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規章制度培訓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重點規章制度培訓7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重點規章制度培訓(篇1)
一、教師全員培訓制度
要提高學生的素質,培養新世紀的人才,首先應提高全體教師的素質,因此加強全員崗位培訓十分必要。
第一、堅持每周一次政治理論學習或業務學習,以提高廣大教職工的政治思想覺悟、師德修養和業務理論水平。
第二、教職工參加政治理論學習或業務理論學習須遵守學習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做筆記,并定期組織學習交流活動。
第三、加強崗位練兵,要求教師為人師表,說標準普通話,寫規范漢字,具有駕馭課堂的能力。加強現代教育技術的培訓和應用,加強英語口語表達能力的培訓。
第四、全體教職員工都有責任、有義務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在職崗位培訓。
第五、抓好師徒結對子工作。定出“師徒”公約,雙向考核,限期達到培養目標。
第六、堅持科研興校,選派上進心強、素質好的教師開展專題研究,培養典型。
第七、學校定期對教職工培訓情況進行考核,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和個人,考核結果記入教師業務檔案,并與教職工評聘、晉級提薪掛鉤。
二、青年骨干教師培訓制度
年骨干教師培訓制度的制定,要立足本校實際,制定長期、近期規則,注意充分考慮數量、質量、學科分布、年齡層次、職稱結構等因素。
第一、制定青年骨干教師培養計劃,采取崗前培訓或在職培訓的方法,定期組織青年教師參加業務、政治理論、教育法規的學習與培訓,定期對青年教師的工作情況檢查、驗收、評價,切實加強對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
第二、重視“以老帶新”、“師徒對子”以及老教師對新教師的“傳、幫、帶”工作。通過各種活動,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素質、教學水平和工作能力。
重點規章制度培訓(篇2)
一、學校從提高辦學水平,全面提升教師綜合素質和執教能力出發,制定教師培訓5年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根據教學安排需要,以及培訓經費情況、教師培訓申請,統籌安排教師參加培訓。
1、教師專業發展培訓每5年為一個統計周期。起始學年和結束學年相同代表本年度。在周期內每位教師必須參加專業發展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360學時,培訓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一般不低于24學時,周期內至少參加一次不少于90學時的集中培訓。遠程培訓5年內不能超過50學時。
2、教師年人均完成培訓學時力爭72學分及以上,且在教師培訓平臺上自主選擇培訓學時在36學時(不含校本培訓和指令性培訓學時)及以上。
3、90學時參訓率年度力爭優秀(達到22%及以上為優秀,在21%及以上為良好,在20%及以上為合格。)
4、教師自主選課后實際參訓率力爭優秀(在92%及以上的為優秀,達到90%及以上的為良好,達到85%及以上的為合格。)
二、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實行集中培訓、校本培訓等形式的有機結合。堅持和貫徹以教師為本的原則,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規劃,學校統一管理,教師自主選擇,依法有序、科學合理地進行組織和開展。
1、教師應根據學校培訓要求,制訂個人專業發展5年規劃和年度專業發展培訓計劃。
2、教師應結合教學與專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課程、形式和時間,及時登錄師訓平臺選報自主培訓項目,并準時認真參加培訓,培訓結束后及時對培訓項目進行評價,獲取培訓學分。
3、教師需準時參加校本培訓,不得遲到或曠會。培訓時認真記錄培訓內容,寫好培訓反思與體會,并記錄在“校本研修”記錄本上。校本培訓每年最多不超過24學分。
4、外出學習調研的教師應按時參加會議,并記錄詳細過程,回校后向全體教師匯報。
5、外出參訓的教師需及時向本學科或本年級組人員傳達會議內容,學習、領會會議精神,并指導自己的教學實踐。
6、新錄用的、教齡在一年以內的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須參加不少于180學時的培訓,其中實踐培訓不少于60學時。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接受規定培訓的時數,不列入教師周期內專業發展培訓時數。
7、新任校長到崗一年內須參加300學時的任職資格培訓,其中集中培訓不少于90學時。新任校長任職資格培訓的'時數,不列入校長周期內在職提高培訓時數。
8、參加職稱評定的教師當年需參加不得低于72學分的培訓。
9、教師和校長參加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指定的培訓項目培訓時間可累計計算。
10、教師應積極配合學校組織的培訓活動,對學校指派承擔的培訓任務要主動接受,認真完成。
11、教師要有主人翁意識,積極探索適于我校校情、學情的培訓內容、形式,為校本培訓工作獻計獻策。
重點規章制度培訓(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20__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__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重點規章制度培訓(篇4)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主任、副主任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含常務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各校區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四、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附:因任課教師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免除任課教師參與年終全校優秀教師的評選資格,由任課教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校區主任、副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承擔連帶責任;因課間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由任課教師、校區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前臺承擔責任;因校區安全排查不過關導致的安全事故的,由校區主任、副主任承擔責任;部門提出了整改,而學校負責人沒有落實到位,由學校負責人承擔責任。
為了更好地促進國家新一輪課程改革,達到__省新一輪教師全員培訓的目標要求,促進我校教師隊伍建設可持續發展。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良、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高素質教師隊伍,顯得非常迫切和重要。所以必須加強對教師的培訓和管理。為了進一步促進新一輪教師全員培訓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管理,現強調如下:一、完善培訓機制
1、建立以盧文科校長為組長,其他幾位校級領導為副組長,教研室、教務科、政教科主要領導和各學科教研組長為成員的“海南實驗中學新一輪教師全員培訓領導小組”, 規劃和管理我校的教師培訓工作,具體工作的實施由教研究室和教務科共同負責。
2、根據學校的規定,備課組每周集體備課一次,教研組兩周開展教研活動一次。充分發揮教研組和備課組的功能,有計劃、分層次、按步驟地對全校教師進行課堂教學評價,檢查課堂教學中新理念貫徹的情況,審視課堂上學生自主學習、探究和合作學習活動的開展情況。進一步進行教學技能專項培訓。
3、 建立完善教師培訓計劃、培訓考核評估措施、明確培訓內容。
4、新一輪教師全員培訓以學習師德教育、新課程、新理念、新技術為主要內容,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實際,堅持理論學習與課堂教學實際相結合,在實踐中提高。
二、培訓人員的管理
1、校領導每人做到有培訓專題:有目的,有內容,有輔導材料。
2、教務教研線的領導,要深入課堂聽課,獲取教學教研第一手材料,和教師切磋問題,解決問題。關心和指導年輕教師,指導骨干教師的幫扶工作,幫助年輕教師的快速成長,隔年一次“教壇新秀杯”和“創新獎”課堂教學評比和每年一次的教育教學論文評比。
3、骨干教師有幫扶對象:有帶徒計劃、總結、有示范課、有幫扶教師上的匯報課。
4、全體教師有義務和權利參加培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培訓。各教師要有年度培訓計劃和總結。提倡教師閱讀有關教育理論書籍,做到讀書有筆記,學習有體會,教研有案例,研究有論文,課題有成果,每學期每位教師要撰寫不少于一篇的教育教學論文。
5、每位教師既是實踐者、又是培訓者。學校鼓勵教師參加雙學位、高學歷的進修學習。
三、培訓過程的管理
1、分別制定各門課程的培訓計劃、確定骨干教師幫扶對象、簽定帶徒協議。
2、建立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制度,以《學分登記冊》為管理手段。
3、探索培訓模式:專家引領、外派學習、以特級教師、省優專家、國家級和省級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和教研組長為培訓主體、遠程及現代媒體收看、自學、座談交流、小規模參與體驗式實踐學習、專業互動研究式實踐學習。
四、培訓結果管理
1、培訓評估考核、進行階段性和終結性培訓總結。
2、考核的結果與每月勞動補貼和年終考核掛鉤,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考慮減少授課任務或調整工作崗位。
3、充實教師個人檔案,評估考核結果作為教師的業務存檔。
重點規章制度培訓(篇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制定本校教師培訓制度如下:
一、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受聘教師應自覺遵守教師培訓制度,接受學校教務處安排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以利于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
二、受聘教師上崗前須進行不少于10課時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為教育法規、本學校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及規章制度等。
三、受聘教師上崗后的思想政治培訓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培訓內容為教育法規、時事政治、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業務培訓由教務處按學科組織,培訓內容為教學大綱的學習、教育理念與教學方法的創新與推廣等。
四、學校為受聘教師提供接受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的條件,根據學科特點每兩周安排一次業務培訓或每學期進行一次集中培訓。每位教師每學年接受培訓總課時數不少于50課時。
五、教師培訓以參加校內培訓為主,選派外出培訓為輔。受聘教師參加本校組織進行的培訓免收培訓費,選派外出培訓所需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學校決定校方承擔或校方與教師協商分擔。
六、學校鼓勵受聘教師在不影響完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自主參加校外的相關培訓,受聘教師自費參加校外同所教學科相關聯的培訓可以計入培訓課時數,學校對自費參加校外培訓后教學能力顯著提高的教師給予獎勵。
七、學校教務處要建立教師培訓業務檔案,記錄教師培訓情況;受聘教師應備有培訓筆記本,記錄本人參加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的內容及心得體會。
八、學校教務處年度工作計劃、總結中應包括教師培訓方面的內容;考核教師時應將培訓課時的完成情況及培訓效果列入考核內容,并將教師年度考核記錄歸入教師培訓業務檔案。
重點規章制度培訓(篇7)
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責任單位:黑河學院人事處。
責任人:承辦人(A角、B角)、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校長、校長、校長辦公會成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一)省教育廳關于教師培養培訓相關文件和通知。
(二)《黑河學院“十二五”師資隊伍培養培訓規劃》。
(三)各系(中心、部)教師培養計劃。
三、培訓的組織與職責
(一)學校人事處具體負責教師培訓規劃的制定和組織管理工作。教學、科研、外事部門應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
(二)人事處的具體職責是:
1、根據教師的不同情況以及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切實做好教師培訓規劃,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2、運用正確的政策導向,合理引入競爭機制,調動和提高教師培訓的積極性,完善教師培訓管理機制。
3、關心外出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積極配合接受單位做好工作。
4、明確學校教師培訓的責任,并納入對其工作實績的考核。
四、選派教師培訓的程序
(一)個人申請。
(二)各系(中心、部)、各處簽署意見,報人事處承辦人匯總。
(三)人事處承辦人將匯總的情況報處長審核。
(四)報主管校長審批。
(五)報校長審批。
(六)人事處承辦人協助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