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
制度是一種規范,旨在規范人們的行為,確保社會秩序和公正。想知道如何寫出優秀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嗎?這里為大家分享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快來學習吧!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篇1
一、未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天津市
根據《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津人社局發[20__]24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應加以明確,未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在天津市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一般即可依據其內部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若用人單位能在實體方面確保員工的行為構成其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則一般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盡管如此,也不排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庭審時會對用人單位制定的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一般又可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明確規定仲裁機構和法院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
如:江蘇省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__]47號)(“通知”)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p>
因此,在江蘇省的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被明確賦予了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根據該規定,首先,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其次,通知不僅規定用人單位只能依據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違紀行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求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因此,用人單位如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規章制度需同時滿足程序上和實體上的要求。
2、間接賦予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浙江省、廣東省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浙法民一[20__]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且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p>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__]13號)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但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在浙江省、廣東省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明確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如果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從程序上,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且勞動者無異議;從實體上,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且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情形。
最后,鑒于全國各地對仲裁機構和法院是否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規定不一致,為防止因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導致雙方之間產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受到質疑,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在制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先積極參考當地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審查的相關規定,一方面達到合規的目的,另一方面則最大化的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篇2
之所以如此,是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條件比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的審查也是相當審慎、嚴格。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
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是仲裁、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難點。對于單位主張的違紀行為,勞動者一般不會輕易自認。
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來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的證據類型包括勞動者簽字認可的書證、用人單位拍攝的錄音、錄像、權威第三方制作的情況說明等。
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用人單位會提供證人證言,能夠出庭的證人大多系用人單位的員工。但是由于證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明材料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二、勞動者的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有無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實行的進行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的規范或規則,是用人單位將其勞動用工權和其他自主權制度化、規范化的具體體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對勞動者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向,否則就不能作為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明確規定是指勞動者的行為能夠直接指向規章制度中具體的條款,以及可預估的后果。當勞動者從規章制度中無法獲得對自身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時,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最為嚴厲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約束勞動過程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為的規則,只能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作用,不能制約勞動者的業外活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工作以外的行為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勞動者
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工會協商確定,不過實際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的參與不過是形式而已,但是該形式卻成為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認定要件的證明,在了解、審查或調處因違反勞動規章引發的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向勞動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實踐中既有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也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告知,或者張貼于公告欄等醒目位置或網絡推送消息。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訴訟中舉證的方法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四、規章制度的處罰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規章制度的內容首先必須合法,亦即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無效。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都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處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具體的規章制度;而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處罰規定應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顯失公平,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習俗。
五、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
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為、多次作為、勸阻無效、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單位做出“開除”決定前有無給予勞動者申辯、糾正的機會。
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嚴重違紀的界定模糊不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適用不當是導致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法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確定其違規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程度,是一般違紀行為還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對于此種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對于規章制度的解釋,規章制度屬于籠統的、規范的文件,在適用過程中對其進行解釋必須做嚴格而限制的要求,應當平衡勞動者的利益,不應類推、擴張或補充解釋,尤其是在涉及免責條款或處罰條款時候,更應該從嚴并限制。
同時,因為用人單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即使在同一個單位,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吸煙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是在加油站上班,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該員工是在公司辦公樓內從事財務工作的,這樣的規定就過于苛刻,難言合理。
在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有時并不能成為確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唯一準繩,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的一般性的評判標準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企業單位的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
綜上,如勞動者的行為均符合上述要件,則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為勞動者恢復工作崗位或者向其支付賠償金。否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系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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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篇3
甘肅百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員工文平、丁國棟、杜文祥、陳梅在職期間工作積極性一慣不佳并習慣性濫用私權。對于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曾多次拒不執行且當面頂撞上級領導,屬嚴重違犯公司管理規定行為,且在20__年12月13日公司運營繁忙的情況下無故曠工,致使公司的運營停滯,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為嚴肅公司紀律,提高公司內部員工整體工作效率,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對文平、丁國棟、杜文祥、陳梅給以開除處理,希望公司全體員工引以為戒并且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特此通告!
武威天普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
十二月十三日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篇4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請人到單位辦理有關事項時,受理經辦人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辦理事項的申報材料、辦事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應遵循群眾至上、熱情服務、便民高效原則。
三、對申請人申請辦理的事項,有關經辦人應當場受理,審核其所提供的手續或資料,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并能當時辦理的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的全部手續和資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四、當事人按要求補齊所需手續和材料后,經辦人應及時受理即辦或出具《受理通知單》,在規定時限內辦結。
五、申請人申請事項涉及多個單位或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未作明確規定的,經辦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股室負責人請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關股室要按要求將項目申報材料、辦理流程、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承諾時限等進行張榜公示或印制服務告知單,以方便申請人參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請人的審批事項,除電話咨詢一次性告知外,均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八、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工作人員,將按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篇5
近來有少數員工出現上班遲到現象,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公司形象,為了加強勞動紀律,杜絕遲到現象發生,從x月__日起,凡員工遲到的,一律按公司__管理制度進行考核,遲到1小時以內扣一小時工資,1小時以上扣超過時數的兩倍工資。特此通知。
__公司辦公室
20__年__月__日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篇6
合肥市義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職責公司:
你公司在參加"合經區消防大隊營區維修(室內)工程施工項目投標中:不愿繳納低價風險保證金,放下成交資格?,F針對你公司的上述行為,依據該項目詢價文件及相關規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處罰規定:
1、全額扣除報價保證金伍仟陸佰元整上繳合經區財政專戶;
2、禁止你公司自處罰通知書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參加合肥經開區政府采,購中心任何招標活動。
特此通知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采購中心
20__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