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范本,歡迎大家閱讀。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篇1
為了規范和加強學校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強化財務監控機制,保證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促進學校教學和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適應我校校級財政預算資金在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分類核定和管理的需要,完善我校專項經費的管理制度,促進專項預算資金資助項目的順利實施,更好地完成項目任務,充分發揮專項經費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到專項經費總額公開、申請公開、執行公開、完成結果公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經費
校級財政預算的專項經費分為校部專項經費和部門專項經費。校部專項經費由校級領導直接批準、監督和驗收考核。部門專項經費分為部門自用專項經費和部門二次分配專項經費。部門自用專項經費是指由有關職能部門直接使用、管理,不進行二次分配的專項經費;部門二次分配專項經費是指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預算核定資金用途進行二次分配,并主持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立項、控制和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校級財政預算中各個專項經費項目的管理工作。
部門從校財政預算以外自籌經費的專項經費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校部專項經費主管校級領導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主管校部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立項資助、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
2.審批主管校部專項經費資助項目;
3.直接確定主管的校部專項經費重點資助項目。
第五條部門專項經費主管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向校級財政預算申請專項經費;
2.組織主管的部門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立項資助、中期檢查及成果驗收;
3.審批主管部門專項經費資助項目;
4.在必要的情況下,起草相關專項經費項目管理辦法,報校部批準。
第六條財務處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學校的資金情況,在編制校級財政預算草案中安排適當的校部專項經費和部門專項經費,由各主管校級領導確定項目及項目資助金額。財務處匯總后,由校財經工作小組批準通過,報校長辦公會議和黨委常委會批準;
2.負責直接下達校部專項經費預算數,并向主管部門下達各類部門專項經費預算總數;
3.督促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進行專項經費的項目管理;
4.審核主管部門二次分配方案并向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下達項目預算;
5.審核各個專項項目支出是否符合項目任務要求;
6.協助和督促主管部門編制各部門專項經費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7.編制全校專項經費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七條其他部門承擔的相應職責:
1.審計處負責對專項經費支出情況的審計工作;
2.其他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職能,承擔專項經費的相應使用和管理責任。
第三章部門專項經費的管理
第八條項目管理
部門自用專項經費應該按照規定執行驗收、審計和報告等管理程序。
主管部門對部門二次分配專項經費必須實施申報、立項、檢查、驗收等項目管理程序。
對于經費較大、項目數量較多的專項經費,主管部門應編制相應的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項目的申報
各職能部門應組織好本部門的項目申報工作。申報專項經費項目時,應向主管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由主管校領導根據當年分配的“二級預算”資金額度進行審批。
經費申請報告書應符合財政部財預00113號文《關于印發申請經費報告格式的通知》的精神,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增刪。
申請報告中項目目標要明確,符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并有創新性。
申請經費預算要有合理的依據。
第十條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對于經費較大、項目數量較多的專項經費,主管部門應成立專家組,負責評審經費申請報告書的可行性和經費需求,在需要的情況下,專家組可以組織答辯,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方可立項。
項目立項后,主管部門應編制該專項經費立項審批表,注明項目名稱、負責人、時間進度、核定經費、核定人員經費等內容(見附件一),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組長簽署。
第十一條項目經費的下撥
主管部門應向財務處報送一份專項經費立項審批表,作為下撥經費的正式通知。一般情況下,主管部門不得留有機動費用。主管部門如確實需要機動費用,需事先在申請部門專項經費時予以說明,如獲批準,財務處在下達部門專項經費任務書中予以明確。
財務處將根據專項經費審批表的要求,向每個項目下達專項經費預算通知(附件二),并下撥經費。一般情況下,按項目進度分期撥款。項目未完工前,應預留部分經費,待項目驗收結項時,再結算撥付。
專項經費原則上不開支人員經費,確需開支部分人員經費的,應預先據實申請。各個專項經費資助項目中若含有直接發放給項目執行人員的人員經費,必須在專項經費審批表中預先核定,報財務處同意。專項建設項目完成驗收前,人員經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該項目所批準人員經費的60%。
第十二條經費的使用控制
部門專項經費獲校部批準后方可執行。專項項目經費必須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設備購置類項目必須保證用于硬件設備。
項目立項后,若改變用途,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財務處備案。
購置設備及修建項目等大額支付款項,需經審計處審核通過后,書面通知財務處,方可付款。
項目負責人在主管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可按規定自主使用項目經費。
第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管理
1.建立校內項目責任制
重點項目要實行二級管理,主管部門要成立專門的項目管理領導小組,明確項目負責人。
2.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為便于項目的執行與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一套完善的項目管理體系,制訂切實可行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并報學校及財務處備案。
3.建立財務追蹤制度
為了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分析經費的使用效益,財務處應主動與有關單位溝通,各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項目。
第十四條項目的驗收和評估
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組對完成的項目及時進行評估和驗收。同時,應做好項目成果的整理、宣傳和推廣。驗收報告(參考樣式見附件三)也應交財務處備案,以便下一年度項目的立項與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結余資金的管理
專項經費使用期限為經費下達至結項的一年內,逾期將凍結其經費的使用,對確需支付的經費,待項目驗收后方可辦理。專項經費結余原則上由校部收回。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校部專項經費的管理
校部專項經費原則上應在校級財政預算中直接下達。
校部專項經費如需二次分配,應比照部門專項經費的管理,由主管校級領導組織立項等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某個職能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制度管理。立項審批表由主管校級領導簽署,并轉送財務處一份,以下達經費。
第十七條其他
本辦法由校財務處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和企業經營資金以外,政府明確了具體項目、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㈠公開、公正、科學、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
㈢專戶專賬,專款專用;㈣依法行政,規范管理;
㈤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條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重點和范圍;
㈡有明確的專項資金項目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并經過科學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
㈢補助性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并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項目應實行評審制度,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項目專項資金進行評審;
㈡、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排序列入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庫由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設置、管理和滾動使用;需安排的各項專項資金(含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從專項資金項目庫中選取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統一編制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先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后由業務主管部門報政府審批。如遇突發性事件,如冰凍、雪災等自然災害需要應急的專項資金,可簡化辦理程序。
第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情況和項目排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初步審核安排意見,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政府審定,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
㈠、專項資金應盡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項目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項目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
㈡、對于當年能夠完成的項目,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于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項目,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批準。預算執行中,如發生項目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項目資金結余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財政部門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屬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在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和下達時均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各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序、年度項目計劃和項目進度撥付。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撥款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未經財政部門批準,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開設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不得將支出賬戶的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辦理定期儲蓄存款。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后,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專項資金規定使用范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運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項目,取消項目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㈠、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項目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
㈡、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項目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項目套取專項資金行為;
㈢、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㈣、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
㈤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項目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項目管理。審計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應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項目責任追究機制。項目單位作為項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項目單位主要領導對項目管理負主要責任,并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㈠、項目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項目、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㈡、財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不嚴,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篇3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范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文件務必真實、科學和完整,項目申報單位應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文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狀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項目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項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設備,嚴格按照政府采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采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jú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審核后,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項目建設單位。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審查審批程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務必貼合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于水利工程項目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項目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項目建設資料、資金狀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狀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項目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項目完工后,主動理解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質量、財務等狀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竣工后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項目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項目資金需要執行縣級報賬制的,務必及時進行報賬。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項目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項目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貼合規定支出,隨時理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貼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務必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務必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后,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并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簽章外,務必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并在憑證上簽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務必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并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務必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審核后報jú長審批。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篇4
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序及規定,根據有觀規定,結合林業局管理部門的監督情況,特制定玫瑰繁育栽培技術示范推廣項目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不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建立專項資金審批程序和財務使用制度,資金使用情況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資金使用管理部門和個人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項目資金的及時到位,須執行報帳制的,從其規定及明進行報賬。
(四)項目資金按項目使用進度進行申報,項目資金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項目資金的支出范圍,杜絕不符合規定的支出,隨時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五)報銷用的發票保證合法。
(六)該項目所有的支出有單位負責人親自審批,林業部門領導監督項目的執行情況。
(七)嚴格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挪用、占用、套用項目資金。項目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八)我單位嚴格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設置獨立指定專人負責的財務會計工作行為,嚴禁白條入賬,嚴禁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
(九)承諾配套資金需要明確使用,林業局領導整個資金使情況進行督查。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篇5
為切實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準的使用計劃和項目批復資料,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占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狀況,務必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審核、審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資料和文件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采購或參與式采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項目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項目驗收和采購項目接交。
十、對工程類項目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務必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