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的通知書
何為開庭的通知書?開庭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準時到庭的訴訟文書。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開庭的通知書,方便大家學習。
開庭的通知書(精選篇1)
仲裁開庭的時間由仲裁庭與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決定,并在開庭時間30天以前提前通知各方當事人,以便當事人能有充分的時間安排工作。但第一次開庭以后的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前12天向仲裁委員會秘書局/處提出延期開庭的請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提前12天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其他各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在時間安排上留有余地。
提前與延期開庭是如何規定的
在開庭審理的情況下,首先由仲裁庭擇定開庭的日期。開庭日期確定后,由仲裁委員會(一般是由秘書部門做這項工作)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我國一般的《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以便雙方當事人為開庭做好準備工作。雙方當事人經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在開庭二日前(簡易程序未規定)以書面形式將延期開庭申請遞交仲裁委員會,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開庭的通知書(精選篇2)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但是,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是指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請上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請求。
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第二審公正,人民法院對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是必要的。考慮到司法實踐中只要上訴人不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就可以提出上訴。有些上訴案件并未提出新的證據和辯護理由,第二審法院在審理時也不一定一律都要開庭審理。
因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為了保證不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的辦案質量,法律對不開庭審理的案件的條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首先必須是案件犯罪事實清楚;其次,合議庭要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種審理方式,與開庭審理不同之處,只是不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
法律之所以規定一些案件可以采取不開庭的方式審理,主要是因為采取不開庭的方式,也可以搞清案件事實,實現公正審判。而且,不開庭審理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對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出席第二審審判的應當是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不應是原審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開庭的通知書(精選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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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分在開庭審理,希望你作為本案的人準時出庭。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