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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規章制度

時間: 小龍 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規章制度【篇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縣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惠東縣縣直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買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采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三)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五)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六)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開標前泄露標底;

(八)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九)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戶;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大宗印刷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小額商品和服務支出,采用公務卡刷卡結算;出差人員在外使用現金支付費用的,應由財務人員將報銷金額歸還到出差人員的公務卡里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現金結算。結算科目按縣直預算單位實施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九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不銷賬、不繳回余款等逃避監管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領用存賬、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要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崗位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第三十一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三)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四)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五)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六)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十)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八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三)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四)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四十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二)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三)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四)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一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一)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二)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三)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四)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五)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六)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一把手)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規章制度【篇2】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財務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根據財政部、國家教委和省財政廳頒布的有關財務法規和制度,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各校領導分管系統限額、專項審批,大額借支實行聯簽制。

第三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由主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設置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管理科,下設財務組,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對學校負責。同時,學校財務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

第五條 學校管理科財務組配置一名財務主管、一名會計、一名出納,具體管理財務工作。

第六條 學校財務應加強預、決算管理,按上級指示精神和有關的財務制度、規定,結合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和決算,經學校領導審核、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并予公布。

第七條 學校應加強財務監督,設立專門的財務監督機構,形成學校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二各項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條 學校的各項收入,包括財政部門的撥款收入、學雜費收入、培訓費收入、出租收入、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

1.財政撥款收入(含各項經費撥款、離退休人員經費、大額基建撥款),應按預算收入計劃組織收入,對基建撥款應專戶儲存。

2.學雜費收入:按省物價局和高教廳等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雜費是學校的重要收入,學校財務部門應在有關科室的協同下,積極收納,做到安全、快捷、準確。

⑴學生的各項收費標準,應分清年級、專業、項目;應交學費的學生人數,應分清班級、專業,做到數字精確、姓名確實,這兩項收費依據(含聯合辦學部分),應加蓋學校公章,于五月份前確定并交管理科財務組;當年新生名單、專業應在招生結束后一周內交管理科財務組;中途離校的學生名單應及時通知財務組。

⑵學生的學雜費一旦入庫,除計算、收款等技術性錯誤的款項以外,一律不予退款。

⑶享受學校減免學費的學生,均為財校正式教職工子女及財廳干部職工的子女,減免數只能為學費總額的50%,其他雜費不減免。

⑷學費一年收繳一次,在秋季入學時進行,新、老生一次交清,不得拖欠,確有實際困難,經主管財務副校長批準可延期交納。否則,視同故意不交學費,學校將責成限時交納,超期不交者,應予勸退。

⑸聯合辦學學費收入,財務部門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地收納入庫,并定期到聯辦單位核對收費情況;屬聯辦單位的收入也應及時、準確地劃歸對方。

⑹對學雜費收入,財務部門應自收費之日起,30天內做好清算、核對、結帳,并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收費情況。

3.培訓費收入:指學校培訓中心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收取的各項收入。

4.出租收入:主要是指學校所屬房屋出租租金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如發生合同糾紛引起房租減收或滯納,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以便妥善處理。

5.承包收入:主要是指學校小賣部、飯堂承包收入。應按合同規定,由出納人員按時、足額地收納入帳,不得拖欠、滯納,否則,應按合同規定對承包人予以處罰。

6.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飯堂、小賣部交納的折舊費、各種考務費、學校財產變價收入、贊助費、罰款收入、采購物品返還費用等應屬學校的收入。

第九條 學校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學校的收入,私設“小錢柜”;為學校或科室采購物品、繳納款項等,不論對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現金、禮金及物品,都要繳交管理科,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一經發現,按違反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條 學校財務人員因工作失職,引起學校收入減少或流失,應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  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借款是指學校各科室因辦公、教學、后勤等工作需要購置設備、辦公物品、公務出差以及行政維修等,請求學校財務組給予的借款或預付款。

第十四條 借款手續規定

借款包括現金借款和支票借款兩種,借款經手人須按如下規定辦理借款等手續。

1.凡借款額或預付款額超過500元以上者,一般以支票支付。特殊情況需大額現金(1000元以上),須經校領導批準;超過3000元者,還需提前2天到財務預約,否則不予借出。

2.借款時,須填制管理科財務統一印制的“借款單”,先由各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再報有關審批人簽批,以后憑“借款單”到財務組借款。

第十五條 借款、預付款批準權限。

1.校長簽批50000元以下。

2.分管財務工作的副校長審批30000元以下。

3.財務主管應對各部門借款進行審核,凡__元以上借款、預付款,須事先報財務主管審核,并簽署意見,再提交校領導批準。對不合乎制度規定的.借款及預付款,財務人員應予拒付。

4.凡一次性50,000元以上金額的各項借款及預付款,由各分管校領導提出,報校長批準;超過200,000元以上金額的借款,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各分管校領導簽名,校長負責簽批。

5.借款后,借款經手人須在預定的還款日期內還款或憑正式發票到財務報銷,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結帳前須辦理完報銷手續,特殊情況暫不能報銷者,須經財務主管同意。

6.一般情況下,第一次借款未報銷之前不給予第二次借款。

7.根據批準的用款計劃,維修、改造、采購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預付款,憑學校領導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關資料說明(如合同、購物用途說明),經財務主管審核無誤后方可付款。

8.學校舉辦臨時性的大規模活動,如運動會、藝術節、慶祝活動等,主辦單位須提前列報用款計劃,經校領導批準后,財務方可付款。

9.各種借款、預付款的歸還及報銷,實行誰審批借款誰負責審批報銷的原則,不能交叉審批。

10.學期結束前一個星期,借款經手人應辦理借款報銷手續。如放假時仍未到財務報銷者,視同占用公款處理,并從借款人工資收入中扣回。特殊情況需續借須經財務科長批準。

四  財務報銷與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學校的各項支出,除工資、福利經常性支出及節假日支出外,應分清支出類別,在取得發票等報銷憑證后,辦理審批報銷手續,以便財務及時入帳。

第十七條 報銷支出審批權限:

1.校長簽批50,000元以內。

2.分管財務副校長簽批30,000元以內。

3.凡每筆支出超出2,000元以上者,應先報財務主管審核后再報校領導批準。

4.凡一次性50,000元金額以上的各項支出,由分管校領導提出,報校長批準;超過200,000元以上支出,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各分管校領導簽名,最后由校長負責簽批。

5.報銷憑證應以正式發票為準,并有單位名稱、開具發票單位印章、單價、數量,批量采購應附貨物清單、規格、型號、金額等內容,發票背面應有經辦人簽字、科室負責人簽字證明;采購物品還須有倉管員驗收簽字。對于不符合填寫要求的發票,財務人員不給予報銷。

6.下列情況的支出,經科室審核后,報主管財務副校長或校長批準,方可報銷。

⑴“白頭”單報銷,每單數額應在50元限額以內,并有商店等單位印章、購買數量、單價、支出用途。用款經辦人應盡可能索取正式發票。

⑵特殊支出無發票及其他報銷憑證者,應有經辦人和科室負責人2人以上簽字證明。

第十八條 專項審批權限:

1.教職工因公差、學習需乘坐飛機、火車軟臥,須先報校長審批。

2.教職工外出參觀、學習、參加各種會議、公務辦事,所需時間2天以上,或超過廣州市范圍的事項,應在各分管校領導審核后統一報校長批準。

3.各種餐費,主管財務副校長每次審批__元以下;超過限額報校長審批。

4.學校預購學生教學用書支出,由主管教學副校長負責審批。

5.各教研室確需購買少量的教學用參考書、資料,由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報主管校長審批。

6.大批量印刷各種教學用書、資料(包括校刊)支出,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提出意見報校長批準。

7.圖書館藏書、全校報刊雜志采購支出,由校長審批。

第十九條 各項支出審批報銷的分類

根據支出審批權限,對各項支出作分類。

1.基建支出:是指學校因事業發展和保證正常的教學、行政和后勤工作的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校舍或教學設施等項目,包括學校的房屋、建筑物、裝修、添置大型的教學設施等方面的支出,應嚴格執行基建財務制度,保證學校資金能辦實事、辦好事。

具體執行辦法按《__省財政學校基建財務制度》辦理。

2.修繕費支出:是指學校小型、簡單的修繕、安裝等項目的支出。根據有關科室列報的用款計劃,應事先簽定協議,報主管財務副校長審核簽字。

⑴修繕費支出,應按報銷審批權限簽批。

⑵修繕支出計劃、合同應送財務組存查,10,000元以上修繕項目的驗收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可憑正式發票、驗收人簽名及校領導批示到財務辦理付款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規章制度【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各項資產的安全有效使用、資金的安全運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的合法合規,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河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制定“__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__市所管轄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二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條財務機構工作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維護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管理,搞好會計核算。

2、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經費以及其他有關專項業務經費,制定本部門的財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編報部門預算,審查核定年度預算,做好相關資金的綜合統籌平衡工作。

3、按照《會計法》的要求,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4、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嚴格執行財務計劃和預算,節約開支,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財務數據,客觀、真實地對預算執行情況、財務報表數據進行分析,及時為領導提供準確數據。

5、負責債權、債務工作,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

6、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負責記賬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立卷、建檔工作。

7、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領購、分發、繳銷等工作。

8、負責本單位所屬各科室(單位)經費申請報告和政府采購手續的審查、監督和呈報工作。

9、組織本單位及系統財務人員,學習國家財政法規制度和現代化財務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好本部門(單位)財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現金、銀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現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則:嚴格審核、手續齊備,當面點清、堅持復核,加蓋戳記、編證入賬,賬賬核對、日清日結,查核限額、及時存取,嚴禁“白條”、不得坐支,禁止違規大額提現,嚴防挪用、確保安全。

2、開支范圍:(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項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6)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盤點現金,做到賬實相符。

4、積極推廣使用財政公務卡。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公用經費支出,包括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和5萬元(以人民幣為單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購買支出等,一般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各單位應根據銀行卡受理環境等情況,積極擴大公務卡使用范圍,盡量減少現金支出。公務卡的使用要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強賬戶管理,按規定辦理存款、取款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情況。

2、嚴格遵守銀行支付結算紀律。

3、定期獲取銀行對賬單,查實銀行余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據遺失和被盜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管理,個人名章應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2、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五條 預借款管理制度

1、本單位所屬科室(單位)借用現金要按規定填寫《借款單》,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審簽,由財務負責人簽字后報主管財務領導審批。辦理借款手續時,要出具有關批示或會議通知等相關資料。借用現金的經辦人員必須是正式在編人員。非公務活動一律不得借款。

2、辦理現金借款時,借款人應依據公務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數額,借款數額限定在外出、參會所必需的基本費用之內。除會務資料費外,省內出差,一般情況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過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過 元。集體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過 元。

3、借用現金應在1個月內報銷結賬。如不能按規定時間報銷,應向財務機構出具書面說明材料。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結清借款的人員,由財務機構通知其所在科室(單位),限期辦理報銷手續;限期仍未及時報銷結賬的,從借款人工資中抵扣,直至結清欠款。

4、需要以銀行結算方式預付款的,應填寫《預付款申請單》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審簽、財務負責人審批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 報銷票據的管理制度

1、作為報銷依據的發票或收據必須符合稅務、財政部門的統一規定,未經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發票和收據,一律不予報銷。

2、發票或收據須按規定要求其全聯、逐欄一次性如實開具。其中,發票的“商品名稱”欄須開具所購商品具體名稱;因購買商品較多、無法在發票聯上全部列明的,須附賣方出具的購物小票或商品明細清單。收據上必須要求其詳細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遺失車票、船票、飛機票的,必須由當事人書面說明情況,科室負責人簽批意見,經審定后,方可代作原始憑證。報銷金額以核定數為準。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加蓋財務專用章的證明(需注明票據號碼、金額和內容)或原票據記賬聯的復印件(須加財務專用章證明),由經辦科室負責人簽批意見,經審定后,方可代作原始憑證報銷。

4、跨年度的票據,原則上不予報銷。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報銷的,必須以書面形式陳述理由,按規定程序審批。

5、經辦人員辦理報銷業務時須將發票和收據等原始憑證粘貼整齊、有序。

第七條 會議培訓費的管理制度

1、本單位所屬科室(單位)組織召開會議必須遵守有關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和會議審批等規定。

2、會議培訓費開支范圍:會議培訓費開支包括會議室租金、住宿費、伙食費和其他費用。其他費用包括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夜餐費、醫藥費、會標桌簽通行證制作費、旗幟鮮花租用費等。

3、會議培訓費開支標準。在定點飯店召開會議的,各項費用按不高于定點飯店政府采購協議價執行。

4、會議參加人員和開支標準要從嚴掌握,會前必須填報《__市會議培訓審批單》,細化開支預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單位)要嚴格按照核定后的會議培訓預算和舉辦地點安排,對超過預算標準的費用或在定點飯店以外場所召開會議或舉辦培訓的,財務一律不予支付。

5、會議培訓費采取一會一結的辦法,有關科室(單位)應于會議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事宜。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培訓審批單、正式發票或收據(票據上需開列房租費、場所費、伙食費、其他費用等分項數額)、會議費結算清單、會議培訓人員簽到表,并附會議通知原件和會議安排等資料。

第八條 差旅費管理制度

1、職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寫出差任務單,經科室(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批后,作為借款和報銷的依據,并粘貼在差旅費報銷單上。報銷差旅費時按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

2、差旅費報銷要嚴格按照《__市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執行。

3、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4、出差人員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按在途實際天數核領。在出差地工作期間,無接待單位的,憑出差地就餐發票在規定標準內核領伙食補助。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憑接待單位開具的有效憑證在規定標準內核領伙食補助;沒有接待單位有效憑證的,不發伙食補助。

5、工作人員報銷會議培訓期間差旅費,要附舉辦單位的正式會議培訓通知或主管領導同意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的批示;領取學習、進修、掛職鍛煉、幫助工作等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要提供領導批示件,并經人事教育機構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

6、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進行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7、因公出國(境)經費須列入年初部門預算,出訪任務要與經費性質一致。確因工作需要必須發生的計劃外項目,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并落實經費來源,且各項開支必須符合有關外事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

8、需要預撥出國(境)費用時應提供以下文件:組團單位出國任務通知書、國外邀請函、活動日程安排、費用預算明細、出國任務批件、政審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領導批示件。以上手續齊全后,可按規定程序辦理預付款。不需預付款的,在報銷時提供上述文件。回國后應憑正式票據及時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第九條 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1、財務收支原則上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具體額度各單位可以自定,但對于重大支出事項,必須履行集體審批制度。

2、事業性收費的范圍和標準按物價部門審批的收費許可證執行。

3、在單位經費預算內的單項經費支出數額在 元以內的由財務負責人審批,超過的報分管財務的單位負責人審批。專項經費按相關項目的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審批。

4、報銷程序為:經辦人填制報銷單并簽字—科室(單位)負責人審核—財務審核—財務機構負責人審批—分管財務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開支(差旅費除外)>—財務報銷。

第十條 財務分析制度

1、財務部門每季度對預算編制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資產情況、負債情況、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2、 財務分析的主要指標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等。

3、財務分析的方法以對比分析法為主。

4、財務分析要形成書面報告。財務分析的編寫要抓住主要矛盾,實事求是反映問題;數字運用恰當、準確,觀點與材料相統一;文字精練、準確。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1、固定資產管理的組織分工: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 ,國家統一所有,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財務機構負責本部門(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通過固定資產明細賬、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會計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實相符、帳卡相符、帳證相符、賬賬相符。單位內各科室(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負責人負責制,各科室(單位)負責人全面負責本科室(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管理,登記固定資產卡片,填制“固定資產變動情況表”,經科室(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財務機構。

2、固定資產的購置:固定資產是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各科室(單位)所需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按照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進行配置。購置固定資產首先填制“因定資產購置申請表”交財務機構,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由財務負責人審批,5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長或領導辦公會議研究審批,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要實行政府采購。

3、固定資產的調撥:是指單位內部有償或無償調撥固定資產(包括機關與各事業單位之間調撥),要由調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由調出調入單位雙方簽章,經領導審批后,交財務機構一份,雙方單位各存一份,據此辦理固定資產增減手續。

4、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對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固定資產要嚴格按照《__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承市政【】140號)規定的權限及要求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對擅自處置的,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經審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將存量資產進行出租、出借的行為。資產出租、出借,嚴格按照《__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辦法》要求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出租、出借。對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國有資產收入管理: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收入,嚴格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按規定編報收支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匯總、統籌平衡并按程序報批后編入部門預算。有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等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等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固定資產的清查:固定資產清查工作由財務機構統一組織。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的重點清查。對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根據《__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處理。

8、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配備(調撥)的、用專項資金購買的固定資產,根據調撥單、原始發票等及時記入固定資產賬進行管理。

第三章 收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單位(指與財政部門有經費領撥關系的單位)經營服務收入依法納稅后的余額、與非稅收入有關而暫時收取的款項(含暫扣款、保證金、押金等)也要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本部門凡有收費業務的科室(單位),要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實行收費。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票據,并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票據由財務機構負責到相應的財政部門領取,實行限量發放,驗舊領新制度。有收費業務的科室(單位)要由專人負責購領、保管票據,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財務機構核驗,按期限上繳收入。用票單位應按票種設置票據登記簿,如實反映收費、罰沒票據的購領、使用、結存情況,并定期向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報告。收費、罰沒票據在啟用前,應當檢查票據是否有缺頁、漏頁、重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向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報告。開具的票據必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如發生票據丟失,應及時查明原因,聲明作廢,并寫出書面報告,報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處理。

第十四條 已開具的收費、罰沒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應為五年。個別用量大的票據存根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存根,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核準后銷毀。

第十五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原則上由財務機構負責使用,各科室(單位)因業務需要,經領導批準方可領取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使用中,要嚴格按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使用票據,嚴禁以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代替收費票據使用。領用新票據前,各科室(單位)先將舊票據上繳財務機構,待財務機構到財政部門核銷舊票據后,再領取新票據。

第十六條 撤銷、改組、合并的單位和收、罰項目已被明令取消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票據購領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單位購領尚未使用的已取消收、罰項目的票據,由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批準后銷毀。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轉讓、銷毀票據和“票據購領證”。

第四章 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七條財務負責人崗位職責制度

1、負責日常財務會計工作,綜合管理本級及本部門的計財工作,監督本系統嚴格執行《會計法》、《預算法》、國家財經政策和內部制定的有關規定,嚴守財經紀律。

2、組織編制并督促執行本級各項事業發展計劃、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積極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證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3、切實加強部門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認真實施財務監督。對違背預算程序、分配程序、撥付程序、借貸程序及其他違背財經紀律的事項,嚴格把關,拒絕受理。

4、定期分析本級和本單位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情況,認真考核各類資金的使用效益,組織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對存在問題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制定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細化管理措施。

6、審查本單位對外提供的一切會計資料和統計資料。

7、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中心任務,督促完成上級部門或同級財政、審計、統計、物價、稅務等部門交辦的財務、統計等工作,配合完成內部各業務處室涉及計財方面的有關事項。

8、負責本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考核和業務培訓,參與研究本系統會計人員的作用和調配。

9、負責處理本單位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經濟業務關系。

10、與本單位負責人沒有直系親屬關系。

第十八條 總賬會計崗位職責制度

1、根據批準的財務收支計劃或年度預算,及時編制年度月分經費收支計劃,及時、準確地組織和供應資金。

2、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科學設置各種會計賬冊。區分資金渠道,認真做好各類資金以及各類資產的記賬、算賬、對賬、報賬等日常會計核算工作,按照會計電算化的要求,堅持做到及時記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

3、嚴格加強會計核算,定期檢查、分析并匯報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保證各單位按預算、有計劃地使用資金。定期考核各類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領導提出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意見和建議。

4、嚴格劃清資金渠道和各項支出性質,認真進行會計監督。通過對各戶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的逐筆審核,及時發現和處理違紀行為和各種不規范行為。定期清查各類財產物資,建立健全資產檔案,按規定及時審查和處理(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財產物資的添置、計價、調撥、變賣、報損、報廢等事宜。及時清理和結算本局各類債權債務,及時催收各種上交款項。

5、負責按期編制、匯總和報送本級、本單位各種會計報表。及時向領導及有關部門提供詳實的會計資料和分析報告。

6、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及其他各種財務、會計資料,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公布各種會計資料。

7、做好本系統會計人員的業務考核和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出納崗位職責制度

1、嚴格區分資金渠道,熟練掌握各類費用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堅決執行規定的預算報批程序和經費報銷程序。

2、熟練使用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準確及時支付各項費用。

3、熟練使用市財政非稅系統,準確開具非稅票據,并記錄、核對已上繳財政和各項收入,及時撥回暫存款等資金。

4、認真審查各種原始單據,對不真實、不合規的原始單據堅決不予受理;對手續不全、內容不完整或報批程序不規范的憑證必須在更正、補充后才予受理。

5、根據合規的原始單據,及時準確地編制記賬憑證,堅持逐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6、嚴格堅持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庫存現金余額控制在規定范圍內,定期核對現金余額。

7、按規定程序處理并及時結算各種暫付款項,逾期不結算追究其責任。

8、認真保管好各種印章、空白收據、銀行支票及其他有價證券。領用空白收據和銀行支票必須履行批準程序,辦理領取和注銷手續。

9、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能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

10、承辦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稽核員崗位職責制度

1、協助審查本級及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計劃和預算計劃。

2、負責逐筆復核本單位各戶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并對復核簽署的一切憑證負責。

3、定期抽查各戶賬簿記錄。

4、復核各種會計報表,并對復核的報表負責。

5、承辦財務檢查和財務監督的相關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專項財務檢查和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章 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第二十一條 根據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制度和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置總賬會計科目和明細賬會計科目。

第二十二條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取得或填制、審核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第二十三條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設置、啟用、登記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輔助賬,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進行對賬、結賬、錯賬更正。

第二十四條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定期編制和報送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六章、會計工作交接、會計檔案管理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崗位調整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部門負責人負責監交。

第二十六條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票據、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部門,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

4、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二十八條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監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會計年度終了后,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與完整。

第三十條及時編制清冊,填寫交接清單,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

第三十一條設置歸檔登記簿、檔案目錄登記簿、檔案借閱登記簿。

第三十二條會計檔案的借閱:

1、會計檔案為本單位提供利用,原則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

2、外部借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正式介紹信,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

3、單位內部人員借閱會計檔案時,應經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

4、借閱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閱簿,將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

5、借閱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劃、標記、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換、攜帶外出或復印原件(有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后方能攜帶外出或復印原件);

6、借出的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按期如數收回,并辦理注銷借閱手續。

第三十四條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憑證、報表、帳簿、會計電算化數據備份的銷毀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電算化會計崗位和工作職責

1、軟件操作:負責輸入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會計數據,輸出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進行部分會計數據處理工作;

2、審核記賬: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進行審核;

3、計算機維護:負責保證計算機硬件、軟件的正常運行,管理機內會計數據;

4、數據分析:負責對計算機內的會計數據進行分析。

第三十六條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1、對操作人員的密碼嚴格管理,杜絕未經授權人員授權操作會計軟件;

2、操作人員離開計算機前,應執行相應命令退出會計軟件;

3、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由專人保存必要的上機操作記錄,記錄操作時間、內容、故障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會計電算化軟、硬件和數據管理制度

1、確保會計數據和會計軟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對數據和軟件的非法修改和刪除,對磁性介質存放的數據保存雙備份;

2、對正在使用會計軟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換過程中,要保證實際會計數據的連續性和安全性,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換;

3、健全必要的計算機病毒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條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制度

1、會計電算化檔案,包括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中的會計數據以及其他磁性介質或光盤存儲的會計數據和計算機打印出來的書面等形式的會計數據;

2、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的要求,對會計檔案進行專人管理;

3、對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對會計檔案雙備份的應存放在兩個不同的地點;

4、采用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的,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復制,防止由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5、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會計檔案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對任何偽造、非法涂改變更、故意毀壞數據文件、賬冊、軟盤等行為,都要進行相應的處理;

6、各種會計資料,包括打印出來的會計資料以及存儲會計資料的軟盤、硬盤、計算機設備、光盤等,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外借和帶出單位;

7、借閱會計資料,應當履行相應的借閱手續,經手人必須簽字記錄;存放在磁介質上的會計資料借閱歸還時,還應該認真檢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章 往來款的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是行政事業單位在經濟業務活動過程中,與其他單位和本單位個人發生的臨時性待結算的款項。單位往來款核算的內容主要包括:暫付款、暫存款、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借入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

第四十條 健全應收賬款臺賬制度、催收責任制度、年度清查制度、壞賬核銷制度等,進一步規范往來賬款核算行為。建立債權債務責任追究等制度,督促財務及相關人員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四十一條 對各單位往來款項每年開展一次集中清理,查清各種往來款的性質、類型及形成的原因,并針對不同情況,分清責任,強化措施,依法清收,依法處理相關賬務。

第八章 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行政單位收入的管理

1、各項收入中國家規定有專門用途的資金,要專款專用。收入與支出有對應的,要劃清界限,避免相互擠占、挪用。

2、其他收入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堅持“先收后支、量人支出、自求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在編制年度預算時,依據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其他收入年度預算,納入本單位的收入預算,實行統一的預算管理。其他收入要及時入賬,統一納入財務機構的財務管理,任何科室(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私設“小金庫”,不得設置帳外帳,公款私存。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收入的管理

1、財政補助收入的管理。財務機構匯總各科室(單位)上報的季度月份用款計劃,分“款”、“項”來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務機構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撥款,并結合事業計劃完成情況、資金余存情況來撥款。

2、撥入專款的管理。要按照專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財務機構在收到專款時分別設置賬戶,并單獨組織會計核算。要按照撥款單位的要求,及時報送撥入款的使用情況和事業成果情況的報告,項目完成后專項辦理報賬手續,余款按照撥款單位的要求處理。

3、事業收入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己確定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繳納稅款;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取得的收入及時入賬。

4、各項收入都要統一納入財務機構管理。各相關的科室(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帳外帳,私設“小金庫”。

第九章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支出的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保證人員經費和日常工作開展的必須開支。

2、加強經費項目使用情況分析,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3、嚴格專項支出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單獨設帳、專門核算,及時監督資金支出、結算等情況。

4、建立健全經費支出監督控制制度,依據經批準的預算和相關規定審核辦理各項支出。

5、有計劃并結合實際業務進展安排資金使用,既要節約開支,又要講求支出實效。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支出的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事業支出的開支范圍和標準。

2、勤儉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在各項事業支出之間保持合理的支出結構,要控制人員經費支出,增加公用經費支出,促進事業活動的不斷發展。

4、劃清事業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一是達到基本建設額度的支出,報請相關部門從基建投資中安排,不得擠占事業經費;二是由個人承擔的支出,不得由單位負擔;三是不得將應列入經營支出的項目列入事業支出,也不得將應列入事業支出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四是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不得計入本單位的事業支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__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規章制度【篇4】

一、預決算管理

鎮屬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經濟工作目標,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和生產經營計劃,注重單位的財務收支預決算管理。

單位的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留有缺口。單位年度預算應當在當年一月底編制完成,并報經財政所審核、鎮政府批準后批復到單位。年度終了單位應編制年終決算,同時結合年度預算進行分析對比。單位年度決算應在次年的一月十日前編制完成,并上報鎮財政所審核確認。

二、收入管理

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

單位收入的取得和往來結算,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制的收費、結算憑證和法定的票據。使用自購、自印收據等不合法票據的,付款單位有權拒付。

三、支出管理

單位應當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安排支出。單位的財務支出憑證必須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所有的原始憑證應當事實清楚、合法有效、手續齊全。各項開支標準規定如下:

(一)人員工資

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的工資標準按縣人事局審定的標準執行;未納入縣編制人員的工資按鎮黨委組織科核定的工資標準執行。

(二)旅差費

1、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的交通費憑據報銷。乘座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三等艙以上的需經鎮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報銷,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報銷出租車費用。

2、因公出差在規定的限額內憑據報銷住宿費,超過部分個人自理,在市級以上城市住宿的節約部分獎勵50%給個人。住宿費報銷標準為:按出差地點分為省外、省內、市、縣(市)。一般工作人員按每人每天120、100、90、80元的標準執行;副科級以上人員按每人每天140、120、100、80元的標準執行。

3、因公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市外20元,省外30元,縣內出差不發補助。執行上述標準后單位不得再報銷出差期間的有關伙食(招待)費用。

4、出差人員的交通費,以城市交通費票據為依據,按出差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原則上不另憑據報銷,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用于補助其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三)學習培訓

工作人員參加各種學歷教育、資格證書的短期培訓學習等,嚴格按寶安委辦發()9號《關于加強在職干部學歷教育管理的通知》執行。

(四)通訊費

單位應嚴格控制電話費用,不得報支個人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費。副科級以上人員及特崗人員按縣紀委有關規定執行。單位主要負責人電話費實行定額補貼,其標準為每人每年600元(社區居委會負責人不享受電話補貼)。

(五)基建修繕

單位進行基建修繕從立項、預算到施工、驗收、決算、付款等過程,均嚴格按寶安政發()68號《安宜鎮政府關于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辦法》執行。

(七)業務招待費

單位正常業務招待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年初,由鎮紀委會同鎮財政所核定各單位的招待費用經鎮政府批準后下達控制指標,單位開支招待費原則上不得突破核定指標。

單位組織開展專項活動發生招待費用,由單位申報計劃,經鎮紀委、鎮財政所核實,報鎮長審批后追加支出指標。

單位發生招商招待費須經鎮分管領導核實后方可報支。

(八)引進無償資金業務費用

國家政策性正常項目資金除外,單位通過自身渠道,向縣級以上部門引進無償資金所花費的業務費用,單位可以按不超過引進額的10%在本單位賬務中嚴格按項目列支。引進數額較大的,經鎮政府集體研究,原則上可以按不超過引進額凈值的'1%獎勵給引進人。

(九)醫療、保險、福利、獎金

醫療費 單位已執行醫療保險制度的不再報銷醫藥費;未實行醫保的實行包干補貼,補貼金額每人每年不超過480元,發放包干補貼須經鎮分管領導批準;對重特大病癥患者,已開支巨額醫療費的,經鎮政府研究批準后可適當予以補助。

職工養老保險 按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職工福利費 行政單位按每人每年48元提取使用,其他單位按年度結余或利潤的20%提取福利基金。平時使用要從緊把握。中秋節、春節發放福利須經鎮政府研究批準后方可報支。

冷飲費 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年320元,室外高溫作業的人員400元。

獎金 單位年度有結余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鎮政府研究,由鎮黨委組織科批復后方可發放。單位平時不得巧立名目亂發各種補貼或實物。

四、資產負債管理

1、流動資產管理

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由鎮會計核算中心依據相關規定統一開設銀行賬戶;未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由鎮財政所核定,開設銀行賬戶,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現金的內部控制。

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項的發生,對陳欠往來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及時組織清算、催收,防止資產流失,除生產經營外,暫付款項的總額應當逐年下降。單位不得隨意借出資金,因工作費用確需借款須經鎮分管領導批準,確保限期收回。

單位的庫存物資和材料應當進行詳細分類,按規定設立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并健全相應的購進、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等管理制度,同時要定期組織盤點,對盤盈(虧)的財物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2、固定資產管理

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應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固定資產的購進、轉讓、報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鎮政府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辦理。單位固定資產每年至少要清查一次,對盤盈(虧)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負債管理

單位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除生產經營外,不得發生新的債務,嚴禁高息借債,確因業務或工作需要借款的,須經鎮長批準。

五、其他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鎮屬行政事業單位和社區居委會,鎮屬集體企業參照執行。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鎮財政所負責解釋。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的規章制度【篇5】

一、收入管理規定

(一)各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一事一議”籌集資金、“四荒”拍賣、承包或轉讓費、爭取的項目資金及工作經費、捐贈款項、往來清收款、扶貧救災款、接受捐贈、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接受捐贈財產物資的變現收入、村集體財產變賣收入、各種暫收、借貸款項、上級部門撥款等其它一切貨幣資金來源均視為收入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收入全部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戶”管理。

(二)屬于鎮財政、鎮財務室下撥款項,由財政所、財務室直接劃撥到經管站的“村集體資金專戶”;各中心(站所)撥付給村(居)委會的一切費用,必須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戶”,不得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村(居)委會,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其它直接以現金結算付款的,村級報帳員必須在取得款項后三天之內將現金繳到鎮經管站銀行帳戶上,嚴禁坐收坐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費用管理規定

(一)村級費用支出必須本著“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村級支出主要用于村級組織辦公經費、經營支出、生產性支出、建設性支出、公益事業建設性支出、專款專項支出等,原則上取消村級招待費。

(二)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對于日常開支無法取得票據的,統一使用縣財政局、縣農業局制定的《會澤縣村級會議(接待)費用報銷單》,并按審批權限經相關人員審核審批方可入帳。

三、村級財務工作流程

(一)收入

1、直接轉帳到村集體資金(經管站)帳戶上。

2、以現金形式收到各種款項,經辦人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上繳村集體資金專戶。

(二)支出

(三)審批

1、村級自有經費:500元以下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紀檢小組審核同意→支書記審批→交鎮經管站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帳員→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500元—20__元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紀檢小組審核同意→支書記審批→交鎮經管站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帳員→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大額支出(20__元以上),報帳員填寫借款憑證→鎮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出納支付暫借款→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班子及紀檢小組討論同意→支書記審核→經管站核實→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交出納報帳→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各村報帳員→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專項經費:無論金額多少,須經辦人取得合法有效單據并簽字,召開理財小組會議討論通過,支書記審核,報鎮相關分管領導審核審批方可入帳。

四、報帳時限

村級財務報帳實行限時制,即各村(居)委會收支單據必須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1-30日為全鎮各村(居)委會的財務審核結帳日(即: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會報帳員必須把本季度經審核審批的收支單據按時報經管站,并辦理相關手續,以便及時入帳。每季度入帳后,各村(居)委會必須對本季度的`財務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五、監督與處罰規定

鎮紀委和經管站將定期、不定期對各村(居)委會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反財經紀律,將按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一)不按時報帳、對帳,票據不規范、手續不完整的,在進行財務審計時,不如實提供涉及審計事項的資料證據的,阻撓鎮經管站依法對其進行財務審計監督的,鎮經管站應立及停止用款,并在全鎮進行通報批評,發現有村干部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及違法亂紀的,依法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現金的,隱瞞集體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時上交經管站,或私設會計帳簿(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或以個人名義使用存折開戶的,造成集體資產遭受損失和浪費的,鎮經管站應立及停止用款,追回流失款項,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并由相關部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白條頂庫或亂開票據套取現金的,專款不專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備用金的,鎮經管站應立及停止用款,并通報批評,追回款項后方可用款。

(四)不按要求定期進行財務公開的,由經管站監督進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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