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5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篇1)
一、總則
(一)職工代表大__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
1、參與單位重大決策;
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監督單位領導干部。
(二)職工代表大會__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__經營班子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經營活動的職權。
(四)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職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規定有政治權__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應當是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風正派,公平正義,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職工。
(二)職工代表的選舉,以部門為單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比例結構,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__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職工代表。
(四)職工代表人數視情確定比__總人數的10~30%,不得少于30名。
(五)職工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組成:基層人員占代表總數的70%,中層管理干部、黨政工領導干部占代表總數的30%。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六)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__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參__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處分職工代表__工會委員會同意。
(七)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__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八)職工代表大會新建或換屆,應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提出。它的任務是:
1、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__在職職工;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審查代表比例結構是否符合規定;
4、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九)職工代表__或部門時,由代表推薦原部門補選缺額代表。
(十)工會委員會有權撤換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代表:
1、因違法亂紀受到處分的;
2、經常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嚴重失職的;
3、因長期病假或事假、出國、脫產學習等情況,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和履行代表義務的;
4、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區職工信任的.。
(十一)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席代表出席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額限制而未能當選代表的中層以上管理干部,人數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一)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應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二)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應當__發展、規范經營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針對在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勞動條件、職工教育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來確定。
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有下列工作程序:
1、黨政工聯席會議提出中心議題的意向;
2、工會廣泛征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工會與行政溝通,進行協商;
4、提請同級黨組織討論。
(三)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來征集。征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1、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由工會下發《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組;
2、職工代表通過廣泛征求職工意見,由1人提議、2人以上附議,填寫提案征集表,內容包括:案由、依據、解決的辦法以及提案人、附議人署名;
3、提案工作小組對經審理后的提案立案,并經整理分類統計后呈送行政分管領導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4、受理提案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研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填寫在表中的相關欄目內,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小組;
5、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組織督促檢查;
6、提案工作小組對未立案的提案返還提案人,并說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立案、督辦、落實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為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做專題報告準備。
(四)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報告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和代表資格審查情況;
3、提出會議中心議題、議程和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的建議;
4、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5、通過會議中心議題和議程;
6、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7、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五)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依法表決,形成決議。正式會議分為三個階段:
1、職工代表大會開幕式的工作程序:
(1)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職工代表應到人數和實到人數,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領導人做工作(企務公開)報告,行政分管領導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作單項文件的說明;
(3)工會或行政做關于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提案處理等情況的報告。
2、組織職工代表審議的工作程序:
(1)職工代表分組審議;
(2)職工代表大會秘書處匯總整理各代表小組的意見,轉交行政有關部門進行修正。
3、職工代表大會閉幕式的工作程序:
(1)各項議案的修正情況,分別向主席團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作說明;
(2)確認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聯席會議處理的有關問題的決定;
(3)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結果的報告;
(4)進行大會決議、決定的表決;
(5)大會總結。
四、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審議建議權;
2、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3、對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
4、對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和獎懲建議權;
5、對行政領導人的民主推薦或選舉權;
6、其他需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
(二)審議建議權的內容,一般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
2、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財務預決算;
4、職工培訓計劃;
5、重大項目投資;
6、基礎設施建設。
(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經濟責任制方案;
2、工資改革方案;
3、內部分配方案;
4、職工獎懲辦法;
5、勞動保護措施方案;
6、有關職工社會保險各項改革方案;
7、其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廢除。
(四)審議決定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職工福利資金使用方案;
2、職工公積金方案;
3、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行使以上三項權利的基本工作程序是: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的目標、措施和依據的書面方案;
2、將方案提前10天發給職工代表聽取意見,必要時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小組作可行性論證;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分組審議,匯總職工代表審議的意見,向行政領導人反饋,修正方案;
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方案形成決議或做出決定;
5、對重大決策方案實行預告制,經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可作3~6個月的試行,視試行情況再做修正,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正式實施。
(五)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六)民主評議干部權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干部工作,應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實施,每年進行1次。評議的主要對象、評議的內容、評議的等次、評議的工作程序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對經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為優秀的和不合格的領導干部,可提出獎懲的建議。
(七)推薦選舉權
主管機關任命或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五、職工代表大會與黨政工組織
(一)職代會與黨、政、工組織之間的關系是:互相依靠、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齊抓共管,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通過民主管理渠道落到實處。
(二)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同級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在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職工代表大會向黨組織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1、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計劃、中心議題和議程;
2、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各項文件;
3、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各項活動的安排;
4、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主管理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5、民主管理日常監督檢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項。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支持和督促行政依法行使職權:
1、認真聽取和審議行政提出的各項決策方案,一經通過,應組織和動員職工認真貫徹執行;
2、支持行政的業務工作指揮權,維護行政的管理權威,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業務活動有序地開展;
3、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干部制度,認真聽取領導干部的述職報告,客觀公正地對領導干部做出評價;
4、緊密圍繞單位發展目標,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獻計獻策活動,支持行政實現崗位任期目標;
5、開展協商懇談活動,爭取行政對職代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依法正確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力,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做出決議的實施和提案的處理,接受職工代表對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1、向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知識,提高主人翁意識,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2、組織民主選舉職工代表,提出大會中心議題、議程的建議,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3、發動群眾,廣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5、做好大會期間的各項組織工作和大會秘書處工作;
6、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后,宣傳大會決議,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召集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
7、建立與職工的聯系制度,組織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開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動;
8、反映職工代表和群眾的意見、要求與建議;
9、制訂職工代表培訓計劃,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10、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篇2)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篇3)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占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并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干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工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第二章職工代表
第五條按照法律規定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的職工,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
第六條選舉職工代表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分布狀況,劃分選區,分配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選區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獲得選區全體職工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職工代表可以按選區或者分布狀況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0人;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00人;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50人。
第八條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少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應當占適當的比例。
第九條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職工代表不履行職責的,可以撤換其代表職務。代表缺額由原選區及時補選。撤換或補選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并行使提案、審議、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權利;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工代表的職責,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承擔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對本選區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三)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第三章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工作報告、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財務報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經濟責任制考核方案和職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員、分流和安置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罷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和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草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企業提交的其他議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按照國家規定選舉、評議、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篇5)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教代會每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其職權是:
(一)參與學校章程的討論和修改工作;
(二)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的聘任、獎懲、分配改革原則、方法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參與民主評議校級干部和中層干部;
(六)參與民主推薦校級干部。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篇6)
第一條員工必須在員工食堂就餐,嚴禁在宿舍、走廊,辦公室等地就餐,違反1次罰款20元。
第二條食堂操作間,除食堂工作人員外,其他閑散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違反1次罰款20元。
第三條就餐要排隊打飯,不得擁擠、打鬧和大聲喧嘩,做到吃多少打多少,嚴防浪費。
第四條員工就餐時,要注意保持室內衛生,不隨地吐痰,不準亂扔臟物,嚴禁在食堂內吸煙。
第五條就餐員工要養成愛護公物的習慣,不準損壞餐具、餐桌和餐椅,損壞要按原價賠償。
第六條如有倒飯現象一經發現罰款50元。
員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條員工宿舍為員工休息場所,必須保持環境清潔。
第二條員工實行輪流值日,對員工宿舍進行日常清理。
第三條在員工宿舍不得大聲喧嘩,違者罰款20元。
第四條不得在員工宿舍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和電爐子。
第五條嚴禁在宿舍內亂寫亂畫,亂釘釘子,違者罰款20元。
第六條嚴禁在宿舍內賭博、酗酒,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
第七條宿舍內不得私藏管制刀具,一經發現將給予罰款或開除。
第八條男女員工不得混居一經發現,將開除處理。
第九條未經他人同意不得翻動他人物品,違者處20—50元罰款。
第十條不得損壞宿舍內備品,違者按價賠償。
第十一條。值日衛生清理不干凈,將處20元罰款。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規章制度(篇7)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