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礦安全是煤礦企業和員工的共同愿望。安全是為了保護生命,是為了防止傷害。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煤礦安全管理制度模板,歡迎大家來閱讀。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1
(一)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級安全責任,實行嚴格的考核與獎懲,以激勵員工積極參與全面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標管理是現代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安全目標管理指標是企業安全活動的核心,在確定安全目標時,要既充分依據上級下達(或簽定)的安全指標(或目標書)和本公司的實際生產條件,又要考慮到歷年來有關目標、指標的統計為基礎,對目標加以預測。在隨著科學技術、工藝流程、管理水平的進步和職工素質的不斷提高,安全狀況會好轉,安全目標應不斷有所提高,以體現公司的安全進步及公司的發展。
(三)每年年初要根據研究制定的安全目標進行目標分解,經安委會通過執行,安委員要與各單位簽訂《安全質量目標管理責任書》,并由公司工會監督執行,由安全科進行考核。
(四)年度安全目標的起草由安全科負責,安全目標指標的分解由安全科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一、二、三線的關系、各隊組廠的生產條件、作業環境、長期隱患的治難度等因素,進行科學的綜合分析確定。
(五)安全目標要具有全面性,克服局限性,既要有絕對指標又要有相對指標,既要規定人身事故指標,又要規定非傷亡事故(如重大、特大機電事故)的目標,既要考慮工程質量指標,又要考慮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要求,以及“三違”指標等。要從全面安全管理的角度,進行全面的安全目標管理和責任指標分解。
(六)安全目標確立時,要突出主要安全指標,尤其是三項否決指標,必須執行否決制度,一項不達即為責任單位安全工作不達標單位。三項否決指標為:
1、井下消除死亡事故,地面消滅重傷事故;
2、杜絕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重大事故;
3、杜絕一級非傷亡事故和特大機電事故。
(七)每年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對各單位的主要安全指標進行確定時,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控制指標,即必須實現的安全目標,要求制定時要科學合理,不能放寬;二是要制定奮斗目標,要按照“跳起來摘桃子”的思路進行確定。
(八)每年安全目標的分解要自上而下層層展開、分解落實到隊、廠、班組和個人,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使每個職工都明確自己的目標和責任,形成個人保班(組),班(組)保科、隊(廠),科、隊(廠)保全公司,層層互保、全方位覆蓋的系統安全目標網絡。
(九)在實施安全目標管理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人的因素,要充分發揮各級組織和每個職工的積極性。提倡民主協商,強調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相互監督檢查以及信息交流等。
(十)各項安全目標每年未達到目標期限時,上下結合要進行安全目標情況評價,根據簽定的《安全目標責任書》實施目標管理獎罰。由安全科按要求進行考核兌現,對超出控制指標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十一)在安全目標管理控制過程中,要注意月度、季度考核總結,及時針對控制情況,存在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力求安全指標最優化、安全化。
(十二)每年要根據公司安全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評價,以更實際地制定下一年度的目標計劃。
(十三)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獎罰額度要根據每年工資水平、發展變化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不能一成不變。要通過目標的激勵,能夠調動廣大員工積極性和各級干部抓安全的主動性、創造性,從而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和安全狀況的有效控制,取得安全目標管理的最佳效果。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2
(一)為有效維護應急救援防護體系安全平穩運行,在災害發生時能夠迅速啟動,為避災人員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__)第 672 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
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職工在入井前必須接受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避難硐室的避難要求等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體系知識納入日常培訓計劃中,培訓內容包括:
1. 煤礦避險設施應急組織流程;
2. 硐室的結構、設計和工作原理;
3. 避難硐室內生存環境及活動要求。
(四)要將應急救援安全防護知識納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訓必授課程。
(五)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定期進行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
性能。
(六)定期對避難硐室的各項功能進行檢驗,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
(七)避難硐室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由專職硐室管理員負責,其他硐室管理員協助。(八)避難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無關物品。
(九)入井人員必須明確自己在危急情況下的逃生路線及避難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災路線。
(十)避難硐室內必須附置應急操作流程圖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難硐室內通訊系統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必須使用專用電話,不得與任何作業地點串聯。
(十二)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系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復后,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除定期維護、專項檢查(參觀)、應急避災時,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避難硐室內。
(十四)在發生火災、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時,作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災路線逃至與自己對應的避難硐室內。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3
1、我礦安全目標為:實現全礦全年無死亡、無重傷、輕傷不得超過6人次。
2、為實現以上安全目標,礦分每季度為一個安全階段目標,每季度消滅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輕傷不超過1人次。
3、凡實現礦季度安全目標和全年安全目標,礦將根據每個職工對安全工作的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50元以上的獎勵。
4、若突破以上安全目標,礦將嚴肅追查處理,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追查處理。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煤礦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依據國家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
涉煤二級公司及煤礦要根據集團公司煤礦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實際的相關制度。
第二章 安全設施、設備概念及范圍
第三條 安全設施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煤礦開拓與開采過程中頂板管理、礦井通風、瓦斯防治、粉塵防治、防滅火、防治水、電氣提升運輸、安全監控、礦山救護保健
和緊急避險六大系統等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技術標準、煤礦安全規程。
第五條 安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煤礦井下安全設施、設備凡屬礦用安全標志產品的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第七條 安全設施投運前,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
操作規程,及時貫徹到位,操作人員要掌握安全設施、設備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知識等,按規定經考試合格持證后, 方可上崗。
第八條 應制定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
管理,明確職責部門,按規定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組織驗收,符合設計要求,驗收人員
簽字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查制度,由相關負
責人具體落實;建立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便于日后維護保養。
第十一條 按照行業規定需要定期監測檢驗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定期檢測,檢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經過大修后必須經過檢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嚴禁帶病使用。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使用,
處理合格后方可投運。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安全設施、
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應及時做好記錄。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設施、設備事故。
第十六條 安全設施、設備逾期未按規定定期進行監測檢驗,繼續
使用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導致發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處理。
第十七條 安全設施、設備操作和使用人員發現安全設施、設備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匯報繼續使用的按照《煤礦安全紅線管理制度》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晉能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5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并在平?會前書面報礦安檢站,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周二安全檢查及每員月的安全大檢查(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生事故不及時匯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規程措施必須嚴格執行會審制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8、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9、工人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⑴脫崗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崗上或井下睡覺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崗上或井下打架斗歐者(取上限)。
⑷在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⑸未經有關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⑹酒后上崗者。
⑺不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⑻作業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行100--200元的罰款,屬于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嚴重者開除工作籍。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不認真執行“一班三匯報”制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對敢于堅持安全生產、抵制“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復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面)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于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6
(一)為抓好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實現預定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二)礦必須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作出實現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管理領導小組。
(四)每一區隊、部門必須根據總體目標,制定出本區隊、部門管理范圍實現安全生產的措施計劃并認真落實。
(五)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抓好各級人員的思想教育,確保全員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統一認識。
(六)每一員工必須支持、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七)各區隊、部門必須嚴嚴格格、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嚴格實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責、權、利結合。
(九)為加大安全目標管理力度,礦對各區隊、部門及個人進行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層層把關,確保安全生產。
(十)礦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十一)礦年終對安全目標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對于在安全目標管理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區隊、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對于不負責任而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進行處罰。
煤礦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7
第1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第2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制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第3條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第4條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制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計劃,內容包括:
(1)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標: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絕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
第5條納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計劃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
(1)不發生死亡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
(2)重傷事故率;
(3) 礦井安全隱患整改率;
(4)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全員培訓率;
(5)礦井質量標準化達級;
(6)設備完好率;
(7)遵章守紀,制止“三違”;
(8)煤礦軟件管理和安全設施投入。
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于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于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
第6條制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區隊或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并逐級按季、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1)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2)區隊或班組安全管理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
(4)遵章守紀,制止“三違”情況。
第7條煤礦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對完成安全管理目標好的區隊、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