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煙控煙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禁煙控煙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禁煙控煙管理制度【篇1】
為了打造一個文明、健康、和諧的工作環境,提高控煙知識和控煙參與意識,特制定控煙工作制度:
一、在控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控煙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制度的實施。
二、機關職工一律不得在辦公室內、公共場所等非吸煙區吸煙。
三、在單位內張貼醒目標識和指引。
四、單位內不能刊登、張貼、播放、散發煙草廣告;在辦公室、會議室、工作場所不得設有煙具及與煙草有關的物品。
五、定期開展控煙知識講座,利用宣傳欄、宣傳小冊子等形式進行控煙宣傳。
六、全體職工應掌握控煙知識、方法和技巧,對吸煙者提供簡短的勸阻指導。
七、全體職工均是控煙義務宣傳員,應大力宣傳吸煙有害健康等控煙知識,有義務進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監督。
八、對在單位內非吸煙區吸煙的人,全體職工均有責任進行勸阻或指引其到吸煙區內吸煙,勸阻無效時可逐級向上報告或請相關人員協助處理
九、建立控煙督察機制,并將控煙信息、督察結果及時公示。
十、將控煙目標作為年度考評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必備條件。
禁煙控煙管理制度【篇2】
一、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切實維護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減少煙草危害,建立良好的社會風尚,營造教書育人的清新校園環境,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學院禁煙、控制吸煙的主體是師生員工,包括學院的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以及因其他原因臨時進入校園的校外人員。
三、校園禁煙區為教學樓、圖書館、辦公室、會議室、學生宿舍、食堂、浴室、游泳池、學生公寓、衛生間、室內體育館、室外運動場及校園其他規定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區域)。
四、學院所有會議室、辦公室及各類會議禁止擺放煙灰缸及其他煙具,保持清潔無煙的良好環境。校園除規定的吸煙點外,嚴禁任何人在校園流動吸煙,吸煙者不得向他人敬煙。
五、各部門加強校園禁煙、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引導師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增強禁煙、控制吸煙的自覺性。校園內禁止張貼煙草宣傳廣告,嚴禁校內商業網點出售香煙制品。
六、校園任何人都有權制止吸煙人員在禁止吸煙區吸煙。教職員工應首先規范自身行為,在禁煙、控煙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七、學院禁煙、控煙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部門建立禁煙、控制吸煙工作小組,黨政一把手作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門范圍內的禁煙、控煙工作,來訪人員的解釋說明工作。
八、學院將禁煙、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各部門年度考核,與教職工評先評優掛鉤;學生的禁煙、控制吸煙與學生日常行為考核,與各種評優和獎助學金評定掛鉤。
九、學院禁煙、控制吸煙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無視學院制度在禁止吸煙區吸煙者,教職工一次罰款100元,學生一次罰款50元。
十、任何人都有對違規吸煙者進行監督的權利。學院設立禁煙、控制吸煙監督電話。
十一、本辦法于201--年4月1日起實施。
禁煙控煙管理制度【篇3】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消除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控制吸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煙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煙工作體系建設。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本市控制吸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控制吸煙管理工作。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五條有關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控制吸煙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管理和監督,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教育、人社、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煙工作;
(二)市場監督管理負責餐飲業經營場所、藥品銷售經營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圖書館、文化館及娛樂、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七)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等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體育、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公共體育場館、A級旅游景點等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八)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電梯的控制吸煙工作;
(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款第一項至第八項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所管理機關控制吸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及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
控制吸煙場所的'負責人應當對場所內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管理,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提倡和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控制吸煙工作應當作為評選本市文明單位的條件之一。
第九條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控制吸煙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條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為本市控制吸煙宣傳周,集中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宣傳活動。
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煙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
第十一條室內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兒童公園、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婦幼保健機構以及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賽場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在前款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內,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吸煙區。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在禁煙區域周邊合適位置設置吸煙場所。
第十二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煙點,禁止在吸煙點以外的區域吸煙:
(一)養老機構、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主要為孕婦和兒童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游樂園以及除兒童公園以外的其他公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室外控制吸煙場所。
第十三條設置室外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置煙頭收集設施和明顯的引導標識;
(三)距離通風口、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煙危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第十四條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控制吸煙管理制度,在場所出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和舉報、投訴電話;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售煙機、器具;
(三)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應當固定相關證據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并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五條在禁止吸煙區域,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或者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義務。
吸煙者不聽勸阻或者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履行勸阻義務的,任何人均有權舉報、投訴。
第十六條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和索要煙具,應當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十七條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控制吸煙標識。
控制吸煙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應當包括禁止吸煙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煙的罰款數額、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控制吸煙標識的制作標準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制作符合規定的控制吸煙標識。
第十八條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場所控制吸煙工作。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投訴舉報頻次情況,對禁止吸煙場所的二手煙殘余進行監測。
第二十條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煙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制品。
第二十一條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帶有煙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煙草制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煙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二條全市設置公開統一的舉報電話12345,將市民的舉報和投訴按照執法分工,轉給各相關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
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控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得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志愿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煙草制品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煙草制品銷售限制等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煙咨詢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衛生醫療機構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治療。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對吸煙者給予警告,并處十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控制吸煙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義務的,由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管理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且不聽勸阻,擾亂正常的經營、工作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并且有兩面以上側墻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電梯轎廂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煙控煙管理制度【篇4】
為了酒店賓客及員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煙帶來的危害,營造文明、舒適、環保的公共環境,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等規定,酒店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特制定控煙管理制度如下:
一、酒店各部門值班室、酒店無煙樓層、無煙包廂等區域為禁煙場所、場所內禁止吸煙。
二、凡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煙草廣告標志,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三、酒店員工接到客人預定包廂或客房房間時,要告知客人是否選擇無煙包廂或無煙客房,待客人進行無煙包廂或無煙客房后,服務員應作溫馨提示。
四、若要吸煙,只能在指定地點吸煙(指定地點應遠離不吸煙者)。并在吸煙區張貼或懸掛準許吸煙的明顯標志,配置相應數量吸煙器具。
五、采用部門例會、班前班后會、店報、宣傳資料、員工櫥窗、新員工培訓等各種形式向員工進行宣傳,使其知道吸煙危害健康的相關知識,從而積極配合禁止吸煙的有關規定。
六、酒店控煙監督員每天不定時(每天至少一次)對各禁煙場所進行巡查,對禁止吸煙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七、各部門管理人員以身作則,少抽煙、不抽煙。同時引導、幫助部門下屬員工戒煙,使單位員工吸煙人數月逐步下降。
八、發現在禁煙場所有吸煙行為者,對吸煙者進行勸阻、教育。情節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
九、酒店全體員工有勸導賓客吸煙的責任和義務。
十、各樓層設控煙監督員,監督檢查禁煙情況及控煙規章制度落實情況。
十一、本規定從20__年x月x日起執行。
禁煙控煙管理制度【篇5】
為保障博物館發揮加強愛國衛生工作,加強博物館禁煙控煙工作,根據中央、教育部和國家民委關于公共場所禁煙的有關要求,結合博物館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主要任務
主要工作任務是:“加強禁煙宣傳,提高禁煙意識;明確禁煙職責,落實禁煙措施;健全禁煙制度,加強禁煙檢查”, 使不吸煙成為博物館觀眾及全職職工的自覺行為,單位除專設地點或吸煙室外,其余場所均禁止吸煙。
第二條 設立禁煙區和吸煙區
(一)夔州古建筑群園區內必須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除室外吸煙區外,其余地方一律不設吸煙室。
(二)博物館的室外、露天、通風處設置一定的吸煙區,并張貼可吸煙區統一標識和“吸煙有害健康”等提醒標識,且在吸煙區防止落地煙缸。
第三條 控煙管理
(一)全體領導干部、教職員工應自覺學習健康知識,人人懂得吸煙危害健康的道理,人人參與禁煙活動。
(二)在博物館、大成殿、鮑超石室、耀奎塔等重點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立禁煙警語,張貼禁煙標識和博物館禁煙監督電話。
(三)館內公務活動不提供煙草制品,公務活動場所不擺放吸煙設施。公務活動參加人員不得在公務活動中吸煙、敬煙、勸煙。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公款支付煙草消費開支。
(四)進入博物館的觀眾需提交打火機,館內保衛科全體人員及監控室人員負責整個禁煙區域的禁煙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勸阻外來辦事人員在辦公樓等辦公場所吸煙,及時制止本單位教職員工的違規吸煙行為。
(五)將“珍愛生命、拒絕煙草”設為園區內禁煙口號,爭創“無煙景區”。
第六條 禁煙宣傳教育
(一)依托博物館的社會教育功能,利用宣傳欄、展板、等形式開展禁煙宣傳。
(二)利用“世界無煙日”開展禁煙宣傳活動,讓遠離煙草成為博物館全體職工及觀眾的自覺行為。
第七條 本禁煙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