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的基本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社會保障的基本制度,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社會保障的基本制度(精選篇1)
公司人力資源部作為公司社保及公積金管理部門,有一名兼職人員負責具體業務辦理,在分管領導、部長帶領下取得一些成績,現將20__年度開展的工作小結如下:
20__年,公司正式職工168人繳納社會保險,總資金為243.32萬元。派遣103人繳納社會保險金額為116.96萬元。社保共計360.28萬元。共185人繳納住房公積金(正式員工167人,派遣員工18人),全年公積金繳納362.2萬元。
公司20__年度社保及公積金總金額達到722.48萬元。
一、完成的重點工作:
1、在分管領導帶領下,超前謀劃,精心組織于20__年8月完成公司社保及公積金年審工作。20__年西安市下發養老保險基數由2217元提高至2443元,四險基數由2293元提高到2540元。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地方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反復測算調整,制定了公司員工20__年社保及公積金繳納新基數掛網予以了公布。
通過社保人員努力,完成了20__年五險一金年審工作,基數申報無誤。
2、20__年辦理社保公積金提取31人(離職提取3人),共計提取1510890.45元,職工提取人數逐漸增多。按照規定每位職工每年只能提前一次,公積金中心只認可單位授權的專人,必須專人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為了公司職工及時提取到公積金資金,前期需幫助準備申報資料,往返公司及公積金中心累計頻次量大。為規范業務,做好公積金提取服務工作,部門建立了公積金提取臺賬,可查詢員工提取金額、提取時間、提取原因、辦理情況,10月份進一步明確了公積金提取方法及時間,規范了提取流程。
3、為方便職工報銷,20__年下發了通知,明確了醫療報銷準備的資料,各項目確定了附近的定點醫院,方便職工就醫,便于職工報銷,為員工突發狀況提供了保障。為職工j及時辦理了西安市醫療保險報銷6起。
4、20__年梳理了未辦醫療本的職工,統一辦理了醫療本,職工流動易丟失且難以補辦,耽誤病情,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保管手續。并建立了醫療本、醫療卡領取登記臺賬,可查詢是醫療經辦中心發卡還或公司經辦人未發卡,已發放的醫療卡可根據臺賬了解去向。20__年為8名員工補辦了職工醫療卡。
5、個別養老轉移賬戶資金出現轉賬2年未到賬的情況,已與局社保中心聯系,溝通辦理。每月定期查詢有養老轉移情況的社保賬戶,3個月未到賬的賬號及時做好登記并與蓮湖區養老經辦中心了解情況。
6、派遣人員社保重點做好職工及時繳納社保和及時停繳社保。社保部門按照人事考核通知為符合條件職工及時辦理社保繳納手續,按照每月人事提供的人員增減表,及時準確掌握人員動態辦理職工社保增減手續。20__年7月規范了養老保險的停繳時間,杜絕了員工離職但養老保險未停的情況。離職人員先清理個人社保賬號資金再予以辦理離職手續。
二、日常工作內容:
1、正式員工社保管理:
養老保險管理。月初完成養老保險增減申報,核對公司養老保險基數;每月繳費后,完成養老保險結賬工作;完成出具員工養老繳費明細,養老重疊退費;統籌范圍內外養老轉移的工作;完成員工養老個人賬戶查詢核對;月底將辦理業務重要資料歸檔。
醫療及其他四險管理。月初完成四險申報工作,核對《社保費用征繳通知單》;每月繳費后領取四險發票,每月15日前,審核、申報員工生育報銷資料;員工出現住院手術的情況,需在出院1個月內完成醫療報銷資料收集匯總,及時上報醫療經辦中心;領取醫療卡后,做好醫療卡發放臺賬的登記工作;員工醫療卡補辦;員工慢性病報銷資料審核,年度發票報銷;其他醫療中心通知事項及時傳達公司。
2、公積金管理。每月填寫公積金補繳匯繳書,整理員工變更資料,到西安公積金中心辦理申報業務;員工公積金轉移;每月完成公積金資料審核、提取公積金的工作;幫助員工準備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料;按期在公積金信息科提取在冊員工公積金匯繳信息;整理核對公積金中心的匯繳資料。
3、派遣員工社保管理:月底人員申報增減情況,每月完成社保對賬,管理費核定工作;收集提供派遣員工生育、醫療報銷相關資料;按時領取員工醫療卡、醫療本及其他資料;及時提供其他社保業務事項資料。
社會保障的基本制度(精選篇2)
(一)社會救助對象致貧原因多樣
一是長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致貧。救助對象因患病不能通過勞動獲得收入,而且醫療費用偏高等問題加重了負擔。二是缺乏勞動力,家庭成員年老或殘疾致貧。部分貧困戶因年老或殘疾沒有勞動力,無經濟收入,生活貧困。三是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由于多種原因,許多人因貧困而失學,文化水平低。在發展家庭經濟時缺計劃、缺技術、缺管理能力,外出打工收入少,缺乏脫貧致富能力。四是交通閉塞,生存環境惡劣的外界因素等造成的貧困。五是自然災害大量存在。我州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雪災、雨災、冰雹災害時常發生。
(二)救助水平比較低
從總體上看,我州社會救助的范圍和標準在逐年擴大和提高,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保障水平還處于較低層次階段。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城鄉低保補助水平不高,只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新農合、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不能緩解根本問題。二是家庭發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鄉困難家庭對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極為有限,子女輟學多;因文化、年齡、身體等多方面原因,困難群眾創業、就業難度大,收入來源十分有限,家庭貧困狀況得不到根本解決。三是救助范圍還比較窄。截止到__年底,我州農村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還有136.6萬人,其中,絕對貧困人口51.97萬人,低收入貧困人口84.58萬人,而目前全州納入農村低保的只有20萬人。
(三)地方財政對社會救助的資金保障機制支撐作用不強
__州是一個集“老、少、邊、山、窮、庫”于一體貧困地區,所屬的8個縣市財政均為國定貧困縣。縣市地方財政力量薄弱,可用于社會救助的經費十分有限,主要依賴于上級撥付的資金予以保障。且因為多方原因,社會救助的工作經費也較少。
(四)社會救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夠健全
一是收入評價體系不夠完善,家庭收入核算比較困難。二是各項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夠。當前實施的社會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就業援助等多項制度,但諸多救助制度還沒有專門的條例,存在管理多頭,條塊分割的問題。三是基層救助網絡平臺薄弱。我州救助機構和隊伍不健全、經費不足等問題日益突出,直接影響了社會救助政策在基層的落實。目前,全州僅有低保工作人員22名,88個鄉鎮辦低保工作人員159人,其中75人為兼職。農村福利院管理人員少、待遇偏低,部分縣市沒有核定編制,沒有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
社會保障的基本制度(精選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
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費用管理制度》。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并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
(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確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國家規定記賬的;
(三)未依法責令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規定的;
(五)簽訂擔保合同和延期繳費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審核、處置擔保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