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管理規章制度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控煙管理規章制度,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控煙管理規章制度(篇1)
為積極開展控煙工作,為單位控煙工作做良好表率,確保干部職工身體健康,創建文明、舒適、環保的公共環境,樹立文明辦公的模范形象,特制定局機關控煙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條局機關所有的辦公室、會議室、衛生間、通道等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第二條開展控煙工作宣傳教育,機關領導同志應作控煙的表率,帶頭戒煙,營造和創建無煙環境,禁止二手煙對身邊同志的傷害。
第三條辦公場所,嚴禁單位工作人員及外來人員吸煙,并進行行為干預,室內不設吸煙工具,做到室內、室外(股室所對樓道范圍)無煙蒂,無煙霧污染。
第四條設一名控煙監督員,不定期對局屬各單位控煙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每周對各股室控煙工作進行突擊檢查,將結果會同平時控煙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條凡發現在禁煙場所的吸煙行為,現場罰款50元/次,局領導罰款100元/次,如不能自覺上交罰款,將扣除100元/次或200元/次。
第六條對控煙成績突出、效果明顯的股室和個人,局里進行獎勵,并在全局進行通報表揚。
控煙管理規章制度(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千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千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及保護地帶。
第三條 凡進入風景區的國內外旅游者,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的單位、居民與保護、管理、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相關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鞍山市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對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和利用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保護風景區名勝資源、文物、自然生態環境;
(二)實施風景區規劃,科學利用、合理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三)植樹綠化,護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蟲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設、管理和保護風景區設施,改善游覽服務條件;
(五)審查、監督風景區內的建設項目和衛生防疫監察管理;
(六)保護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動;
(七)其他管理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管委會做好風景區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委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經批準的`風景區總體規劃及其詳細規劃。風景區內村鎮建設規劃及集體土地、山林利用規劃,應當服從風景區規劃。
保護地帶各項專業規劃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區規劃的編制,應當征求管委會意見。
風景區規劃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和報批后,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七條 風景區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對風景區內的寺廟、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須嚴格保護,禁止占用、拆遷、損毀、破壞等行為。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嚴格保護,及時修繕。
第九條 對風景區的古樹、名木、奇峰、異石、地熱水、名泉和冰川遺跡必須實行特殊保護,應當建立檔案,懸掛標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條 在風景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十一條 對風景區的水體,除按風景區規劃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變。
禁止向前款規定的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對水體進行定期檢測。
第十二條 加強風景區林木的保護,做好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防止病蟲害工作,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
風景區內國有林木的撫育、更新性采伐,管委會必須預先提出計劃,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禁止采伐名木古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風景區內集體所有的林木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必須經管委會同意,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藥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學需要采集標本、野生藥材及其他林產品的,必須經管委會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
第十三條 風景區應當切實維護好動物的棲息、繁殖環境,為野生動物創造必要的棲息、繁殖條件。禁止獵捕和傷害野生動物。
第十四條 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應當加強防火管理工作。管委會防火指揮部全面負責防火、滅火的組織領導;凡在風景區內和保護地帶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均為聯防單位,應當簽訂聯防協議;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劃定責任區,落實責任制。
一切進入風景區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帶滅火器,進入風景區的人員,禁止在規定的吸煙地點以外區域吸煙;禁止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燒荒、燒紙;禁止損壞防火設施。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各項建設應當嚴格執行風景區規劃。風景區內的建筑物布局、設計,均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工程施工時,必須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與環境。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禁止在風景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在風景區內從事以上兩款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及有礙景觀的工程設施。對原有企業及工程設施應當進行清理整頓,凡有礙觀瞻的,應當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遷。
禁止在風景區內從事木材加工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八條 保護地帶內要保護好地貌、山體、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
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保護地帶原行政管理和隸屬關系、權屬不變。管委會根據規劃對保護地帶提出環境要求,由當地行政管理機關實施。
千山東路倪家臺至千山正門段公路兩側,鞍會公路上石橋至廟宇嶺段公路兩側的建設規劃、建筑物的設計,應當與風景區的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確定各景區、景點的游覽接待容量和游覽路線,制定旅游旺季疏導游客的具體方案,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人。
風景區的游覽票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進入各游覽區的車輛,必須執行管委會關于車輛的管理的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的服務網點和公用設施,由管委會統一規劃和管理。進入風景區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地點和經營范圍文明經營。
禁止倒賣風景區各類門票(證)。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衛生防疫監察管理。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妥善處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潔優美的游覽環境。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的安全管理。游覽區的險要部位,都應當設置安全設施。未設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暫時封閉。危巖險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排除,險峰峭壁應當設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應當加強治安管理,經常進行治安巡邏檢查,及時制止、處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進入風景區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安全設施、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不準私自在景物上刻劃、涂寫;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果皮、食品、包裝物;不準亂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依據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風景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風景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風景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管委會審核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區內亂扔垃圾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管委會不再處罰。
第二十八條 風景區工作人員因失職而造成火災、人身傷亡、景物損毀及其他事故的,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控煙管理規章制度(篇3)
一、控煙規章制度
1、學校控煙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的控煙工作,保證控煙制度的落實,并將控煙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2、本校范圍內的一切室內外區域禁止吸煙。
3、學校醒目處設立禁煙標志,走廊、實驗室、圖書館、會議室、體育館、等一切公共場所均張貼禁煙標志,教師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等不設煙具。
4、設立控煙志愿者,做好控煙宣傳教育工作;對外來人員,全體師生員工都有義務及時進行勸阻和提醒。
5、學校通過學生向家長宣傳吸煙有害健康的科學知識,讓學生力所能及地規勸自己家長戒煙、禁煙,積極參與社區的控煙活動。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組學生及教職工的禁煙工作。外來人員的禁煙工作,由負責接待的有關部門和教師負責,進行逐級管理,責任到人。
二、控煙獎懲辦法
1、不遵守學校控煙制度的教職工,不能參加學校各級各類優秀評選,不能參加職稱晉級評審。
2、教職工在校園內吸煙,每次扣績效獎(基礎獎)50元,直至扣完為止,并通報批評。
3、學校各處室、備課組、年級組內若有人員違反規定吸煙者,應接受教育與處理,處室、年級組當年度不能評為文明組室。
4、對來訪人員,每一位教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勸阻其在學校吸煙,制止不文明行為。對來訪人員,聽之任之,不加勸阻,致使其在禁煙區吸煙,相關人員將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受到處罰。
5、吸煙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三、控煙監督、執行部門
1、學校控煙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領導、協調、監督。
2、學校衛生室加強控煙工作宣傳和健康教育。
3、控煙志愿者和工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檢查及其考核。
控煙管理規章制度(篇4)
為了打造一個文明、健康、和諧的工作環境,提高控煙知識和控煙參與意識,萬庾鎮政府特制定控煙工作制度:
一、在控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控煙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二、機關職工一律不得在辦公室內、公共場所等非吸煙區吸煙。
三、在單位內張貼醒目標識和指引。
四、單位內不能刊登、張貼、播放、散發煙草廣告;在辦公室、會議室、工作場所不得設有煙具及與煙草有關的物品。
五、定期開展控煙知識講座,利用宣傳欄、宣傳小冊子等形式進行控煙宣傳。
六、全體職工應掌握控煙知識、方法和技巧,對吸煙者提供簡短的勸阻指導。
七、全體職工均是控煙義務宣傳員,應大力宣傳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知識,有義務進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監督。
八、對在單位內非吸煙區吸煙的人,全體職工均有責任進行勸阻或指引其到吸煙區內吸煙,勸阻無效時可逐級向上報告或請相關人員協助處理。
九、建立控煙督察機制,并將控煙信息、督察結果及時公示。
十、將控煙目標作為年度考評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必備條件。
控煙管理規章制度(篇5)
1、目的
為營造一個良好地工作環境,提高員工的素質,促進企業文化建設,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保障公司生產運作能夠安全正常的運轉而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全體職員工及相關供應商、施工人員等。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規劃吸煙區的設置、制定輔助設施及安全文明管制措施等;
3.2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員工吸煙的督導和約束;
3.3保安負責對供應商、施工人員進公司廠區有關控煙的傳達和管制;
3.4各吸煙區由行政部負責清掃日常衛生。
4、吸煙區分布
4.1 樓頂
4.2宿舍一樓
4.3餐廳旁
4.4 說明:目前暫定3個吸煙區,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5、吸煙區管理規定
5.1公司內除指定吸煙區外,其它場所嚴禁吸煙;
5.2所有人員必須配合、服從安全文明管制,吸煙必須在吸煙區,煙頭熄滅后集中丟放在煙灰桶內,保持安全衛生;
5.3所有吸煙人員必須自覺維護吸煙區內的清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亂扔煙頭及亂彈煙灰等;
5.4嚴禁在吸煙區逗留閑聊,非吸煙人員嚴禁逗留吸煙區,單次吸煙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超出時間按離崗處理;
5.5任何人員不得破壞、拆除吸煙區的各項標志及設施;
5.6所有員工均有義務監督舉報吸煙人員的違規行為。
6、吸煙區開放時間
白班員工:
夜班員工: 外來人員時間:白天按照員工時間執行,夜間嚴禁外來人員出入,嚴禁吸煙。
7、安全文明管制
7.1根據上述要求,如有發現職員工違反以上規定將給予警告處分;
7.2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7.3如有損壞吸煙區的設施者,需按價賠償;
7.4外來供應商、施工單位人員違反本規定,給予直接經濟處罰,罰金直接從工程款項中扣除;
7.5其它未明事項,由公司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分或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