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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規章制度

時間: 小龍 制度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員工勞動合同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員工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精選篇1)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員工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精選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六年;

(二)部門正副經理、事業部正副總經理簽訂六年;

(三)分公司經理(大區經理)、加工廠(正副)廠長簽訂六年;

(四)公司員工簽訂四年;

(五)科研技術骨干人員:課題科研專家簽訂十年,中級職稱以上其他科研人員的簽訂六年;

(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 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

員工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精選篇3)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范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則

2.1 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 要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 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 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 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期限

4.1 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a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b 工作崗位;

c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 勞動報酬;

e 勞動紀律;

f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g 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種:

a 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 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 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4.4.1 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 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 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 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a 平時表現較差,完不成生產任務,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受各種行政處分,經教育后表現有所好轉的;

b 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 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2年—5年,試用期為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 醫療期

5.1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 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 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后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 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 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 3 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 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 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 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周期應自6個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余依次類推。

5.4.3 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周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 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周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6.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 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2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如一個年度內違反勞動紀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連續滿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滿4個月及以上完不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 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員工不符合上崗要求或不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6.5.3 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7.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3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 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 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6.9.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員工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精選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職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勞動關系。

第三條 由公司返聘的人員及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簽訂專項勞動協議。

第四條 公司編印的《勞動合同》應符合勞動法律有關規定,合同一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與員工簽訂,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存檔工作。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等,本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勞動爭議處理,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內容。

第八條 初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均由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

錄入C6協同辦公平臺,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

第九條 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員工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項的安全。

第十條 司原則上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首次簽訂的期限為一到三年(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期滿后根據工作業績、行為表現及雙方意向決定是否續簽。

第十一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適用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新聘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3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試用期)中約定合同期限及試用期期限,新聘用員工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具體根據公司有關招聘與錄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延

第十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五十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四條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現勞動法規定的符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則雙方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終止。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屆滿不再續簽的人員,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由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協作對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險轉移等離職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續簽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員工發出《續簽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如員工同意續簽,則帶通知書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如員工本人不愿再續簽,則按終止勞動合同處理。

第十六條公司與員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可以根據員工要求,為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訂、終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具體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及其簽訂的可以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雙方約定的條款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二十條人力資源部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辦法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2.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附件1:

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根

員工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精選篇5)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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