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個人規章制度
制度的存在為人們提供了指導和保障,使得人們能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更好地參與到經濟活動中來。好的人事個人規章制度要怎么寫?小編給大家帶來人事個人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
人事個人規章制度篇1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后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于事的現象。
第二節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準后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報總經理核準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準,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并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周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于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復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并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征得主管批準,并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一周。
第二十三條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請假程序及批假權限: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并提供有關證明,一并遞交部門經理簽批,并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簽批后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后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考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己私Y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于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匯總。
第三十條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調遷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基于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愿,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并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后,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后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免職
第三十四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前條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并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于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于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雇,并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周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辭職
第三十九條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于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具意見后,呈報總經理核準;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簽具意見后呈轉董事會核準;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準。核準辭職后,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于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后,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審核無訛后,并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準外,均于下次發薪日發給)。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準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注銷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并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保險
第四十四條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人事個人規章制度篇2
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從業人員。
二、招聘和錄用
1、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公開招聘人員,通過筆試、面試、培訓擇優錄取。
2、各部門要招聘人員,須由部門經理上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然后交由人事部進行招聘和錄用工作。
3、應聘者面試時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本人簡歷等到人事部報名,并填寫《員工個人檔案表》。
4、應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分管人事部筆試、面試或總經理批推后,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辦妥報到手續者,即成為本公司員工。
5、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5.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2正規醫院的體檢證明原件;
5.3近期登記照五張;
5.4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5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證件(如資質證書,技能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5.7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原件;
5.8上述證件經查驗屬偽造或虛假的,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
1、試用的目的是讓員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環境、工作流程、業務要求、公司及部門的規章制度。
2、新進員工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具體時間依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決定,具體見下表:
3、試用期間,由部門以及人事部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及可信賴程度,以此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和自然終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1勞動合同期滿的;
2.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機關部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書面告知員工理由:
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1.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應聘時提供虛假信息的,如未滿16周歲的、假身份證學歷證的;
1.6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2.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人事個人規章制度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__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__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__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__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人事個人規章制度篇4
為使醫院在醫療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立于不敗之地,使我院的人力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利用和及時補充,使人員的選配、使用、培訓與管理符合醫院的組織結構有效運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計劃
(一)醫院根據中、長期發展的規劃和要求,結合自身的經營目標和管理職能,本著“精減高效”的原則,設置和增設必須的工作崗位,提出近期和中期的用工編制和用工計劃。
(二)辦公室根據用工計劃,以及各中心提出的人事增編申報表,擬定招聘計劃,報院長及總公司批準后,再負責組織實施。
二、招聘形式
(一)內部選拔:其目的是為了充分開發醫院內部的人力資源。
1、提升:為激勵員工奮發向上,不斷進取,當有重要崗位缺員時,首先在醫院內部符合條件的后備人員中挑選上報,經考核合格后可提升。
2、借調:通過借調的形式,對準備提拔的員工借調在擬聘崗位上進行試用,經考核合格后提升。
(二)外部多渠道招聘:其目的是為了廣納人才,充分吸引外部的人力資源。
1、在報紙上刊登招聘廣告;
2、通過網絡掌握人才信息或到人才市場,收集人才資料;
3、熟人推薦和職介所介紹;
4、日常人才資料的收集與儲存;
5、開專場招聘會。
三、招聘的原則
(一)“少而精”的原則:凡是招聘來的人員一定要充分發揮其作用,防止人浮于事。
(二)“寧缺勿濫”的原則:在無合適人選的前提下,一個崗位寧可暫缺,也不能濫竽充數。
(三)“公平競爭”的原則:只有公平競爭才能吸引真正人才,激勵人才,使才脫穎而出。
(四)“增人增效”的原則:無論是上新項目,還是添新設備而擴編招聘,一定要考慮能否增效。
四、招聘程序
醫院招聘工作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程序:刊登招聘廣告→收集應聘者資料→填寫《應聘書》→審核應聘材料的真實性→根據需要招聘的崗位、人數和要求進行分類、篩選→確定面試人員及考核內容→通知應聘者考試和面試時間→組織相關人員參加考試和面試→研究確定擬錄用的人員及試工時間→確定試用期及相應薪酬。
應聘者個人資料應包括:照片、身份證、學歷證、職稱證、上崗證、個人簡歷及有關資料,辦公室驗原件留復印件。
五、招聘條件
(一)基本素質要求
1、有愛崗敬業的精神;
2、有誠實負責的態度;
3、有扎實的專業知識;
4、有鉆研創新的能力;
5、有團結合作的意識;
6、有市場競爭的理念。
(二)各崗位要求
1、高層管理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有較豐富的管理工作經驗,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強的決策、組織、協調、指揮能力。
2、中層管理者:大學??埔陨蠈W歷,中級以上職稱,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較好的文字能力及表達能力,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學科帶頭人: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職稱,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能力,有組織、指揮、協調能力。
4、各專業技術人員:醫生要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相關職稱;護士要求中專或大專以上學歷及相關職稱,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能運用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從事本崗位、本專業工作。
5、其它:初中以上學歷,勝任本崗位工作。
六、招聘測試的內容
(一)心理測試:現場隨機提問,測試應聘者的智力水平和個性差異。
(二)知識測試:出題進行筆試,了解應聘者的專業水平、知識面及文字能力。
(三)模擬測試:假設應聘者擔任某崗位某職務的工作,如何處理所面臨的問題(含現場技術操作考核)。
(四)面試:與應聘者充分交流,了解應聘者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等。
人事個人規章制度篇5
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搞活人事管理工作,使員工錄用工作規范化、程序化,以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一、員工錄用
1、員工錄用必須貫徹提高公司員工整體素質,充實基礎,堅持回避制度。
2、調入(應聘)我公司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思想好、作風正派,愿為公司發展貢獻力量;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須具有近期市級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方可錄用;
(3)聘用深戶和非深戶員工,都需有深戶人員擔保方可錄用。原則上擔保書要求擔保人親自到公司填寫,其條件是深圳市居民,滿25歲以上有穩定工作及收入,并預留身份證復印件,擔保書一式兩份,公司、擔保人各一份。
二、應屆畢業生的招入(聘用)
公司接收的應屆畢業生的入戶手續由公司財務行政部門統一辦理,辦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原則上由畢業生預先交付,正式招入公司后,其費用予以報銷。
三、深圳市外員工的調入
1、深圳市外員工調入需符合人事局規定的調入條件。
2、調入發生的費用由員工自理。
四、勞動合同的簽訂
1、公司招入的應屆畢業生,經考核合格者,原則上簽訂一年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
2、公司新招聘的員工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可簽定試用合同),經試用期合格者視情況簽訂一年或兩年勞動合同,或簽訂公司與員工協商同意的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
3、合同期滿并于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經公司領導審批并考核合格者可續簽。
五、辦理暫住證的有關規定
1、經公司試用合格的員工給予辦理暫住證。
2、辦理暫住證所需費用由公司支付,如合同期未滿離職、辭退或開除的員工因辦理暫住證所需全部費用由本人自理。
六、公司人員的離職、辭退、開除:
1、離職
員工主動要求離職或不再續簽合同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后,在辦妥物資、財務、證件、工作移交等有關手續后,方可離開公司。否則作開除處理,并扣留在公司所剩的一切款項,公司保留追究其因有關事宜給公司造成各種損失的權利。
2、辭退
根據《勞動法》和公司有關規定,公司有權辭退違法違章的員工并解除勞動合同。
3、開除
凡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有關規定或其行為為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者,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責任。由財務行政部門統一辦理有關手續。
七、保險
為保障公司員工的利益,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以下規定:
1、凡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均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以住房補貼的形式直接發給員工個人。
2、員工保險費按員工個人所在崗位的保險工資基數為繳費工資投保,該基數由公司財務行政部統一設定,員工須服從無異議。該基數應不低于深圳市關于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繳費工資的下限,也不得高于深圳市關于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繳費工資的上限。公司財務行政部并可按每年深圳市社會保險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調整幅度的基礎上對公司員工所在崗位的保險工資基數進行調整,員工亦須服從無異議。
3、員工個人繳交養老保險金比例按《深圳市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執行。
4、職工住房公積金以住房補貼的形式在職工當月薪水體現,其比例不低于《深圳市社會保險暫行規定》的計算標準。
5、對已離職、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等的人員不再繳交各類保險。
6、因工作關系,凡調入公司的員工,養老保險金繳交時間從該員工轉正起開始繳交,如需補交入公司前或試用期(非正式錄用)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本人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