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
制度能夠讓人們有一個在系統內成長的機會,使人們能夠更加系統地學習和理解制度,從而更好地適應社會環境。下面是一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免費閱讀下載,希望對大家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有用。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1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公路及市區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于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制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尹銗l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并無動力之車輛。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后輪,其前端附掛于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后輪,其前端附掛于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10公尺以上超長物品并以本身連結曳引車之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全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容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3~:指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3~3~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一、客車:
(一)大客車:座位在10座以上之客車或座位在二五座以上之幼童專用車。
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上之服務員在內。
(二)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貨車:
(一)大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之貨車。
(二)小貨車:總重量在三、五oo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客貨兩用車:
(一)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并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上,并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并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而又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之汽車。
四、代用客車:
(一)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五人。
(二)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特種車:
(一)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或全部座位在一o座以下之特種車。
(二)小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五oo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逾五o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在五o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四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第五條
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
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直業者。
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第七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第八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年度標識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后發給之。
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第九條
汽車號牌及年度標識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按其種類由交通部定之。前項汽車號牌之型式、顏色及編號變更時,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換領新型號牌,逾期未換者,不得使用行駛。
第十條
汽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蒙領,并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第十一條
汽車號牌應依左列規定位置懸掛固定:
一、汽車號牌每車兩面,其懸掛位置,除原設有固定位置外,應正面懸掛于車輛前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二、曳引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正面懸掛于車輛前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三、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于車輛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四、汽車及曳引車臨時號牌每車二面,應黏貼于車輛前后端之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臨時號牌每車一面,應黏貼于車輛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五、汽車及曳引車試車號牌每車二面,應懸掛于車輛前后端明顯適當位置,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試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懸掛于車輛后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2
1.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闖黃、紅燈。
2.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逆行、不在機動車道騎自行車。
3.騎自行車時不帶人,不追逐打逗,不超速騎車。
4.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5.乘車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6.在校內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
7.在校外,自行車的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上下學途中,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如行駛路線中無機動車道,應當靠行道的右側行駛。
9.堅持不乘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黑車”上下學,不擅自包車上下學。
10.上下學時要隨身攜帶交通安全聯系卡。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3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交通安全工作,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小學師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生交通安全管理
1、學生上學、放學可以步行。
2、學生上學、放學不得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12周歲以上的學生可以騎自行車上放學,12周歲以下的學生嚴禁騎車。
3、嚴禁學生乘坐柴三機、拖拉機、非法營運車、超員車和貨車等上學、放學。
4、學生上學、放學途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路上靠右行走,不閑蕩,不奔跑,不爭擠,不抄近路,按時到校,及時回家,不在途中做不安全游戲;紅燈停、綠燈行,過馬路走人行橫道,過鐵路“一停、二看、三通過”,確保交通安全。
5、騎車的學生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下車推行進入學校,校園內嚴禁自行車騎行;學生的車輛應統一停放在學校指定區域,放學時,有序推行出校門。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升旗、班會、團隊會等活動和校園網、廣播、黑板報、標語等宣傳工具,宣講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倡導交通文明,并把交警、交通管理部門的專家請進課堂,為廣大師生上指導課,堅決制止有悖交通安全的行為。
7、加強家校聯系。呼吁學生家長,增強子女安全意識和監護人責任意識,密切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交通安全工作;迅速建立起學校、家庭、有關部門一起參與的一體化交通安全監管網絡,有效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教職工交通安全管理
1、所有教職員工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做學生表率。
2、教職員工車輛在學校門前應提前減速。騎自行車和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員下車推行進、出校園;騎摩托車的人員應以最低車速緩慢進、出校園;開汽車的人員應主動避開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時間進出校園。
3、所有車輛在學校校園內應小心駕駛,低速慢行,禁止鳴號。
4、所有教職工車輛應在學校指定區域整齊停放,停車區域不能長期停放不使用的車輛,如有特殊情況應到學校傳達室進行書面登記。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4
為了加強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的監督管理,使營運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避免機械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安全服務監察部、修理廠、各總站一道具體負責實施。
二、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分公司統一組織檢查、總站檢查、各車駕駛員自查三類。
三、公司檢查
公司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季度檢查一次,時間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檢查時由營運生產部、安全服務監察部、修理廠派人參加。車輛技術狀況檢查由修理廠抽出技術骨干,在總站的配合下分組同時進行檢查。其中區鄉車每年的2、5、8、11月中旬另增加一次,即每隔一個半月檢查一次。
四、總站的檢查
總站的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區鄉車視車況、路況每月另增檢一至二次,時間由總站自定。在分管站長(副站長)的帶領下,組織技安人員、路隊長、安全監督員、技術骨干參加檢查。
五、駕駛員自查
駕駛員自查由當班駕駛員按駕駛員的工作規范,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有兩人以上對班的車輛,交接班時應交車況,接班駕駛員應照例進行三檢。檢查中如需修理廠配合的,修理廠應配合。
六、公司及總站檢查的內容
1、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連接是否緊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橫直拉桿球頭間隙是否過大,鎖緊螺帽、轉向節臂、方向機垂臂連接是否牢固,開口銷是否齊全有效。
(5)轉向節鎖緊螺帽間隙是否適當,有無松曠。
(6)輪胎螺栓、半軸螺栓、傳動軸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
(7)鋼板及鋼板吊耳有無折斷,騎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緊固。
(8)燃氣管道、鋼瓶、減壓裝置固定是否可靠,有無漏氣現象。
(9)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2、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1)車身內外是否整潔,鉚釘有無松脫、缺損,保險杠、發動機罩、加氣、加油口蓋固定是否完好,車身外有無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2)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3)車窗玻璃、擋風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無缺損,膠條是否完好,車窗及車頂有無漏雨現象。
(4)座椅、扶手桿、吊環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無缺損、松動,座椅有無脫焊或靠背、座板缺損現象。
(5)頂棚及車內飾板、地板有無松脫、缺損現象,天窗是否開關自如、齊全有效。
(6)是否有滅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3、修理質量抽查
(1)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車輛總數3%的比例,查近一個月的修車情況。
(2)從總站報修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及時派工,派工后15分鐘以內是否派人修理。(駕駛員未及時回廠報修的由總站負責處理)
(3)檢查占用車時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4)檢查派工單、修理作業單填寫是否規范,檢驗人、作業人是否按規定簽字。
(5)檢查返修率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6)檢查修理廠管理人員及保修人員的服務態度。如對修理廠某一人服務態度差的反應達到或超過三人次時,檢查人員應召開相應會議,廣泛聽取意見進行確認。
對修理廠的檢查由公司檢查時具體實施。
七、駕駛員自檢內容
1、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橫直拉桿工作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開口銷有無缺損。
2、檢查腳剎、手剎或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剎車總泵、分泵及管路有無漏氣(漏油)現象,剎車系統的開口銷有無缺損。
3、檢查輪胎、半軸及傳動軸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鋼板彈簧有無折斷,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4、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滲漏。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齊全有效。
6、檢查車門膠條是否完好,開關是否正常,車內座椅(座套、頭套)、扶手、吊環及玻璃是否齊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側面及頂棚飾板是否齊全,固定是否完好。
7、按駕駛員的三檢規范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查。
八、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九、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由營運生產部負責,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2、對總站檢查的考核,由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3、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各總站負責,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4、公司參檢部門(單位)及各總站,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站不漏線,線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十、獎勵與處罰
1、對遵守本規定,檢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時發現問題及安全隱患并及時修復的部門、總站、駕駛員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廠及總站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并給予表彰獎勵。
2、對日常保養、檢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質量差,檢查時發現有問題的,由公司視問題發生的部位及對安全行車的影響,每項扣總站或修理廠目標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車輛報修后,在質保里程以內又出現同類故障,檢查中發現還繼續在運行的,處罰時對總站及修理廠一并處罰。
3、對檢查中發現故障限期修復而未修復的,復查發現后將追究責任并加倍處罰。
4、總站對駕駛員、修理廠對責任人的處罰,各總站、修理廠應按照此扣分標準處罰責任人。
5、一年內所駕車輛發生兩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或一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的駕駛員,由安全服務監察部組織進行離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改為非技術工種。
修理廠相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單項扣分達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廠從嚴處罰。
6、扣分標準見附表。公司對總站、修理廠突擊抽查及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依照此標準扣分。
十一、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1、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印制。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檢查人員、帶隊檢查或部門負責人簽字;檢查情況匯總表由帶隊檢查的部門(單位、總站)填報,應由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2、公司檢查由牽頭檢查的部門(單位)收集、匯總、裝訂原始資料,填寫檢查匯總表,起草檢查結果通報,送辦公室打印并上報、下發。檢查原始資料、匯總資料,由負責部門(單位)于檢查次月中旬以前交營運生產部收存備查。
3、各總站的檢查由各總站逐車填表、簽字、裝訂并收存原始資料;匯總表由站長簽字,并蓋總站章后,在檢查次月中旬以前送營運生產部。
4、駕駛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總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總站及修理廠應視本總站(廠)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車輛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公交車)
為加強公司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樹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管理標準》,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機構設置
公司專職安全管理機構為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領導小組,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的責任人,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領導小組應按照行業安全規范和標準做好經常性安全檢查和對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整改工作。
2、安全隱患排查的時間、方式和內容
(1)安全隱患排查的時間:安全隱患排查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類。公司針對每年的黃金周、汛期開展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不定期的安全隱患排查2次以上。
(2)安全隱患排查的方式和內容:查現場、查運行車輛、查運行路線,查駕駛員資格、動態狀況,相應監督監控安全設施、安檢程序、安檢設備,檢查制度、管理制度等。
3、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小組的職責:
(1)掌握本公司安全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做好安全隱患的現場管理。
(2)制定完善應急預案。
(3)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
(4)及時掌握各條營運線路道路狀況、天氣、客流量等造成的安全隱患的動態變化。
(5)確保車況良好和隨車安全設施完好有效。
(6)了解駕駛員的資格、動態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7)公司技安科負責督促各部門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各科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安全隱患的排查,負責實施具體的整改措施。
4、安全隱患整改的要求
(1)對安全隱患實行“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由檢查人員負責監督整改,直至整改完畢、消除隱患。
(2)安全檢查員要在安全經理的指導下,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檢查工作,確保能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整改。
(3)安全隱患的整改要做到有措施、有報告、落實專人進行。
(4)整改是否達標,是否可以恢復運輸,必須由分管經理、安全股長和檢查員簽字后方可恢復: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復運輸。
(5)隱患排查中發現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填制《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公司采取措施,落實專人加強管理,將發現的隱患排除。
(6)《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下達后。公司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按期整改完畢,并提出整改完成報告
(7)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填制《安全隱患檢查記錄》,經公司領導簽署意見后存檔備查。
5、違規處理措施
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或接到《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而未進行整改的。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責任大小。根據法律、法規移送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5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轄、分類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接送幼兒車輛分為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和非專用接送學生車輛,包括幼兒園自備或長期租用的客車、專業道路客運企業的客運車、具有營運資質的個體客車、單位接送員工子女上下學的自備客車和社會力量購置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客車。
第四條、幼兒園明確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校幼兒園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條堅決制止農業機械(拖拉機)搭載學生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做好對接送幼兒車輛的牌照號碼、核載人數、駕駛人、車輛參保及接送幼兒時間、趟次等情況的登記造冊工作,并結合實際,制定幼兒上下學管理辦法和處置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預案,堵塞安全漏洞,定期報告安全情況。
第七條、幼兒園負責本園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幼兒園要切實加強幼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幼兒交通安全常識、交通法規教育;各民辦幼兒園應定期組織本園校車駕駛員及教師學習交通法規、安全防范、應急知識;每學期開學初,各幼兒園要對幼兒上下學交通方式進行摸底調查,對本園幼兒乘車、家長接送、步行的人數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管理資料。
第八條、幼兒上下學原則上實行家長接送,學校、幼兒園制定接送方案、接送制度,并建立相關臺賬。非寄宿生學生上下學實行路隊管理制度。寄宿生上下學實行以乘坐客運班車為主,步行或學生家長自行接送為輔的交通方式。
第九條、增開的學生上下學專趟在接送學生時不得搭乘其他人員和超載行駛。
第十條、發生涉及幼兒人身安全的。各類交通事故,按要求及時報告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必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妥善處理,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學生傷亡。
第十一條、建立幼兒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不負責、措施不力、玩忽職守而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6
1、切實抓好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要保持安全工作的一貫性、連續性,要動員學校的每一位師生都來參加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
2、學校校長是第一責任人,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是具體責任人。學校要動員全體教職員工,將責任落實到人,齊抓共管,把防范交通事故的工作落到實處。
3、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學校要以各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努力增強全體師生安全第一的意識,提高全體師生的安全素質。加強對學生的常規訓練,努力提高他們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4、學校要堅持對學生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要反復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宣傳交通規則,養成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良好習慣,要采用多種方法和生動活潑的形式教會學生識別交通指揮信號。
5、學校要對上學、放學的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對騎自行車學生的教育: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幾個人并排騎行;;未滿十二周歲的學生不得騎車。
6、對步行的學生,要教育和提示他們特別注意經過十字路口和橫穿道路時的交通情況。學校要組織順路學生組成上學、放學的路隊,設立路隊長,互相幫助、互相照應。學校、班級應重點留意那些有特殊情況和特殊路線的學生,及時和他們的家庭取得聯系,確保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能夠馬上了解原因,采取對策。
7、加強校園內的交通管理。要在人員眾多的校園十字或丁字路口以及陡坡拐彎處設立車輛慢行的警示牌;要規范校內機動車的停放地點,規定車輛在校內的最大行駛速度;要規定校內的施工車輛不能在師生上學或放學的人流高峰期在校園內行駛;要加強對學生校園內騎自行車的督導和管理;校外車輛不征得學校管理部門的同意,不能在校園內行駛。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7
一、加強交通安全學習教育。充分發揮教育職能優勢,通過主題班會、電化教育、板報比賽、演講比賽、知識競賽、宣傳櫥窗、校園廣播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識等內容,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1、每學期當上一堂交通安全課;
2、每天老師要提醒學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個月要以班為單位舉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題班會;
4、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知識作為地方課程的重要內容,并開辟交通安全宣傳專欄,定期宣傳交通安全常識;
5、每學期組織一次交通安全知識考試,把考試情況列入評比“三好學生”的內容之一。
二、開辟交通安全綠色通道。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和配合,開辟小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通道,學校指派教師、行管人員以及門衛疏通交通。
三、推行路隊制。學校要在交警部門的指導下,推行學生放學路隊制。要制作一批“小紅帽”和路隊起旗,學生在上、下學以及進行其它校外活動時,佩戴示意車輛讓行的“小紅帽”,舉路隊旗。
四、加強管理,優化交通環境。爭取交警部門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確保家長接送學生途中的交通安全。同時,要對學校周圍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進行集中整治,進一步優化校園周圍交通環境。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8
交通安全是學校的重要安全隱患之一。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增強師生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杜絕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特訂以下制度:
1、不得乘坐農用車、貨車、拖拉機、無牌無照車超載車,不扒車、追車,不擊打車。
2、公路行走靠右行,不在公路上打鬧玩耍,橫過公路,注意來往車輛。
3、騎車要注意車速,不騎飛車、不丟把、不搶道、不帶人,靠右行走,學生不準騎摩托車。
4、星期五下午放學回家時,要在學校規定的地點集合、整隊出校,乘坐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5、放學要排隊靠右行。及時回家,不得在路上追逐、打鬧,不得并排行走。
6、嚴禁在火車道上玩耍;嚴禁在火車軌上放物、打火車;嚴禁沿火車道行走;嚴禁在火車大橋上扶欄下望。
7、冬季嚴禁在公路和危險場地、交通要道、繁華地帶滑冰和打雪仗。
8、下大雨或暴雨時,不能上學或回家,不能強渡洪水,不能走陡峭的山路或有滑坡體的路段,要有家長接送。
9、上學、放學要結伴而行,互相關心,互相幫助,走讀生早上不能過早到校,晚上放學要及時回家,遇到壞人,要勇敢、沉著,不能強斗,要智斗,并及時報告大人保護和報警。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最新篇9
直屬企業自有機動車輛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行駛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屬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疇。
第一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直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企業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科(崗);二級單位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崗;基層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的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貫徹、落實;
3、參加檢查本單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組織或參加企業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的證照管理,參與或組織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定期檢審,負責本企業內部機動車輛的保險;
6、組織或參加對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7、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各項檔案資料。
8、協助地方交警部門對本單位所屬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9、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違反各種法規、規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0、及時總結、發現、推廣下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提高全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2、模范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3、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安排并檢查指導班組安全活動
5、搞好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
6、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消除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匯報。
7、督促、檢查職工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定期檢審及車輛保險工作。
9、參與本單位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第二章一般安全規定
第三條直屬企業應開展經常性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
直屬企業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直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路檢路查應不少于1次;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的路檢路查每月應不少于2次;基層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開展路查或場查。
安全檢查應建立完整的檔案,隱患整改應有記錄。
第四條直屬企業應建立并實行以下制度:
1、路檢路查制度;
2、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制度。準駕證管理制度至少應明確申請領證的范圍和準駕證的申領種類、準駕證的審驗辦法和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
3、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車輛審批制度;
4、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車輛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惡劣天氣下的車輛行駛規定;
7、長期在基層值班的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
9、駐外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11、廠區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訂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志。直屬企業所屬的生活區應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第六條直屬企業、二級單位、基層單位應建立以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1、機動車輛檔案;
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4、駕駛員安全行駛km數統計檔案;
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七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政府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經直屬企業或二級單位安全部門考核其駕駛技能、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等科目合格后頒發企業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方可駕駛。
第八條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對所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施工工藝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九條駕駛員應做到:
1、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不應違章駕駛車輛;
2、應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如實匯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3、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4、對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輛應經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領臨時證,按規定行駛。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嚴禁帶病上路行駛,具體要求是:
1、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應保持齊全有效;
2、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配備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等;
3、大型貨車、大型特種車、大型礦山專用車(帶裙邊的車輛除外)等機動車輛應按照GB11567《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要求》的有關技術要求安裝側下部安全防護裝置;
4、小型客車、大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前排應配備安全帶,安全帶性能應符合GB14166《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實驗方法》有關規定,其安裝應符合GB14167《汽車安全帶固定點》有關要求;
5、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溜木;
6、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7、車輛所有的裝置應符合GB7258《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十二條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應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四條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嚴禁特種作業機動車輛、礦山專用機動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并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條石油專用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于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項目,在工作時,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乘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乘員在乘坐機動車輛時應遵守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不應有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乘員有協助駕駛員了望的義務,有制止駕駛員違章行為的權利。乘員應按規定系好安全帶。
第十七條乘員乘坐車輛時應聽從指揮,車未停穩不準上下車,不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乘車時先下后上,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
第十八條乘坐貨運機動車、吊車等專用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應坐人。
第十九條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