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約談通知書
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環保同樣會有約談。但約談時需要事先發出通知,以便告知。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環保約談通知書,供大家參考!
環保約談通知書范文篇一
淄博市人民政府:
你市20xx年8月份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三項指標同比惡化,其中二氧化氮反彈42.2%,反彈幅度居全省第一。從日常監管情況看,你市在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企業新標準執行情況信息公開、重點大氣減排項目進展、土小企業關停及違法建設項目查處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環境問題。根據我廳工作安排,決定對你市進行約談,聽取你市落實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決策部署和規劃計劃進展情況的匯報,分析你市空氣質量同比惡化的原因,研究提出下步改進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約談時間、地點
20xx年9月26日上午9:00——10:30,在省環保廳(濟南市經十路3377號)1502會議室 。
二、與會人員
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淄川區區長,市環保局局長、分管局長、相關科(室)、單位有關人員,淄川區環保局局長。
三、會議內容
(一)省廳通報今年以來全省和淄博市環境空氣質量總體狀況和突出環境問題。
(二)淄博市匯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情況,主要包括:規劃計劃落實、重點治污項目進展、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違法建設項目的清理整頓、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進展情況,污染物超標及空氣質量同比惡化的原因和擬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部署下一步大氣污染防治和空氣質量改善措施。
四、其他事項
請認真準備約談會有關內容,如必要可通知其它有關縣(市、區)負責同志參加,新增參會人員請提前通知我廳。
聯系人:污染防治處 溫超,0531-6622xx。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9月23日
環保約談通知書范文篇二
第一條為更好地履行環境監管職責,提升環境執法效能,促使企業增強環保主體責任意識,充分保障群眾環境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約談,是指由區環保局會同屬地鎮街對環境違法違規企業法定代表人,通過溝通交流、分析講評等方式,就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條若企業法定代表人非企業實際負責人,可授權委托企業實際負責人參加約談。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約談。
(一)近三年內被連續處罰3次及以上違法企業;
(二)存在環境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企業;
(三)近一年內信訪投訴急增,或被主流媒體報道的企業;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
(五)拒不配合環保檢查,拒不實施污染治理的企業;
(六)有其他行為需要進行約談的企業。
第五條約談由各片區分管聯系領導或屬地鎮街分管領導主持,政策法規科、環境監察大隊、相關環境保護監察所或派駐開發區負責人、屬地鎮街相關負責人參加。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報請區領導主持。
第六條 環境監察大隊、各環境保護監察所或派駐開發區辦管轄企業中有符合上述第四條所述情形的,應當向政策法規科提交約談申請,由政策法規科進行審核,并提交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提交的約談申請內容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約談原因、存在問題、擬整改意見。
第八條 政策法規科收到約談申請后,應聯系約談領導,確定約談時間、地點,明確參加人員,并制作約談通知書。約談通知書應包括被約談方信息、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約談流程、參加人員等內容。通知書制定后應當于約談前三日內送達被約談方。
第九條約談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并指出存在問題;
(二)被約談方對情況進行說明,并提出下一步擬整改措施;
(三)約談方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
(四)被約談方表態。
第十條約談結束后,需形成約談紀要,由參加人員簽字確認,約談紀要一式三份分別由政策法規科、約談發起部門及被約談方留存。
第十一條約談發起部門(環境監察大隊、各環境保護監察所、派駐開發區)應當根據約談紀要內容,開展后續督察,督促企業落實相關整改要求。整改落實不到位的將從嚴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企業約談紀要樣式
杭州余杭生態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年8月5日
環保約談通知書范文篇三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水環境整治工作監督手段,切實提高水環境整治工作意識,推動水環境整治責任落實,規范日常工作行為,根據市政府有關通知精神,決定建立路橋區水環境整治工作約談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約談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分級組織約談。
二、約談對象(一)水環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畏難情緒、工作不力、工程推動嚴重滯后的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項目主要負責人。(二)區水環境整治辦要求整改但久拖不改或逾期未改的鎮(街道)、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主要負責人。(三)區水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對象。
三、約談內容(一)約談單位要聽取被約談單位水環境整治基本情況的陳述,包括機構人員、水環境整治責任制、規章制度、水環境整治投入、隱患排查整改、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同時約談單位要指導幫助被約談單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強水環境整治工作的建議和要求。(二)與水環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畏難情緒、工作不力、工程推動嚴重滯后單位的約談還要聽取原因分析、整改計劃和強化工作意識等專題匯報。(三)與水環境整治過程中要求整改但久拖不改或逾期未改單位的約談還要聽取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責任落實和如何加強水環境保護責任等專題匯報。
四、約談時限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約談。五、約談實施(一)由區水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約談鎮(街道)及區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由區水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和區水環境整治辦主任約談鎮(街道)、區級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二)對存在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無視約談、在水環境整治- 3 -工作中工作嚴重不力、拒不接受上級工作任務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約談。(三)約談前,對被約談單位要下發約談書面通知(詳見附件1),通知書上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約談通知書一式三份(加蓋部門印章),約談部門和被約談部門(單位)各保留一份,存檔一份。(四)約談時,被約談人要帶上約談通知書。約談單位應有2人以上參加,并安排專人負責認真做好記錄(詳見附件2),約談結束時參加約談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約談內容應及時形成約談紀要并發送有關單位。(五)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約談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報告約談單位。六、約談罰則對無故不參加約談、對約談要求整改事項和措施落實不力、約談后無明顯改進的單位和個人,將交區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1、水環境整治工作約談通知書 2、水環境整治工作約談記錄
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