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由小編給大家帶來的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7篇,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篇1
為了規范物業公司物業接管驗收工作,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確保物業接管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客戶服務中心是物業接管驗收工作的主要責任部門,具體負責對待接管物業的主體結構及業主自用部分的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驗收。工程部負責對待接管物業所有公共設施、設備及配套公共場地的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驗收。環境服務部負責待接管物業項目的環境綠化及環衛設施的驗收。保安部負責待接管物業項目的前期安全保衛工作,并配合公司其他部門做好接管驗收工作。
第二條行政部負責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對相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接管驗收,是指物業在通過竣工驗收并取得合格證之后,物業公司從管理和業主的角度對待接管物業項目的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的再檢驗。
第二章接管驗收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在待接管物業交樓前兩個月組織召開有公司相關部門參加的待接管物業項目的接管驗收專題會議,明確待接管物業項目的接管驗收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負責人”),組建接管驗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驗收組”)。
附則:如不按時召開會議的,扣罰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500元。相關部門無故不按時參加的,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500元。
第五條項目負責人必須自受命之日起一周內組織完成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附則:如不按時組織完成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的,扣罰責任人及項目負責人200元。
第六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受命五個工作日天內帶隊并組織驗收組的相關人員與房產工程部召開接管驗收聯席會議,確定接管驗收進場時間及雙方注意事項,并在會議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并在一個工作日內將其呈報集團分管領導、房產客戶服務中心和公司領導。
附則: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與房產工程部接洽,或未按時完成或呈報會議紀要的,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七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接管驗收工作實施方案審批后3天內與人事部組織進行接管驗收培訓,培訓課時不得少于20個學時(含考試),并且必須于交樓前一個月完成培訓工作。項目負責人與人事部負責培訓考勤及培訓考試工作。
附則:不按時組織培訓,培訓學時不夠,未按時完成培訓工作或組織考試的,扣罰項目負責人與人事部負責人各200元。受訓人考試不及格的,扣罰責任人100元;培訓科目考試合格率低于90的,扣罰項目負責人、人事部負責人和主講人各50元。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在聯席會議后三天內,必須安排物業助理或工程人員進駐待接管物業開展前期摸底工作。
附則:未在規定時間內安排相關人員進駐待接管物業的,每延遲一天,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于正式接管驗收一周前備齊接管驗收所需的各種表格和資料。
附則:未按時備齊相關資料的,每延遲一天,扣罰責任人50元,項目負責人30元。
第十條驗收組成員的工作由項目負責人安排,以接管驗收工作優先,相應部門的負責人必須予以支持。
附則:如有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影響接管驗收工作的,扣罰責任人500元。
第十一條客戶服務中心負責人負責驗收組的各項工作,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并負責組織處理接管驗收疑難問題。
附則:若不按時檢查工作處理疑難問題的,扣罰客戶服務中心經理200元。
第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正式開展接管驗收工作三天前完成接管驗收具體工作方案的編制、呈報和批復工作。
附則:未按規定完成具體方案編制、呈報和批復工作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
第十三條在正式進行接管驗收時,項目負責人必須每天召開由物業公司、房產工程部和施工單位組成的接管驗收工作聯席會議,通報當天的接管驗收情況,確定驗收不合格項的整改期限,并形成書面記錄。
附則:未按時召開聯席會議并形成書面記錄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如不合格項中出現漏報或錯報現象的,每項扣罰責任人50元。
第十四條項目負責人每天必須按照計劃檢查接管驗收工作。
附則:如發現驗收人員未完成規定的工作量,每次扣罰責任人100元。如未進行工作檢查和次日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
第十五條驗收人員必須在每份驗樓單上簽名確認,并在當天交小組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簽名。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簽名確認的,每份扣罰責任人50元。
第十六條接管驗收工作必須在交樓一周前全部完成。
附則:驗收工作每延期一天,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50元。
第十七條接管驗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必須于次日向公司領導提交書面的工作匯報,并具體負責與集團工程部辦理移交手續。
附則:若遲報工作匯報或無故延期辦理移交手續的,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50元。
第三章接管驗收的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接管驗收覆蓋率必須達到100。
附則:接管驗收每漏檢一戶(項),扣罰當事人100元,項目負責人50元。
第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每天呈報合格的接管驗收項目進行抽檢,抽檢率至少達到20。如果發現有不合格項目,須加抽30。再有不合格項,須全部進行復檢。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抽檢和復檢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工程師或專業人員對接管驗收的關鍵項目進行專項驗收。
附則:未按規定進行專項驗收的,扣罰項目負責人300元。
第二十一條凡是存在不合格項的分戶驗收項目,整改完畢后必須重新組織驗收,不得只對整改項進行驗收。
附則:未進行全面驗收的,每戶(項)扣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二條驗收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項,驗收組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房產工程部組織整改,并且有相關工程師的簽收記錄。整改完畢24小時內部門負責人必須組織復驗。
附則:未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房產工程部組織整改的,或未有簽收記錄的,或組織復驗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三條驗收過程當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項目負責人必須立即上報公司領導,并在24小時以內書面上報房產公司領導。
附則:如出現漏報、錯報,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200元。若有不報、遲報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300元。
第二十四條驗收組必須每天跟進不合格項的整改情況。超過三天未整改完的,書面加催一次,并在24小時內書面上報公司領導。超過一周內還未完成的,必須在24小時內書面報公司領導、房產工程部領導和房產公司領導。
附則:如未按時催辦整改情況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項目負責人20元。如未按時上報,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100元。
第二十五條接管驗收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經整改驗收三次還未合格的,驗收組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公司領導。
附則:未按規定上報不合格項的,每次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六條接管驗收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廣州市君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驗收項目評定標準》的相關內容進行,累計驗收差錯率不得超過3。
附則:未按照《廣州市君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驗收項目評定標準》的相關進行接管驗收,差錯率超過3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100元;因接管驗收不到位,有業主暫不收樓的,每出現1起,扣罰項目負責人50元。有業主拒收樓的,每出現一起,責任人工資下浮兩級,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300元。
第四章接管物業交樓前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對驗收合格的物業單元,鑰匙經驗收人員檢驗后必須于當日交接,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簽收,并指定專人進行復核、編號和封存。
附則:交接鑰匙出現差錯的,每發現一戶,扣罰責任人50元。
第二十八條已接管物業的鑰匙交樓前只允許在檢查、清潔、維修的情況下借用。借用時必須遵守《鑰匙委托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經過項目負責人同意并于當日歸還。
附則:未按規定封存、借用和保存鑰匙的,每次扣罰責任人5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鑰匙遺失或錯亂的,每次扣罰責任人200元,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二十九條驗收人員完成驗樓后,必須關閉門窗水電。
附則:驗收人員未關閉門窗水電的,每次扣罰50元;由此而造成室內設施受損的,除賠償損失外,責任人工資下浮一級,扣罰項目負責人100元。
第三十條對于已驗收合格后的房屋,驗收組必須在入戶門上張貼封條。客戶服務中心和保安部負責日常的巡查。
附則:如封條漏貼,每發現一戶,扣罰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一條工程部須對已接管的公共設施設備安排專人進行巡查或值班。發現故障的,應立即報房產工程部進行維修。三天內未完成的,應上報公司領導。
附則:未按時報修和上報的,扣罰責任人100元,工程部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二條物業公司任何人員進入房屋,均不得使用室內潔具和其他用品。
附則:如發現私自使用室內物品的,扣罰責任人300元。
第三十三條對于驗收中無法整改的項目,驗收組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上報集團公司領導。
附則:未按時將整改項目上報的,扣罰相關責任人50元。
第三十四條保安部負責對已接管的房屋和設備房中的物品進行看管。
附則:因管理不善,導致室內物品發生丟失的,責任人照價賠償,扣罰保安部負責人50元。
第三十五條驗收組每周必須將本周的接管驗收情況報表報行政部。行政部每周必須至少兩次對接管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附則:未按時報送報表的,扣罰項目負責人200元,服務中心負責人100元。每延遲一天,責任人加扣50元;如報表中有錯報、漏報的,每發現一項,扣罰項目負責人和服務中心負責人各50元。督導室未按規定進行抽查,經公司領導發現有漏報、錯報和不報的,每項扣罰行政部負責人200元。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以上扣罰均從責任人當月的獎金中予以執行,直至扣完為止。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篇2
第一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節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第四節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第五節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篇3
一、巡邏內容包括:
1、物業內部治安防范巡邏,確保物業正常經營秩序;
2、物業內外設備(施)和維修改造工程的巡查,保證設備(施)安全完好,防止人為破壞。
二、巡邏方式及路線:
安全生產員實行每天三班倒巡邏制。每班由兩名安全生產員按物業規定的巡邏路線、時間,從地下室到天面采取螺旋式往返步行方式逐層巡邏,經過巡更器時,須刷ic卡確認巡到時間。
三、安全生產員在巡邏中:
1、觀察往來行人及其所攜帶物品,發現行跡可疑人員時,須即時通知安全監控員跟蹤錄像,同時報巡邏隊長處理:
1)如可疑人員在公共區域,攜帶有攻擊性物品且有作案傾向時,巡邏隊長須帶安全生產員及時上前制止,當場收繳物品,并連人帶物送交公安機關查處。
2)如可疑人員進入營業區域,須即時聯系營業部門總監(行政經理)或值班負責人跟蹤監視,同時雙方保持聯絡。如發現可疑人員攜帶有攻擊性物品且證實有作案傾向時,營業部門須即時通知安全生產部,后者按1)款處理。
2、發現外來推銷人員、閑雜人員及精神病患者、乞丐等,須攔截其禁止進入物業范圍。
3、發現打架、斗毆、盜竊、搶劫、中毒等事件發生時,立即報告巡邏隊長,并按本制度第八章"事件處理"執行。
4、發現物業內、外設備(施)(含在建工程、維修改造工程)被損壞時:
1)屬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無法查證時,安全生產員須填寫《巡邏記錄表》(見附件九),并及時通知工程部處理;
2)屬人為損壞并當場抓獲時,安全生產員將肇事者送交安全生產部辦公室,值班負責人視情況書面報總經辦處理。如肇事者逃逸,安全生產員須即時追捕。
5、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時,須及時向消防高級主管匯報。消防高級主管接報后到現場查處(見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聞到特殊氣味(臭味、異味或焦糊味等)時,須尋找氣味源頭,并視情況予以處理。發現火情時按《火警處理程序》(見物業《消防管理制度》);
7、夜班安全生產員還須檢查商鋪內是否有人員留宿。如有,須勸其離開。對勸告不聽的,須報告巡邏隊長。巡邏隊長通知大廈管理處,并協助處理。
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篇4
一、會計、出納在一區物業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財務工作。
二、嚴格建立兩帳,即會計帳、現金帳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按月公布帳目。
三、認真執行會計法,每月末向經理報表。
四、嚴格控制資金流向,不經批準禁止動用各項資金。
五、建立實物領取登記制,凡領取實物、工具的責任人必須交舊領新(原先沒有的除外)登記后方可領取,并對照檢查所領實物對路、合格與否。如有丟失或故意損壞,直接責任人照價賠償。
六、嚴格財務公開、公正、準確、保密制度,未經批準禁止向外界提供一切數據,防止國外情報人員竊取經濟情報。
七、資金支出、收入必須以票據為準,經經理簽字后方可入帳,否則無效。嚴格登記出入各種票據編號,用完后及時收回。
八、會計負責記帳,出納負責現金保管,實行帳目、現金兩分離制度。
九、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請銷假制度。
十、參與收取各種規費和領導指定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篇5
一、目的
規范部門員工行為,加強部門員工隊伍建設,提高部門員工素質.
二、適用范圍
蘇州東弘商務管理有限公司物業部全體成員.
三、著裝規范
1、統一著裝。
a、著裝標準:公司制服、黑色租鎬叔入照賦除盒涎渙觀糾品茄拈佰十豌目耪欠遮碳輪函勁況忻眶渡訂函瀑披拐資揍巍隨苫稀好俐硅僥桔東老株搏蝸姐遏編峨塑后僧氧駝捐閏鼓簡
四、員工辦公制度
五、社會
六、治安保衛制度
七、保潔員工作制度
八、公用部位使用和衛生制度
九、物業消防管理制度
十、綠化管理制度
十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制度
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須共同遵守。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規約一致。
第四條 本物業管理項目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南安市寶龍花園小區;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鎮競豐村寶龍花園;
物業類型:高層住宅;
建筑物總面積:60873.48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東接梅九公路;西接配電廠;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北圍墻;南接中年山寶龍花園南路。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等;
(六)在小區進出和其它活動時,應文明禮貌,親善對待小區鄰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
第七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等基本結構部分,走廊通道、門廳、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難層、設備層或其它配套設計等結構部分;
(二)由住宅業主或其與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水箱、水泵、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筑智能化系統(含安防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八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九條 業主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按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盡量減少影響鄰里生活。
每日施工時間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時間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該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不得停放大門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隨意占用他人車位。
第十五條 在日常生活中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四)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六)踐踏、占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夜晚11:00后大聲猜拳、酒后鬧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賭、盜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禁止無證飼養寵物,飼養寵物的業主或使用人須到物業服務企業領取“飼養寵物許可證”,飼養寵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脅他人安全;
(二)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嚴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絕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予配合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未能提前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關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居委會、派出所或業委會委員)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相關責任人應及時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全體業主要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配合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業主要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業主利益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和業委會有權勸阻、制止;業主拒不改正的,服務企業可暫停為該單元供電、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規定交付的,業主委員會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交繳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號進行催討;仍不交付的,業主大會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九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本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約的組成部分。
物業相關的規章制度守則篇7
一、嚴禁損壞、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將消防水做民用。
二、嚴禁占用、堵塞小區內的任何消防通道、樓梯通道或其它安全疏散口,嚴禁損壞任何消防設備及防火開關。
三、小區內嚴禁攜入和儲存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
四、各裝修單位應嚴守防火規范,凡屬危險作業應由管理處批準,嚴禁亂接、亂拉電線等違章行為的發生。
五、嚴禁將煙頭及其它帶火物品投向窗外。最后離開離間前,檢查并保證所有火源已熄滅,并把全部還在開動的電器關閉。
六、盡量避免讓兒童、老人單獨在家。為保證安全,如有需要可與小區物業管理處聯系。
七、各住戶必須嚴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如有火災發生應及時報警,并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協助滅火工作。
綠化管理制度
一、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破壞公用綠地,不準攀爬搖晃樹木及建筑小品、損壞花草樹木等。
二、嚴禁踐踏草坪或在草坪上放養家畜和寵物。
三、對花草樹木要定期清除雜草、防治病蟲害、松土、施肥,并修理枯病枝、傷殘枝等,更換已死苗木,按期澆水。
四、不得往綠地上扔廢棄物和傾倒污水等,不得有樹木及建筑小品上拴鐵絲及繩索晾曬衣服、被褥等。
五、不準在綠地或綠地兩側設置營業攤床和以任何理由占用、改變綠地用途;不準因利用住宅開設食雜店而使綠地遭到損害,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經營者負責。
六、不準在綠化范圍內通行、停泊車輛,堆放物品。
七、不準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廣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