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旦遇到火災,千萬不要驚慌,一定要保持鎮定,冷靜的分析判斷選擇最好的逃生方法,有效的進行自救互救。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來閱讀。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1)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特制訂消防安全制度。
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實行防火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并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定三級防火責任制,學校領導是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級責任人,學校下屬各部門負責人是二級責任人,各部門的所屬人員是三級責任人。
二、各部門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
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本部門、本崗位的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對重大隱患及時報告學校消防職能部門。
四、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火災預防和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五、學校發生火災,要及時開展撲救,控制火勢,疏散人員,維持火場秩序,如火勢無法控制,立即撥打“119”電話,災后要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如實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火災發生的情況。
六、重點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①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③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七、學校對學生進行防火安全教育。
學生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遵守學校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②禁止在學校內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物品。
八、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有條件的可組織開展消防應急演練,增強防火滅火應變能力。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2)
1、學校應當將下列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明顯的警示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1)多功能廳、學生活動中心、食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2)圖書館(閱覽室,資料室)、各類檔案室。
(3)實驗室、儀器室;
(4)網絡管理中心,計算機管理中心;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
2、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3、教師下班后,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學校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核批準。
4、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位置應在腰部以下;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更換,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噴淋等設施完好有效。嚴禁下列行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學校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配置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6、任何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學校可根據建筑場所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撲救難易等因素,足量配置相應類別的滅火器材。
8、舉辦集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衛生監督部門申報,經上述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9、學校根據學生不同年齡層次和特點,安排消防知識教育的內容和課時,及時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10、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等人員,按規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
11、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結合重大節日,重要活動和季節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
1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是否完好。
(4)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3、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檢查保養記錄。
14、學校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凡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
15、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16、學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檔案,把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評與獎懲管理結合起來。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3)
一、全體師生要有高度的防火責任感。每期對全體師生進行一次專項消防知識培訓講座,班主任每兩周一次消防知識教育,學校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消防事故疏散演練活動。
二、嚴禁學生在教室或各部室點蠟燭。
三、嚴禁學生攜帶火柴、打火機和煙花爆竹等以易燃易爆物品。
四、教育學生要有防火意識,教給學生必備的消防自救技能。若出現火災,首先要有清醒的自救意識,并向周圍人呼救,重大火災撥打119等求救電話。
五、加強學生消防知識教育,教育學生嚴禁野外生火,更不得攜帶火種進入林區,特別冬季和初春干燥季節,加強學生消防知識教育,提高學生的消防警覺性,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六、后勤分管人員堅持每月的電路檢查,一經發現,立即整改到位,防止破損電線引起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
七、嚴禁學生參與重特大火災的撲救,更不得參加野外火災的撲救活動。
八、建立應有的防火預案。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4)
熟悉和掌握本學校的樓層和消防設施平面圖布置,加強和貫徹國家及省市消防部門有關的消防法規,加強維護保養校內的消防設施和設備,確保臨警狀態下能及時發揮作用,確保本學校的公共財產和廣大校方的生命財產安全。
1、 貫徹落實國家消防法和省、市消防部門有關消防法規法令,做到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在學校內開展消防法的宣傳,做好消防知識普及及宣傳工作。
2、 保安部門負責消防安全隱患的檢查及滅火器、消防栓的檢查工作,工程部門維修人員負責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
3、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應及時,一般不超過8小時,如確實因故障在8小時內排除不了必須及時將特殊情況上報校方處理。
4、 在各班級成立消防小組,定期培訓消防知識。
5、 任何人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改、移動消防設施,更不得在消防設施前堆物品或設置障礙而影響臨警狀態下的使用。
6、 樓層內設置的滅火器一年檢查一次滅火器的藥效,過期失效的應及時更換。
7、 經常深入樓層巡視消防設施的完好和防火安全情況,隨時發現糾正火災隱患。
8、 制訂消防的防范措施,確保校園內人員財產安全。
(1) 確保疏散樓梯和道口有明顯標志,道口暢通,不堆放雜物和車輛,一旦發現立即清除。
(2) 經常維護疏散道口及樓道的應急照明,確保應急情況樓道和道口的照明。
(3) 經常宣傳貫徹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師生防火意識。
(4) 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
(5) 嚴禁在樓內燒廢物或亂丟煙頭、點蠟燭等。
(6) 保持消防電梯迫降功能的正常。
(7) 臨警狀態時做好人員疏散組織工作。
(8) 使用電爐、電水壺電飯鍋等電熱器具的要注意安全,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護。
15、 值班人員在得到火災報警信號后,應同報警人員保持聯系,落實火情真實情況,如確有火情,立即用電話向119消防部門報火情并即刻趕到現場,組織人員疏散和正確使用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16、 對出現火災的樓層要維持好秩序,保護現場并向物業管理領導及校方報告火情。
17、 對校方的裝修工作應嚴格審查和控制外來裝修人員的資質和素質,如需報消防部門審批的必須等待批復后方可施工。
18、 對外來裝修人員使用的材料進行檢查是否是阻燃型,施工過程中確需動用明火的必須報管理部批準,否則不得施工。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5)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通過廣播、宣傳板、外請專家授課、觀看影視資料、現場實地講解等多種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周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四、學校對每名教師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學生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下列人員由單位計劃安排,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六、單位應組織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七、培訓必須制定培訓計劃,認真組織、精密部署,要做好培訓紀錄。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6)
一、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巡查和檢查,確定巡查、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二、防火巡查、檢查人員在進行巡查、檢查時必須佩戴統一制作的證章。
三、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對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的責令其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
四、防火巡查、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組織各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巡查和檢查。
五、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和被檢查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存檔備查。六、因工作不負責任,對火災隱患不能及時發現的,視情況扣除當月部分或全部責任獎。
七、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確保師生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學、生活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結合《茅山九年一貫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學校、處室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學校校長是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組織、領導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副校長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部署和協調,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校內各處室的行政第一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
第三條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是對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作出決策的機構。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全辦)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全面履行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對校內各處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全方位的監督。校內各處室應接受安全辦的監督。
第四條學校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應當認真負責、忠于職守。因未盡職責,造成火災事故和損失的,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條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校內處室,學校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之一的: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部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全面掌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
2.積極參加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并認真傳達、布置落實到全體師生員工;
3.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與本部門的教學、教育、行政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4.確定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不安全隱患的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改火險隱患;
6.組織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7.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8.積極參加公安消防部門和學校安全辦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9.建立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二)校內各處室(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違反消防法規定,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或使用明火的;
3.埋壓、撞擊造成消火栓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人員聚集場所和高層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部門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7.發生火災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三)學校消防職能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或個人整改的;
2.利用職務之便,為使用單位購買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條違反國家消防法規或學校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或停止有關活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裝飾工程項目未經校安全辦備案,未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
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
(四)組織集體活動,活動場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線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
第七條因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災事故的,該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先停職檢查,待事故原因查實后,學校給予相關責任人以黨政紀律處分,有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的;未及時發現重大火險隱患的;對責令整改的隱患不予組織及時整改的;
(二)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要求采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的;
(三)在室內外私拉亂接電源的,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違反禁令,在校園內流動吸煙、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僥幸或疏忽大意行為而造成的。
第八條若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停職檢查,取消當年評先授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并取消年度考核獎。由公安消防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查清事故引發原因,依法追究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學校給予其黨政紀律處分。
第九條本制度由學校安全辦負責解釋。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