬座票價折算成一定比例計算,標準為:T:30%;K:40%;普通50%。
7.3工作人員趁出差之便,事先經領導批準就近省親辦事的,公司不負擔因繞道產生的交通、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7.4出差人員在出差地因病住院期間,按標準發給伙食補助30元/日。住院超過一個月的停發伙食補助費。
7.5員工經公司批準到外地培訓學習或參加會議,統一交納培訓費或會議費且其中包含食宿費的,按實際發生的培訓費或會議費憑正式發票報銷,不再報銷住宿費及伙食補助。出差人員不接受舉辦單位的食宿而自行安排的,不予報銷。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培訓或會議,出差人員僅報銷住宿費;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培訓或會議,出差人員僅報銷伙食補助;食宿均不提供的培訓或會議,可以報銷住宿費及伙食補助。同時,參加培訓或會議統一交納的費用必須提供正式發票據實報銷。
7.6出差人員乘坐公司車輛出差的,不予報銷交通費。
7.7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如遇法定節日和超時工作不計加班費。
7.8凡兩人及以上員工出差應兩人或三人合住一間(異性除外)。如當天出差城市不同,執行住宿地城市類別標準。住宿費應不超過合住人員住宿標準之和,憑正規發票由高標準人員據實報銷(收據無效)。
7.9餐費補助按出差時間劃分,出差開始:早上8點前出發可享受早餐補助,中午12點前出發可享受午餐補助,下午6點前出發可享受晚餐補助。出差返回:早上8點后回來可享受早餐補助,中午12點后回來可享受午餐補助,下午6點后回來可享受晚餐補助。以上時間以車票時間前一個小時為準。
7.10住宿補助按實際住宿天數憑票按標準報銷,因個人原因超時退房而增加的住房費用由個人承擔。
8、附則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解釋。
本制度于20__年3月1日執行。
費用報銷管理規章制度執行篇7
第一條、公司員工出差應勤儉辦事,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應乘坐火車或汽車,確需乘飛機的,應辦理乘機審批手續。
第二條、所有出差人員必須填寫《差旅計劃表》并請總經理審批,凡未經批準的,一律按私自外出處理。
第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后,填寫《差旅總結表》《差旅費報銷單》另附《每日工作記錄表》,經總經理審批后,到財務部門報銷。報銷程序如下:申請人填寫報銷單→財務部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財務部長核準→出納付款。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出差,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公司總部差旅費標準:
(1)地州辦事處跨區域暫按此標準執行,在本區域內出差另行規定。
(2)超支部分自理,節余不補。
(3)地區類別。
一類地區: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慶。
二類地區:除一類地區以外的省會城市及地級市、一類地區周邊的縣級市。
三類地區:所有縣級城市及地區。
第六條、因公赴外地培訓學習以及派往國內各分支機構工作的員工,在該城市工作、學習、培訓期間不享受第五條“出差補貼”的待遇。
第七條、出差住宿規定
1、兩位以上同性員工前往同一地點出差,原則上須兩人同住一間雙人房,住宿標準按高級別者為準,同住人員不報銷住宿費。
2、公司人員到公司有住處的城市出差,原則上住公司住處,不再報銷住宿費。
第八條、非我公司的外部銷售人員按一般員工報銷標準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