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7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篇1)
第一條 總則
1. 為規范公司發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的發票,包括稅務發票和其它財務收據。
第二條 發票的領購
1.發票必須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統一購買;如需自行印制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其他任何途徑購買發票。
2.公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三條 發票的開具
1.公司收取經營業務所得款項,應當及時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2.在特殊情況下,如需預先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應有公司__部門開具的收款通知。財務部門應做好有關信息的備查記錄,并有義務協同__部門及時催討,爭取在開具發票的__日前將款項收回;如對方確有支付困難,應追回發票并予以注銷;在確認同意支付后,重新開具。
3.__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4.公司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
第四條 發票的保管
公司__部門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對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__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條 發票的檢查、核對
1.公司__部門應定期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2.公司__部門對開具完后的每本發票存根需進行賬務核對,以確保每筆收入均入賬,并在發票存根上予以記錄,檢驗每會計期間所開具的發票累計金額與營業收入金額是否相符;對金額不符的,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整改。
第六條 禁止事項
1.公司任何部門及員工均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的發票。
2.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3.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4.禁止倒買倒賣的發票。
第七條 變更、注銷
公司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八條 附則
本辦法自即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__負責解釋、補充。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篇2)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篇3)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代開的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十一)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篇4)
一、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二、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三、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四、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五、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六、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篇5)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篇7)
一、總則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代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Z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十一)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三、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