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篇1)
1、公共場所下列項目相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主要有空氣、微小氣候(溫度、濕度、風速);水成;采光; 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2、嚴格執行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 細則中的總則、衛生管理、衛生監督、罰則、附則等內容。
3、公共場所直接力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鏈 康檢査,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4、公共場所應做好以下衛生工作
1) 務共場所環境復雜應避免滋生蟲害,避免其成為傳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 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與顧客的健康狀況是相互影響的,所以應嚴格做好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
3) 對供公眾使用的器具,應嚴格執行消毐管理,杜絕 因器具消毐工作沒有做到位而傳染某些疾病。
4) 公共場所室內人群集中,易使空氣污池,并傳播疾病,所以應嚴格做好消毐和空氣 通風等工作。
5) 公共場所顧客逗留時閼短,存有依賴思想,對公共場所保潔的責任心差,容易使公 共場所變臟、變亂。應隨時做好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及時淸理衛生死角,杜絕滋生蟲害的可能。
6) 公共場所容易通過物件的存放或接觸,產生相互污染,影響人們的健康.應嚴格傲 好公共場所物件的分類存放、分類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汚染。
5、經營場所嚴格執行以下禁煙制度:
1) 員工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違規者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2) 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2)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4) 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不放置吸煙器具,不得設置煙草廣告。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 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篇3)
商場、超市衛生管理制度:
1、持有有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亮證經營,按時復核。
2、每日進行濕式衛生清掃,保持內部環境整潔,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3、建立衛生管理網絡,建全衛生管理制度,有衛生負責人。
4、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持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上崗,證件集中保管。
5、場所內通風良好,有機械通風設施,空調濾網和電扇葉片定期清掃,保持清潔無塵
6、場所內禁止吸煙;有禁煙管理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妝品、藥品的柜臺應分設在清潔的地方,農藥、油漆等有害商品應有單獨售貨室。
8、廁所及時清掃保潔,做到無積污、無異味。采用水沖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風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篇4)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 “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余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衛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衛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后每兩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復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衛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衛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公共場所衛生規章制度(篇5)
為搞好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安全和衛生管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工作環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辦公室、教室、會議室,多媒體室、閱覽室、實驗室、保健室、運動場、活動室、食堂、廁所等。
第二條 教室、閱覽室內采光、照明必須符合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要求。
第三條 必須并保持教室、閱覽室等的空氣流通,做好通風設備設施的管理。
第四條 做好周邊環境、場所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減少或禁止噪音,保證教學、工作、生活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實驗室的廢棄物,隨時清除生活垃圾,營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環境。
第六條 體育場地要經常檢查場地設施,發現設施損壞,應及時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嚴禁一切車輛進入體育場地內。體育場地只提供校內學生及教職工活動,校外人員必須辦理租借手續,方準提供使用。要保持體育場地內外以及周邊環境的整潔衛生。
第七條 學校的校舍維修、改造以及設計必須符合有關管理部門的安全衛生要求。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使用部門應當建立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度,并配合學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檢查與監督管理。
第九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對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從業人員隨時進行安全衛生培訓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條 為保證全校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公共場所、公共環境的衛生工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或健康合格證,才能從事本項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公共環境工作人員應該按規程操作。
第十二條 凡不按本規定操作的單位或個人,如發生事故,學校將按有關法規進行人員調整,情節嚴重者,并進行經濟處罰,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