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約談的通知書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使用通知的場合越來越多,通知的功能多,種類多,寫法彼此有較大的區別。相信許多人會覺得通知很難寫吧,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約談通知書,方便大家學習。
稅務約談的通知書【篇1】
1、本文書根據《納稅評估采用稅務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
2、文號填寫要求:
(1)“ ① 地稅 ② ”:①填寫局級稅務機關代字,如:“東城”填寫“東”,“西站”填寫“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寫“一稽”;②填寫所級稅務機關代字,如:“廠橋稅務所”填寫“廠橋”,“評估科”填寫“評”(評估科對納稅人下達《稅務約談通知書》需蓋局章);
(2)“_________”:填寫年度公元全稱;
(3)“號”字前:填寫該通知書當年的順序號;
(4)“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 日”: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
3、本通知書直接送達納稅人時,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4、如需要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應同時發出《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
5、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被約談單位;一份由約談實施單位按規定歸入評估檔案;
6、特殊情況下,如本通知書不能準確表達稅務機關意圖的,可對通知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稅務約談的通知書【篇2】
稅約號:
經納稅評估,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涉稅疑點:
請你(單位)對相關納稅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自查,如實填寫《納稅情況報告表》,并委派財務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日(節假日順延)內,到就有關涉稅問題進行面談。具體時間,請你(單位)提前聯系。如逾期未聯系或未屆時赴約,將會給你(單位)帶來一定的.麻煩。特此通知聯系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
稅務機關(公章)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稅務約談的通知書【篇3】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二者的根本區別表現在:
(一)是否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即行政機關是否有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目的。
(二)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果,即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行政約談是行政主體希望達到一定行政目的而實施的行政行為,是由行政約談雙方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約談后雙方達成合意形成《整改意見》,即引起行政法律行為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整改意見》的內容是相對人應履行的義務。
另外,行政約談需要嚴格的程序來限制,其啟動主體、啟動條件、實施程序、后續程序都應有嚴格的規定。
因此,行政約談更符合行政法律行為的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律行為又區分為型式化和未型式化兩種,型式化行政行為是行政行為產生和發展過程中逐漸類型化,并得到法律認可二而制度化,未型式化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為適應社會管理的需要而實施的未經法律規定的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的總稱。
未型式化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自由裁量性、未經法定性、向型式化行政行為的過渡性和現實適應性的特征。
因此,如果將行政約談界定為行政法律行為,則定性為未型式化行政行為更為合適。
特別是,單一的傳統行政行為不能滿足行政行為的預期目的,行政約談的現實適應性、方式新穎性、行為靈活性及柔和性受到行政機關的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