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病故通知書
病故是指即因病去世。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軍人病故通知書,供大家參考!
軍人病故通知書范文一
關于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的?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602號令),自年8月1日起,對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進行了調整,即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標準調整后,一些省市來電咨詢一次性撫恤金計發的具體事宜,為便于各地操作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依據
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有關數據為準。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本人月工資”計發辦法
中央軍委6月11日印發了?軍隊工資制度調整改革方案?(??5號),自7月1日起,對軍人基本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根據調整后的基本工資結構,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本人月工資”計發辦法為:
(一)在職軍官、文職干部、月工資高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在職軍官、文職干部為本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
2﹒月工資高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為本人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
(二)月工資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準)、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準)和軍齡工資(按本人服役年限計算)之和計發。
(三)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四)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準)、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準)之和計發。
民政部 財政部
年9月12日
軍人病故通知書范文二
關于發放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根據《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和《浙江省民政廳關于發放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的通知》(浙民優[]229號)有關規定,省民政廳印制了《浙江省烈士遺屬優待證》《浙江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優待證》《浙江省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以下簡稱《三屬優待證》),現就優待證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件內容
《三屬優待證》內容包括: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地址、發證日期等。
二、發放范圍
(一)《三屬優待證》的發放對象包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生前供養的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
三、收集材料
已享受撫恤優待的“三屬” 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張、身份證復印件、原《優待證》。
未享受撫恤優待的“三屬” 《證明書》持證人需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張、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非《證明書》持證人(無法提供《證明書》的)需提供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關系的相關證明,收集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二張,身份證復印件。無法提供《證明書》的還需提供與本人相關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配偶再婚的申領人除上述要求外,還需提供《證明書》或其他能夠證明該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配偶關系,并提供所在社區(村委會)出具的繼續贍養該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父母的相關證明。
四、完成時間
年3月1日。
五、證件啟用
《三屬優待證》自年1月1日起啟用。
附件:證件樣本
龍游縣民政局
年1月4日
軍人病故通知書范文三
關于做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發放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浙江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市民政局將對全市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放優待證,為做好本次優待證發放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證件樣式
《三屬優待證》采用85mm×120mm豎開本,封面為人造皮革,封面字體采用燙金制作,內頁采用120g證書專用雙膠紙加防偽底紋印刷。其中:《浙江省烈士遺屬優待證》封面為顏色為棗紅色;《浙江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優待證》封面顏色為深藍色;《浙江省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封面顏色為墨綠色。
二、發放對象
(一)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和病故軍人生前供養的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
其他因公犧牲和病故人員遺屬不在本次發放范圍之內。
三、申領辦法
(一)對已在民政部門領取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父母、配偶、子女(含部分60周歲以上烈士子女),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由各鎮(街道)民政辦通知,申領人憑有效證件到所在鎮(街道)民政辦領取。
(二)對不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父母、配偶、子女,系《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以下統一稱《證明書》)持證人的,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申領人憑有效證件到所在鎮(街道)民政辦申報,由市民政局審核發放。
(三)對不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父母、配偶、子女,非《證明書》持證人的,申領人需提供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關系的相關證明及有效證件到所在鎮(街道)民政辦申報,由市民政局審核發放。
(四)對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配偶再婚的,申領人需提供《證明書》或其他能夠證明與該烈士(或該軍人)配偶關系,并提供所在社區(村委會)出具的再婚后繼續贍養該烈士(或該軍人)父母的相關證明及有效證件到所在鎮(街道)民政辦申報,由市民政局審核發放。
四、核發和年檢時間
《三屬優待證》由慈溪市民政局核發,自年1月1日起啟用。每年年底,由戶籍所在鎮(街道)民政辦進行年檢(年檢時應提供的資料由市民政局確定并提前告知)。
五、優待內容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憑有效證件可以享受以下優待:
(一)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等交通工具時,優先購票,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半價優待,車站、碼頭、機場等應當設置專門服務窗口;
(二)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免費游覽公園、國有單位經營的旅游景點;
(四)免費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依據《浙江省軍人軍屬權益保障條例》,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上述優待。
慈溪市民政局
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