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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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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作為社會、政治和經濟機制的基礎,對于解決復雜的現代社會問題至關重要。優秀的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應該是怎樣的?快來學習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的撰寫技巧,跟著小編一起來參考!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員工正常流動秩序,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醫療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副總經理”,“中層管理人員”指“公司各部門經理”,“基層員工”是指除以上人員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員工。

第四條員工離職包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第二章合同終止

第五條合同終止是指公司與員工在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合同關系的行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第六條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由公司行政事業部在合同到期兩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辦理合同終止的相關手續;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合同時,應在接到行政事業部關于續簽合同通知的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反饋(《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四)。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條款辦理。

第七條行政事業部須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完成員工合同續簽意見審批。

第三章合同解除

第八條合同解除指合同訂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合同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試用期合同解除、辭職、擅自離職、辭退、除名。

第九條試用期合同解除

(一)員工試用期表現不佳未能達到崗位說明書要求,由用人部門與行政事業部、員工本人在試用期滿前一周內進行溝通,溝通后不能達成一致的,由行政事業部在試用

期結束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進行試用期合同解除手續的辦理。

(二)員工本人試用期提出合同解除,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部門,辦妥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十條辭職

(一)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提前三十天(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向其直接上級提出,并提交《員工離職申請單》(見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公司應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三)辭職員工所在部門及行政事業部應主動了解員工辭職原因,做好辭職溝通工作,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引導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溝通記錄并已書面形式留存。

第十一條擅自離職

(一)擅自離職是指員工未遞交辭職申請就擅自離崗、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二)擅自離職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作除名處理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辭退、除名

(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中規定的辭退情況,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二)員工符合《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的須作除名處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辭退處理。

(三)對員工作辭退、除名處理由員工所在部門向行政事業部提交《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按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程序審批后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四章合同違約處理

第十三條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認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違約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解決。

第十四條員工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按規定時間和規定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公司在一周內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暫緩待審議的答復;做出同意辭職答復的應明確離職時間、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中另有賠償約定和賠償標準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章離職管理

第十六條員工離職情形均須由員工本人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辭退、除名申請單》),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高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總經理審批。

(二)中層管理人員:直接上級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三)公司基層員工:部門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審核、行政事業部主任審核、常務副總審核,總經理審批;

(四)臨時用工人員(實習生):用人部門經理審批,報行政事業部備案。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申請獲準后,由行政事業部將《員工離職申請單》反饋給離職者本人,離職人員應在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單》見附件八);員工被辭退或被除名處理,由行政事業部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離職者應在行政事業部規定時間內辦妥離職手續。

第十八條離職移交規定

(一)離職者在離職申請獲準后的一周內填報《員工離職、調崗工作交接清單》,交接清單內容由離職者本人編制,直接上級審核補充后簽字確認。

工作資料移交:原在職期間所產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資料(含電腦資料)、技術資料、項目資料、方案、計劃、檔案以及遺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辦公用品;從公司或其他部門借出或領用的物品(勞動工具、公司各種證件等);其他應歸還公司的物品;

財務移交:包括應收應付帳款清單,往來客戶清單,稅務發票情況,業務合同情況,公司領借款情況等;

其他:除上述內容外的其他應移交事項。

(二)移交期限:離職申請獲準后,離職者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三)接交規定:離職者辦理移交時由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接收;無指定接收人時由直接上級接收,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涉及財務類移交須有相關財務人員參與,并經財務經辦人員和財務部經理簽字確認。

(四)監交規定:移交時應指定監交人,監交人對移交過程作全程監督;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移交由行政事業部主任監交;其他人員由直接上級監交;特殊崗位人員根據崗位特性由總經理指定監交人。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手續由離職者本人親自辦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其他人員代為辦理,但需出具書面委托書,責任仍由離職人負責。

第二十條各級審核人要把好離職移交的審核審批關,人員離職后發現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有虧欠未清的,相關人員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離職者不按規定辦理移交或毀損、刪除電腦資料、藏匿、偷竊公司資料,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工資福利結算

(一)離職者各類移交手續辦妥后,由行政事業部進行工資、保險清算。

(二)離職者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雙方約定的移交手續結束日。

(三)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按日計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統一發薪日打入工資卡中。

(四)社保計算:15日之前離職,當月結清,社保繳費從離職者最后一個月工資扣除;15日之后離職,次月結清,公司代繳部分由個人補償。

(五)離職者根據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或承擔補償金、違約金;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員工離職后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不法行為的,公司保留繼續追討的權利,情節嚴重者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接收人、監交人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員工獎懲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后,由公司行政事業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工資結算、轉調人事關系、保險、檔案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進行相應移交。員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內部調動而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參照離職規定

第二十七條必要時,對與經濟直接相關的人員在離職離崗前,由行政事業部組織相關部門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作離職(離任)審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行政事業部進行起草與修訂,經相關部門審核及總經理批準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制度如與本制度沖突,以本制度為準。

第三十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行政事業部。本制度與《招聘管理制度》、《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2

一、目的:

為使員工能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離職,且不影響正常工作,公司能及時了解員工動態,適時留住人才和補充人員,特制定本程序。

二、范圍:

公司全體人員。

三、員工離職流程:

1、名詞定義:員工是指本公司所有人員。作員是指本公司從事制造等相關崗位的人員。職員是指本公司除作員之外的所有人員。

2、員工離職類別: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辭退、開除、解職、自離五類。

1)辭職:是指員工本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辭退:是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表現,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開除:是指員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達到開除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4)解職:是指達到勞資雙方約定的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關系。

5)自離:是指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自動終止勞動關系。

3、員工離職標準:

1)辭職:試用期內員工辭職,作員按車間規定要求提出辭職,職員可隨時提出辭職。試用期滿后,有簽定合同協議的按合同協議規定的時間提出辭職;未簽定合同協議的,作員辭職須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職員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到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否則作員須支付400元經濟補償金,職員扣除一個月平均工資。簽定保密協議的職員按保密協議規定執行。

2)辭退:公司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可隨時書面通知當事人;試用期滿后,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未提前通知,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被辭退員工須辦理完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工資結算到離職之日。

3)開除:被開除員工,無須提前通知,也不發給經濟補償金,公司通知之日即為被開除之日,員工須即時辦理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如被開除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賠償責任。

4)解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公司通知被解職員工辦理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如被解職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

5)自離: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第五日或第八日起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不發給任何工資和補償,責令其搬離公司。

4、員工離職程序:

1)員工需辭職時按規定的期限條件申請,本人填寫《辭職申請單》,注明清楚離職原因并寫明自愿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申請日期和預離職日期后交部門文員,由部門文員轉交部門負責人。

2)公司有辭退、開除、解職員工時,由部門文員或部門負責人開具《離職通知單》,經各級審核批準后通知到當事人。

3)部門文員將部門負責人簽好的《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送交部門副總審核,然后交行政人事部審查,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批準。

4)作員由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副總審核批準后,交行政人事部審查批準即可,職員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最終批準。

5)離職單批準后,由行政人事部保留《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到離職日時,行政人事部通知到相關部門或人員再辦理移交手續。

6)離職移交時,由本人填寫《員工辭工(辭退)表》(即移交單),部門文員收取相應移交事項和物品及計算考勤工資,交部門負責人簽署。

7)部門移交完成后,作員拿移交單到宿舍登記,職員到宿舍和飯堂登記,宿舍和飯堂管理員簽名確認。

8)再到行政人事部計算工資,到財務部簽字領取工資。

9)工資領取后,到行政人事部開具放行條和離職證明書(僅限于辭職人員),按指定的時間搬離公司。

10)自離人員由部門文員提交名單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清查并除名。

四、權責:

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總經理(常務副總)核準。

2、本制度由簽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3、本制度所附之流程圖及表格與其具有同等之效力。

4、之前有如此相應之規定以此為準,本制度如有變更將另行制定。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3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3.2.2.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行政部審核。

3.2.2.3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3.2.2.4《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準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3.3.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3.3.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了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3.8.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8.1.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3.8.1.4培訓資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悶笠倒芾砟檔和電子文檔兩類);

3.8.1.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8.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8.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8.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8.2.3各類鑰匙;

3.8.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8.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3.8.3.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8.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3.8.5.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8.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3.8.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3.8.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8.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3.9.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3.9.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9.3.3工資

3.9.3.3.1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9.3.3.2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9.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9.3.3.4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準后,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3.9.3.3.7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3.9.3.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3.9.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3.9.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員全程監督辦理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4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5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權限: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

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__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__√√董事會__×√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5.4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后才可發放薪資,不通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通過司法機關處理。

5.5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通過的財務部于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后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二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四、本制度解釋權歸于行政人事部。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6

1、目的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離職審批權限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39;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后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7

1.目的

為了規范離職操作流程,維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主要職責

3.1

人事行政部負責員工離職面談、離職的審批與離職手續的辦理。

3.2各部門行政助理負責監辦部門內交接工作。

4.制度內容

4.1辭職

4.1.1正式員工應提前三十日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試用期內員工提前三天向上級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職原因。

4.1.2主管與員工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部門主管/經理簽署意見后(如有辭職報告可附后),交人事行政部。

4.1.3人事行政部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后,了解離職原因簽署批準意見。

4.1.4員工的辭職申請均需按照審批權限批準簽字后交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1.5通過審批后,人事行政部通知離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4.2辭退

4.2.1辭退正式員工須由該員工上級主管提前三十日以上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辭退原因(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后交人事行政部。

4.2.2人事行政部須核實辭退原因是否屬實,簽署審批意見。

4.2.3員工的辭退申請均需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簽字后交由人事行政部確認備案。

4.2.4通過審批后,主管告知員工辭退理由和離職時間,安排員工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離職。

4.3離職手續

4.3.1離職人員在本部門工作移交完畢后,憑部門主管/經理及部門助理簽字的《離職交接清單》至相關部門移交工作、物品。各部門接待交接的人員應認真檢查相關記錄,確保離職人員各項款項、物品及工作移交清楚、完畢。

4.3.2離職人員將完成的《離職交接清單》交至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行政部發放離職證明,辦理養老保險等停止或轉移手續,在一個月內,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日期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負責咨詢、辦理等相關事項。

4.3.3離職人員的薪資,應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結算。離職薪資發放日期為公司發薪日期,不可提前發放。

4.4離職員工有以下行為之一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進行賠償。對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4.1員工違反《保密承諾書》和《競業限制協議》等有關規定的。

4.4.2轉正后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十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擅自離職的,或試用期員工提出離職申請不滿三天且未經部門主管/經理批準擅自離職的。

4.4.3員工未完成交接手續即離開公司的。

4.4.4員工拒不歸還重要工作資料、鑰匙及其他重要物品。

4.4.5其他一切有損公司形象與利益的行為。

5.相關記錄表單: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8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39;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權限: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__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__√√董事會__×√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

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員工離職制度范文大全最新篇9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39;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并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離職管理的審批權限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申請規范及要求:

1、辭職:

①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后,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后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進行面談并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注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四):

①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愿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并簽名后,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愿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后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范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原因并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并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并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準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后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后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范

一、工作流程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相關規章制度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后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范: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范: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后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并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范:

1、辭退決定做出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范: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范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后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系轉移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后,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系。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沖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離司和離職證明規范: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后,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條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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