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選篇1)
一、工程概況
二、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員組成
根據業主委托的監理范圍和工作內容及工程的特點,我公司選派了專業人員組織項目監理部。監理部組織機構配置總監1名,監理組長1名,專業監理工程師6名。監理部配備了計算機、打印機、測量儀器等監理設施。
三、“三控兩管一協調”
質量控制
監理對工程質量的控制按照“事前指導、事中跟蹤、事后檢查”的方法進行工作,根據編制監理細則控制要點、對工序驗收、平行檢測、旁站監督、跟蹤檢查、現場巡視等方式實施質量監督。對存在的缺陷,我部通過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及時進行整改到位,工程施工過程中確保了工程質量。
進度控制
影響施工進度的因素很多,有客觀的,如施工條件,也有主觀的,監理部通過認真分析影響的因素,影響的程度,從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出發,采取各種措施對工程進度實行全方位控制。
投資控制
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設計圖紙及合同要求,對清單內的工程量把計量支付關,對于所報工程量堅持按實際計量。對于費用支付問題,嚴格按照業主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文件批示辦理。
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建設行為進行有效監督,保證合同能順利執行,就本工程而言,到目前為止沒有發生工程變更及索賠事件。
項目監理部認真做好項目施工過程中相關的信息資料,做到完整、及時、準確地采集相關的工程信息資料,對信息資料進行分析處理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并上報業主。充分利用計算機輔助信息管理,使資料管理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合理化。
組織協調工作
項目監理部按照“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開展監理工作,嚴格要求自己,鉆研業務,處理問題有理、有節,主要以會議報告形式來管理協調好本工程各種關系,如每周一次的工地例會。同時也得到了縣交通局、村村通指辦、業主單位的大力協助。
四、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建議
⑴該項目在實施前期在縣交通部門和業主單位的關心和支持下大力籌措自籌資金確保建設資金及時到位;在施工中,鄉村領導克服路基基礎薄弱問題、及時處理工地糾紛、經常了解工程進度,主動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協商問題,及時調整,確保了工程順利進行,而且加快了工程進度,保證工程按質如期完成。
⑵設計單位的技術服務、技術指導組的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的自查自糾是該項目順利完成的保障,確保施工過程處在一個不斷完善全程受控的狀態。
⑶由于村村通工程的特殊性致使該項目也存在一些共性問題如資金短缺,交通不能封閉、施工用電用水問題、工地糾紛時常發生、養護取水困難、開放交通過早等問題。建議各方應加強合作盡量克服。
五、結束語
本工程控制目標已實現,工程合格是我們共同的目標,嚴格監理是我們神圣的職責,提供優質的產品是我們不懈的追求,我們通過這次驗收,總結經驗,找出差距,以更科學的管理,更嚴格的要求,更熱情的服務,回報社會。并對在工程實施監理過程中,感謝縣交通局、建設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對監理部監督、關心、指導,對我項目監理部的大力支持配合,我們表示深深的謝意。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選篇2)
一、審查、審核制度
(一)對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二)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三)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四)審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五)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
(六)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和支付申請。
(七)核查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拆除、安裝和驗收手續是否符合要求。
二、巡視、檢查、驗收制度
(一)現場管理人員應對施工現場安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視檢查,對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書面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責令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呈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二)監理人員應在施工過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隨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進行檢查;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應當立即制止,對于需要協調解決的,應組織召開施工現場安全問題專題會研究解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人員要加強巡視、旁站。
(四)檢查現場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章施工作業。
(五)檢查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六)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七)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
(八)要求施工單位對其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提供出廠合格證及安全性能說明文件。
(九)對建設單位、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大檢查中提出的問題,督促施工單位按期整改,復查后將整改情況向檢查單位反饋。
三、督促整改制度
(一)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檢查事故隱患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
(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三)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四、工地例會制度
(一)日常的工地例會中,應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針對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二)必要時,可由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或安全監理員組織各參建單位召開安全專題會議。
(三)工地例會會議紀要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五、安全監理資料管理、歸檔制度
(一)安全監理資料的管理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安全監理員負責收集,總監指定專人保管。
(二)總監理工程師要對安全監理資料的收集、保管工作經常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立安全監理資料歸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監理內業資料的收集、整理、分類及立卷歸檔。
(四)工程竣工后,將有關安全監理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精選篇3)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l.初步設計已經批準;2.工程項目已經列人年度建設計劃;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置辦法;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5.合同價款調整與支付款方式;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7.設計變更;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10.爭議解決方式;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2.貫徹國家制訂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指導使用;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問題,查處違法的行為;5.制訂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1.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合同簽訂原則的條款;2.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款;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必要條件;5.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詳盡準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是否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迸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