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員工崗位管理制度細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制定員工崗位管理制度細則5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制定員工崗位管理制度細則篇1
1.洗衣房工作人員洗滌衣物時,嚴禁在洗衣房內嘻笑、打鬧,切實注意安全,防觸電、防意外事故,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上報,妥善處理。
2.洗衣房工作人員工作前先清點物品,如:實做好記錄,并參照物品配置表進行對照,如有差錯及時上報。
3.各值日組長及時、全面的組織好組內的一切事務,確保衣物整潔。工作人員因病或有事不能工作者要及時請假。
4.待人禮貌和氣,服務主動熱情,不準與學生或他人吵架斗毆,不準隱瞞事故及個人過失。
5.洗衣房工作人員要時刻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理念,積極努力做好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創優質服務。
6..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精心愛護設備,節約水、電、洗衣粉等。
7.每周給洗衣機消毒一次,每天打掃好衛生并保持地面衛生,做到室內干凈、整潔,無異味。
8.工作人員不得在洗衣房內擅自使用其他電器,如發現將給予批評教育,嚴重者給予清退處理。
9.洗衣員嚴格操作程序,為客戶送洗衣服,必須填寫好登記表,并憑洗衣單領取衣物。
10.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免費幫助他人洗衣或不按價目表進行收費,如發現處5倍以上罰款,多次發現做清退處理。
11.工作人員要團結友善,搞好協作,對工作要有敬業奉獻精神,對客戶要明禮誠信,按時按質完成工作。
制定員工崗位管理制度細則篇2
一、目的:
為了規范員工上下班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為結算工資、福利補貼等提交準確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總經理以下全體員工。
三、考勤:
(一)考勤時間:
1、作息時間: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00
2、每月考勤時間為當月1日起至當月30日(月小或月大以最后一天截止)。
(二)工作制度:
1、公司除總經理外,均應在打卡考勤之列。早晚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2、未按規定正常打卡者,于2日內在行政部《非正常打卡情況登記表》上登記并請直接上級簽字確認(主管及以上人員在表上予以登記,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月底前簽字確認),在次月1號前仍未登記的,視為遲到、早退或曠工,早上未打卡視為上午半天曠工,下午未打卡視為下午半天曠工。
3、一般人員上班時間需外出辦事時,應征得直接上級同意;所有外出人員外出前應在前臺處《外出登記簿》上予以登記,方便轉接電話和留言。如遇特殊情況未在登記簿上登記的,由行政助理詢問外出人員直接上級后代為填寫(主管以上人員詢問本人)。
4、行政人事部根據打卡記錄、《請/休假申請表》、《未打卡情況登記表》,一并審核并編制《月考勤統計表》,報財務部作為薪金計算依據,由于個人原因造成考勤記錄不全的,以考勤記錄為結算依據。
(三)公司遵守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
(四)考勤設置及基本定義:
全勤、遲到、早退、曠工、請假、出差、加班等。
1、全勤:員工工作時間內全部正常出勤。
2、遲到:指未辦理相關手續,未按公司規定工作時間打卡上班延遲30分鐘(含)以內的行為。
3、早退:指未辦理相關手續,比規定的下班時間提前30分鐘(含)以內離崗;
4、曠工:以下情形之一均視曠工
(1)未辦理妥善請假手續、外出手續而私自離開崗位或不到崗位;
(2)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手續的行為;
(3)不正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的;
(4)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的;
(5)被公安部門拘留的;
(6)打架斗毆、違紀致傷不能到崗的;
(7)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不足2小時的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超過2小時的視為曠工一天。
5、請假:因個人行為或個人因素不能在崗位上持續工作,且按照規定請求辦理手續離開崗位之行為。可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工傷假、年假、換休假、考試假等。
6、加班: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員工休息時間安排工作,并由部門主管指定必須繼續工作的行為。
7、出差:因公司公務或領導指派外出,不能在辦公室或指定崗位持續工作,且按照規定請求辦理離開公司之行為。
四、請假管理:
(一)請假流程:
1、一般人員請假流程:
2、其他部門一般人員請假流程:
(1)三天以內(含三天):
(2)三天以上:
3、主管及以上人員請假流程:
(二)員工請、休假的相關注意事項
1、所有假期審批以不影響工作為前提,按以上流程報批,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處置。若遇特殊情況未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須電話請假或在上班后半小時內致電于直接上級口頭請假得到同意,并報行政人事部備案,在到崗后2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2、除遇不可抗力或經權限人批準外,請、休假期滿而不到崗者,均按曠工處理。
3、員工請假應安排好職務代理人或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經批準方可離崗。員工請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以方便公司內部聯系。
4、如發現員工請假有虛假情況時,經核實屬實,則對所請假期按曠工處置。
5、《請/休假申請單》由行政部存查并據實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后辦理銷假手續。
6、請病假2天以上者必須在上班后一天以內出具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處理。
7、無直接上級的,審批人為行政人事部負責人。
(三)出差:
員工外出出差的,憑《出差申請單》到行政助理處予以登記;如時間有調整的,需在行政人事部《未打卡(非正常打卡)情況登記表》上登記并請直接上級簽字確認。
(四)加班:
公司原則上不安排加班,計劃內的工作不計加班,員工確因工作需要加班,應按以下流程之一進行確認:
1、加班需填寫《加班申請單》。每月由行人事政部根據《加班申請單》進行統計、核定,以此作為加班計算的書面依據。
2、加班計算單位為:小時/次,1次加班不到1小時不計加班。
3、加班統計:加班時間以行政人事部核定后的《加班申請單》為依據,以打卡記錄為準,以小時為單位進行累計。
4、加班可安排在階段性工作后換休,換休假當年有效(春節假前)。
(五)考勤扣款標準
1、無故缺勤(包括遲到、早退和曠工等)等情況,按如下規定處理:
(1)遲到、早退行為:
1.1員工每月上班遲到10分鐘以內(含10分鐘)2次不計遲到,2次以上的10分鐘以內(含10分鐘)扣發工資5元,遲到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的扣發工資30元/次。
1.2員工每月上班早退10分鐘以內(含10分鐘)扣發工資5元,早退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的扣發工資30元/次。
1.3當月內遲到/早退達3次公司將以口頭警告/書面警告之方式對員工進行教育,當月累計遲到/早退達3次及以上的,扣罰工資50元/次,以后每次遲到/早退累加50元罰款。遲到早退一個月內達5次及以上者,公司要求其責令改正,對于屢教不改、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內達到30次及以上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將加倍處罰或對其作出辭退處理。
(2)曠工:
2.1按照曠工實際時間扣除兩倍的工資和各種補貼,并由行政部給予警示。
2.2累計曠工2次及以上的,由行政部給予通報批評并加倍處罰。
2.3連續曠工兩天以上(含兩天),累計曠工3次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辭退處理。
2、病假:
(1)病假每月7天以內(含),發放病假當日基本工資;7天至15天以內(含),按基本工資的80%計發病假工資,超過15天按事假處理;
(2)病假原則上一次性不得超過一個月。
3、事假:
扣除當日薪金全額及當日補貼。原則上事假單次不得超過5天,請假時必須有工作接手人,續假不得超過2天。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經核實者除外。
4、未打卡:
未打卡又無相關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5、委托他人代打卡:
一經發現,委托人和代打卡人各扣罰款50元。違紀一次以上(含一次),公司有權取消員工本次晉升、加薪機會;情節嚴重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辭退該員工。
(六)固定休假
休假種類:公司規定休假的種類有:每周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工傷假、年假、調休、考試假。以下全薪均指薪酬體系中的工資部分。
1、每周公休假日(全薪):每周休息二天。
2、法定節假日(全薪):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中秋節,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放假。
3、婚假(全薪):
(1)員工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女年滿20周歲,男年滿22周歲),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齡(女年滿23 周歲,男年齡25周歲)可享受晚婚假7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再享受晚婚假。
(3)婚假須提前3天向行政部申請,并出示結婚證書原件,婚假不能分段使用,當年內有效。
4、喪假(全薪):
(1)員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死亡,享受喪假3天;其他非直系親屬(祖父母、胞兄弟姐妹)去世,給予1天帶薪喪假。
(2)員工到外地辦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增加最多不超過2天的帶薪假。
5、產假(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持準生證、出生證等):女員工產假為90日。
(1)產假以產前、產后休假累計;(原則上產前15天)
(2)已婚女員工年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獎勵晚育假15天。
(3)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4)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5)女職工婚后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產假:流產給予7天產假,引產給予15天產假。
6、陪產假(全薪):男員工配偶生小孩,可享受陪產假3天。
7、工傷假(全薪):若因公受傷,工傷醫療期內薪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進行支付。
8、調休(全薪):調休可以抵扣病、事假。
9、年假(全薪):
(1)年假不可隔年使用,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假期。
(2)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連續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以享受10天;滿20年的每年可以享受15天。
10、考試假(全薪):公司鼓勵員工個人參加有助于本職工作的進修和培訓,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憑準考證原件,經部門和行政人事部批準,可于工作時間參加考試。考試假全年不得超過3天。
五、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組織實施。
制定員工崗位管理制度細則篇3
第一條保險
按公司現行的保險規定,公司在員工試用期滿后,為其辦理城鎮社會保險或農村養老保險。
第二條困難補助
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從公司“愛心基金”中撥款。
第三條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女節、勞動節、兒童節、國慶節等),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第四條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組織員工外出郊游。
第五條勞護用品費:每一季度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六條滿勤獎:以工資形式每月同工資一起發放。
第七條工作年休假:所有員工享受工作年休假,與春節一同進行,具體天數由公司在年終統一發文規定。
第八條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公司組織人員慰問。
第九條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主管,自x年x月x日起執行。
制定員工崗位管理制度細則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咨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系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并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并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準后,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咨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系,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范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核后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制定員工崗位管理制度細則篇5
1目的
對生產產品的工作現場進行管理,保持生產設施處于清潔、整齊、有序的狀態,并持續不斷地改進工作環境的條件,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為確保產品質量創造條件。
2范圍
適用于與公司產品質量有關的辦公場所、生產現場、車間、倉儲和廠房區域等工作環境的控制管理。
3職責
各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相關生產現場、辦公場地、廠房區域等的工作環境執行、維持和管理。
4工作程序
4.1為確保公司的工作環境對人員的能動性、滿意程度和績效/業績產生積極的影響,以提高公司生產、經營的業績,各單位、部門應對產品生產現場的工作環境和員工生活的工作環境進行策劃和規劃。
4.2各單位、部門應識別和確定對產品質量及其實現過程有影響的工作環境,并按照工藝要求,對工作環境進行策劃和規劃。
4.3各單位、部門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確定并管理為實現產品符合性所需的工作環境中人和物的因素,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確定并提供必須的作業場所,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應包括:
4.3.1創造性的工作方法和更多的參與機會,以發揮公司內人員的潛力;
4.3.2設備設施的管理,并力求提高設備的效率和安全性;
4.3.3 提供適宜的勞保和防護用品;
4.3.4工作場所的位置;
4.3.5與社會的相互影響;
4.3.6熱度、濕度、光線、空氣流動;
4.3.7衛生、清潔度、噪聲、振動、防靜電和污染。
4.4工作環境區域劃分:
各單位、部門根據各單位內部實際的工作區域使用情況劃分內部各部門的工作環境責任區域,明確各部門工作環境責任區域的負責人員,并賦予其職責和權限。
4.5工作環境的維護
各區域負責人負責對工作環境進行保持維護以達到生產經營的需要,可通過使用看板管理、目視管理、定置管理和7S管理等各種方法實現。
4.6工作環境的監督檢查
各單位、部門根據各單位內部實際情況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對照前期策劃的工作環境要求對其內部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事項按相關程序文件要求由缺失責任單位進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糾正/預防措施,并對其執行的糾正/預防措施的效果進行確認、驗證,直至其符合規定要求。
4.7工作區域環境要求
工作區域環境要求應符合《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AQ/T 7009-20__)要求,主要包括:
4.7.1通道的環境要求:
a)通道寬度要求:
1)人行安全通道寬度宜大于0.8,分割線應清晰、準確;
2)車行道寬度應大于3.5m;
3)專供叉車通行的單行道應大于2m。
b)通道規劃的顏色要求:
1)通道線顏色:黃色;
2)通道線表示法:用黃色膠帶粘貼或黃色油漆涂刷。
c)通道的其它要求:
1)盡量避免彎角,考搬運物品的方式采取最短距離;
2)通道的交叉處盡量使其直角;
3)左右視線不佳的道路交叉處盡量予以避免;
4)在通道上不可停留和存放任何物品;
5)要時常保持通道地面干凈,有油污時應立即清除;
6)安全出口必須暢通,不可堵塞,并且要有“安全出口”標示。
4.7.2工作場所的環境要求:
a)使用清掃工具定時清掃工作場所的地面、塑料板、工作臺、機器設備、測量設備等;
b)工作場所內不可放置3日內不使用的物料;
c)易損零件、產品或材料應將其置于容器或存放設施內,不可直接將其置于地面上,并且對其要有一定的標識;
d)零件、外購/外協件、在制品(半成品)、成品不可掉于地上;
e)經常清理地面,使其清潔、干凈,不可有油漬(油污)或水漬;
f)消防栓、配電柜與公告欄前均不可有障礙物;
g)工作場所內不可有“沒有必要”的架子或障屏影響現場的視野;
h)車間現場車行道、人行道及安全通道要暢通,地面應平整無破損;
i)地面、墻壁、工具箱內外,工作臺上下,機床內外均需保持整潔,無散落套圈,機床周圍不準放置與本機臺無關的物品;
j)檢測儀器、器具、標準件應放置有序,位置適當,便于使用和操作,防止變形和工序磕碰傷;
k)工位器具(工具箱、工作臺、在制品塑料/筐板等)均需按規定位置擺放,不能超出規定的標準線;
l)工序間產品要擺放整齊,在加工擺放過程中要輕拿輕放,防止磕碰受損,并及時交檢;
m)生產現場嚴禁吃零食,吃飯,看書刊雜志,不準將雨具帶入生產車間;
n)廠區內嚴禁吸煙,不準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o)生產現場不準穿拖鞋,不準穿高跟鞋,穿好工作服,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可在某區域集中放置);
p)對暫時不用的物品,全部清理出生產現場。
4.7.3工作區域的標示要求:
a)區域線的顏色規定:
1)合格區:綠色油漆或綠色膠帶,5cm寬;
2)不合格區,可疑品區或安全警戒線:紅色油漆或紅色膠帶,5cm寬;
3)待檢驗區域、定位線或通道線等:黃色油漆或黃色膠帶,5cm寬;
4)辦公區、工作區、作業區域,待作業品區域等:白色油漆或白色膠帶,5cm寬。
b)區域定義:
1)合格區:指專用來存放本制程檢驗員判定為符合檢驗標準及規定要求之物品的區域,其區域大小可視場所需要而定;
2)不合格區:指專用來存放本制程檢驗員判定為不符合檢驗標準及規定要求之物品存放的區域,其區域大小可視場所需要而定;
3)可疑品區:指專用來存放因無標識或標識不完整而無法辨別產品名稱種類或無法明確產品狀態(合格或不合格)之產品的區域,其區域大小可視場所需要而定;
4)待檢驗區:指專用來存放等待本制程檢驗員檢驗的物品的區域,其區域大小可視場需要所而定;
5)暫存放區:指因需流入下一流程或等待電梯或等待出貨等物品暫時存放的區域,暫放時間限為一周內,其區域大小可視場所需要而定;
6)×作業區:指某一流程正在或即將作業的區域,如進貨檢驗區等,其區域大小可視場所需要而定;
7)×放置區:指用來定位某些非質量體系類物品的區域,為了現場的整體美觀,其區域大小可視場所需要而定,如清潔用具放置區、文件柜放置區、報廢產品放置區等。
4.7.4倉庫、儲存室的環境要求:
a)倉庫、儲存室須有管理責任者的標示,倉庫、儲存室管理員對所保管的物品應按“先進先出”原則進行領發作業,并確保其“帳、物、卡一致”;
b)光線的照明亮度應適適宜,且倉庫、儲存的區域應通風、不積水、不潮濕、干凈、整齊;
c)必要時,倉庫、儲存室需有貯存平面布置圖標示,其內儲存、存放的物料、材料等應以標簽、標識牌等作明確的標識;
d)倉庫、儲存室存放的物品、材料如以紙箱儲存,須有疊放高度的限制;
e)對倉庫、儲存室所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化學藥品等儲存須以明顯的標識牌進行標示,并對其予以隔離、防潮及采取各種安全防護措施;
f)貯存區或其料架上不允許有好幾種材料、零件、配件等混淆放在一起;
g)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定期對倉庫、儲存室等內材料進行盤點和檢查,清理呆料和已經生銹變質過期的材料;
h)貯存區料架上不準存放呆料、廢料或其他非材料的物品;
i)已生銹或變質的材料或零件、配件不準放置于貯存區內或其料架上。
4.7.5圖紙、合同資料及文件/資料等管理的環境要求:
a)圖紙、合同資料及文件/資料等須有管理規定:如編號、目錄、存放處定位;
b)圖紙、合同資料及文件/資料等須有專用的文件柜,并有管理責任者之標示;
c)文件檔案實行目視管理,讓人能隨時使用;
d)圖紙、合同資料及文件/資料等保管須有目錄、有次序、且整齊,讓人很快能使用;
e)個人資料(卷宗)不可放在共用文件柜內。
4.7.6機器設備(包括測量設備)的環境管理要求:
a)生產現場各單位的機器設備擺放必須整齊、干凈;
b)建立機器、設備的責任保養制度(包括:機器、設備的一級保養、二級保養制度),并定期檢查機器、設備潤滑系統、油壓系統、空壓系統、電氣系統等;每一臺設備都要有保養記錄,設備使用者及管理者均需作明確標示;
c)建立機器、設備的操作指導書,要求所有人員按規定對機器、設備進行操作,并掃除一切異常現象;
d)不可有短期內(二周內)不使用之設備存放于生產現場,如有則需以“停用”等標牌進行標識。
4.7.7實驗室工作環境管理要求
a)實驗室必須按防火、防災害事故的要求,建立健全實驗室負責人為責任人的管理機制;
b)實驗室內的電氣設備使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動力電源嚴禁與照明線共用,謹防因超負荷用電著火;
c)定期檢查儀器設備,保持儀器設備性能良好,貴重儀器設備應設專人負責妥善管理;
d)實驗室內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注重防火防爆;
e)實驗室門鎖鑰匙要落實專人管理,嚴防丟失、配制。嚴禁挪用、損壞實驗室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f)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工作結束后,關閉所有用電設備、設施,注意關好門窗,方可離人。
4.7.8用電安全管理
a)配電房管理
1)非有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房;
2)高壓電房只準合格電工操作,并嚴格按照電工操作規程進行,經常監視變電房和低壓室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發生故障由電工處理;
3)變電室接地檢查每年自行進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請指定認可機構檢測一次;
4)配電房操作,必須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執行。
b)生產過程用電管理
1)每臺生產設備開機送電前,要檢查所開設備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閘送電;
2)設備使用完畢,長期不用或下班時,要斷開電源開關;
3)有接地要求的設備,使用前一定要接地,使用者要經常檢查接地線兩端接觸金屬的情況;
4)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通知電工,不得私自處理;
5)屏柜調試過程中應按照要求將屏柜接地。
4.7.9飲食管理要求
a)地面、臺面、用具及就餐環境管理要求
1)每天工作結束應及時打掃地面、地溝、臺面,不留死角;
2)定期對食堂各個功能間進行徹底清潔大掃除,包括:墻面、地面、餐飲具、公用具、案臺面、冰箱(柜)內外壁等,保持干凈整潔,特別是放假結束后的食堂清潔衛生;
3)餐桌應當餐前擦凈,餐后除油清洗干凈,桌面、桌腿及各部位無灰塵、無油膩感。應當有專用于擦餐桌的抹布,抹布應當保持干凈,定期更換;
4)餐廳地面、墻壁、門窗、燈具、暖氣、空調機清潔整齊;
5)餐廳安裝滅蠅燈、紫外線燈、門簾、風幕及其他防菌、防蠅、防鼠、防塵等措施;
6)使用的各種工具、容器或機械用后要及時清洗消毒,擺放整齊,放于原位;
7)配餐過程快餐公司職工服裝要求整潔,掛胸牌,戴帽子、口罩、手套;
8)運餐車輛要求清潔,盛裝飯、菜、湯的器具必須加蓋或用保鮮薄膜包裹,嚴禁人貨混載;
9)全體員工就餐時應保持就餐環境的清潔衛生;
10)各加工產生的廢料、廢棄物及泔水等應存放在加蓋的垃圾桶內,并及時清理運走,清理后的垃圾桶應里外清潔不遺留食物殘渣;
11)飯菜留樣48小時,每份重量不低于150克;
12)伙食管理委員會成員參與日常食品衛生安全檢查與監督。
b)食品采購和儲存管理
1)應當嚴把食品、原材料采購關。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原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并記錄。要相對固定食品、原材料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和便于監督;
2)嚴禁采購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3)設立專職倉庫保管員,要嚴格食品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入庫驗收時要檢查食品質量、衛生狀況、數量、索取有效證件(票記要與食品批號相符);
4)貯存食品、原材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等;貯存食品、原材料的場所應當通風良好;
5)儲藏的食品應隔墻離地,按入庫的先后次序、生產日期、分類分架、生熟分開、擺列整齊。庫內不得存放變質、有臭味、污穢不潔或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6)儲藏場地,要通風良好,溫濕度低,門窗、地面、貨架清潔整齊;
7)食品儲存過程中應采取保質措施,堅持先進先用的原則,切實做好質量檢查與質量預報工作,及時處理有變質征兆的食品。
c)飲用水安全管理
1)運營保障中心負責對公司內茶水間的開水器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清洗,并做好記錄;
2)運營保障中心負責對公司生活水箱內的水一年換水兩次,并保存相關記錄;
3)運營保障中心負責對公司生活水箱內的水質每年做好水質化驗,并保存化驗記錄。
4.8工作環境管理的實施
4.8.1各單位上班工作前及下班生產結束后,須對其工作區域地面、工作(辦公)桌內外、機器設備(包括測量設備)、物料存放區、廢料箱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掃,并在工作過程中隨時保持工作區域環境整潔有序。
4.8.2必要時,各單位工作區域的環境可以設專人每天進行清掃。
4.8.4外購/外協件、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不合格品及其他生產廢料等必須整齊放置于指定區域,并對其進行標識,嚴禁將其凌亂堆放,其具體按公司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4.8.4生產所需要的推車、電瓶車、叉車等各類轉運工具必須分類停放到存放區,不得隨意亂停、亂放。
4.8.5各單位建立工作環境監督檢查機制,定期進行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跟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