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票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發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發票管理制度(篇1)
為嚴格控制酒店財務制度,杜絕財務漏洞;現對前臺發票及單據傳遞及保存如下規定:
1.前臺各種重控單據必須連號使用,存根聯單獨連號保存隨時備查。
2.每份賬單審核后須保證原始資料完整,收據存根齊全。
3.前臺賬務資料按日歸類,每月匯總,由日審標示后存檔封存。
4.前臺賬務資料封存后完整保存,需處理時由日審專人在前臺主管的監督下進行。
5.前臺人員必須保證客人賬務資料的保密性,不得隨意透露他人。
6.其它客人重要賬務單據,如信用卡預授權單的保存須按照其業務單位運作特性制訂保存周期。(信用卡授權單及簽購單保存期為入賬日起一年。)
7.每日酒店收入報表由夜審完成并由次日上報店會,由日審于次日對其進行賬務調整,并在次月初完成月收入的調整工作。
8.調整后的收入報表由日審保管至少兩年,以便進行酒店收入及營業分析及預算。
9.酒店前臺單據及收入報表由專人管理,嚴禁隨意透露。
10.客人持酒店收據要求補開發票或查詢賬目時,前臺賬務人員有義務幫助客人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當賬務發生期超過半年時,以電腦資料為準并上報前臺主管。
11.酒店為客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在客人付清時按照客人要求為客人開具發票;發票金額要真實、準確,可以少于實際金額,但不得超過實際消費。
12.正確開具發票后,將發票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除前臺外的.各個收款點須將賬單客人留存聯收回并訂在發票記賬聯后。(以上內容為手工開據的發票適用—目前很多發票為機打發票,無發票記帳聯的應將存根聯訂在消費賬單上備查)
13.當工作中出現問題不能依靠本制度解決時,以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為準則,并及時上報前臺主管或其他財務部有關領導解決。
以上規定前臺賬務人員須嚴格執行,凡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影響酒店聲譽或使酒店受到利益損失者,由當事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并負責酒店的經濟損失;上報店級領導處理;酒店保留對當事人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企業發票管理制度(篇2)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發票開具管理,明確發票相關人的責任,保障各種稅務發票的安全完整、填開合法合規。
2、范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3、含義
本制度所指的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由我公司對外開具的法定收款憑證,該憑證上必須印有稅務機關監制章。
4、內容
4.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章)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稅務登記號、稅率、稅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稅務登記號等。
4.2 我公司目前使用發票由經營和納稅范圍決定,由公司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發票領購。
5、發票的領購和領用
5.1 公司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5.2 公司的發票填開人或保管人負責本公司發票在稅務機關的的領購。
5.3發票領購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時,要攜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同時也要單獨建立自己公司的發票領購臺帳,及時與發票領用簿上的記錄核對。
5.4 公司領用發票時應建立發票領出備查簿,領出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5.5 公司應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變更注銷稅務登記時,同時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6、發票的開具
6.1 公司只有在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相符的經營活動時,才能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范圍內使用,不得對經營業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6.2 公司發票開具人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認真審查發票開具內容,對于不符合要求和情況不明的應拒絕開具發票,并及時向財務經理反映情況。
6.3 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應整本回收,及時向財務經理匯報,同時與領購稅務機關聯系解決。
6.4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公司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6.5 各發票開具完成后,發票存根要單獨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特別對機打發票存根更要認真核對,按編號裝訂保管。
6.6發票開具應在公司財務部,開具人為公司指定財務人員,不允許委托其他人員代開的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財務人員應該保管好自己的發票軟件系統密碼,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訴他人。
6.7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虛開發票;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公司專用發票的使用范圍。
6.8開具發票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做到項目填寫齊全、書寫規范、字跡清楚、不得缺聯填寫,加蓋印章時應印跡清楚。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加蓋“作廢”印章。
6.9 發票開具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必須及時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以及其他符合稅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要求的.有關資料,同時在退回發票加蓋“作廢”印章。
6.10 因稅務機關啟用新版發票而禁止舊版發票時,公司發票專管人員應攜帶稅務機關的發票領用簿核銷,舊版發票應繳回稅務機關或加蓋“作廢”印章妥善保管。
6.11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要根據銷項稅額合理估算,使應交稅金與公司資金情況相結合,做好納稅策劃,避免稅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資金緊張。
6.12 發票開具流程:
6.12.1 業務部門發票經辦人填寫《發票申請單》及附件(銷貨清單需要的填寫,不需要不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再交財務部財務經理進行復核,財務經理復核無誤后,交發票管理人開具,蓋章后交由經辦人。
6.12.2 業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申請單》及附件,應附銷售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及出庫單,以及其他有關銷貨證明憑證(如運費憑證等)。
7、發票的管理
7.1 公司發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各自空白發票實物,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報告直接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得到發票丟失的消息后應主動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盡力減少損失。
7.2鑒于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保管人為同一人,對發票的管理、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因此而造成稅務機關罰款或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采取措施的權利。
7.3 發票存根應隨時裝訂成冊,年末裝箱歸檔,便于以后查詢。
7.4公司發票管理人要保管好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例如: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發票領購臺賬、發票領出備查簿、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等,如果公司發票業務小,以上資料可以合并設立;與發票相關的臺賬和備查簿應視同財務檔案管理,不得毀損或丟失。
8、其他
8.1 公司要建立發票開具明細登記臺賬,按照發票開出的流向逐份登記,分別記錄發票號、開票客戶名稱、金額、業務經辦人和開票人。
8.2 本制度修改權、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以前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廢止,具體業務按照本制度執行。
8.4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企業發票管理制度(篇3)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預防票據遺失、填制錯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圍:
適用于本單位經營銷售及服務業務。
三、發票種類:
1、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聯機打發票;
2、國稅局出售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兩聯機打發票;
四、職責:
1、發票領購人:由財務部指定人員,現有財務會計擔任,負責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驗舊購新事項。
2、發票領用人:由指定人員使用(如收銀員、經營部收入管理人員、票務組負責人員),負責向財務申請領用發票;
3、發票開具人:由指定收銀員或收入負責人擔任,負責根據經營業務確認收入時,開具真實、合法、有效發票;
4、發票管理人:由發票領用人、開具人擔任,負責發票的保管、發放、領用、歸還;
5、財務部負責對發票檔案領用,保管、收發、使用、進行監督。定期檢查發票保管使用情況;
五、管理制度:
(一)、發票購買和保管:
1、發票由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向有關稅務部門購買。
2、財務部專項購買人員必須對購買的發票清點號碼及數量;
(二)、發票的領用:
1、財務部指定專項會計人員應設置“發票領用單”凡發放票據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領取時要記載,領用日期、發票簡稱、發票的代碼、數量、發票起止號、領票人及部門負責人。
2、領用發票人,必須制定專人負責發票的管理工作,并自行做好發票的領用登記工作(以下簡稱發票管理人員)。
3、發票管理人員在向會計領取發票時,必須填寫“發票領用單”辦理領用手續,并清點數量和驗看發票號碼。
4、發票管理人員對所領取的發票必須妥善保管,在交付申請人時,應登記簽收。
5、若發票管理人員出現離職或挪崗的,必須做好發票的交接和盤點工作,將未用過的發票上交財務部,由接管人重新簽名領用。
(三)、發票的開具:
1、設置“發票開具申請單”要記載付款名稱、日期、開具的金額及項目名稱。
2、發票應該按照一定的時期、順序、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
3、發票只能按規定的范圍進行使用,不得轉借、轉讓、跳號或開具空白發票。
4、要確保開具的付款人名稱和金額的準確性,并蓋公司“發票專用章”,盡量避免作廢發票和紅沖發票。
5、開具發票時遇到的其他特殊情況,(注:開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相符,開票期間不相符,提前或推后等情況)開票人員均應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的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
6、一般情況下,已確認收到款項方能開具發票,未收到款項需提前開具發票的,除合同約定外,需取得財務部經理以上領導批準后,才能開具發票,其中涉及以匯款形式收取收入的,需憑進賬單原件換取發票,以避免重復開具發票。
7、特殊情況需要開票的,例如淘寶不要票部分業務,按淘寶提現總額計算,由會計與出納員核對后,填寫應填寫開票申請單由開票員進行開具。
(四)、發票的記賬:
財務部與出納確認好每月收入后,由會計人員逐筆入賬,要確保收入額與記賬報稅的收入額、稅額相符,確保繳納稅金的準確性。
(五)、責任追究處罰
1、各發票保管人員每日必須清點庫存發票與登記簿庫存是否一致,發生不一致必須查明原因。發生遺失必須立即上報領導及財務部。
2、發票保管人應保證空白發票、已開發作廢發票、發票存根有序完整。
3、發票開具人員應保證開具的發票真實、合法、有效。
4、發票管理人員必須把發票安全保管,以防丟失和損壞。
5、由以上情況給公司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各保管責任人承擔,并根據情況情節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或辭退處理。
六、附則:
1、本制度未規定之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發票管理制度(篇4)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并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于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方可銷毀。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準,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于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后,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后,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后,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企業發票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及使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禁止私印、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查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對指定為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以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印制。
第三章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第十六條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第十七條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四條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的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禁止倒買倒賣的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二十六條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三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三十二條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發還。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計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的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計稅收款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發布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