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單位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簡單地說是以書面形式約束雇傭和被雇傭雙方責任與義務的合同,一般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勞動局和勞動者每人一份。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私人單位勞動合同6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私人單位勞動合同(精選篇1)
用人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營業執照號碼:
勞動者姓名(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文明生產,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張家港市建設安全生產工程項目工資預留戶試行辦法》的精神,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
一、勞動紀律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依法制一、合同期限合同自月日起至月以完成項目(任務)為期限,該項目(任務)完成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從事工作(工種),并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約定為:每月元。或每工元。
(二)工資支付形式:
(三)工資支付時間: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工資,不得拖欠、克扣工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依法給予乙方獎勵或懲處。
五、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七、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本合同不得代簽和涂改,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簽章):
年月日
私人單位勞動合同篇2
姓名:
員工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誠信守法、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試用期為(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職位乙方在本合同開始生效時的工作職位為。乙方同意甲方因機構調整、勞動力優化組合、業務骨干合理使用或乙方在本職崗位不能與其他員工良好合作,影響生產經營,或乙方績效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甲方可以對乙方崗位進行調整。
乙方在受聘于甲方之前,必須向甲方提供政府衛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并完成其本人有效證件的查核。
三、工作時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實行標準工時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四、工資待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元,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此為基數計算。另外,甲方每月發放元做為乙方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勞動報酬。
(三)甲方每月最遲日前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乙方依照國家勞動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七、勞動紀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公開,并告知乙方。
(二)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乙方承諾遵守甲方制定的《員工行為準則》,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四)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的規定。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九、合同解除
(一)合同到期前,甲乙雙方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發放經濟補償金條件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發放經濟補償金。
(三)如有以下情形,乙方同意甲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須對乙方作任何賠償:
1、在試用期間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個人原因不能保證正常工作的;
2、試用期內達不到本合同所定崗位的職位說明書所規定的工作標準或定額要求的。
3、聘用時提供的離職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健康證、相關婚姻/生育證明是虛假的或者偽造的;
4、應聘前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及其他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或者在工作期間患傳染性疾病后不及時報告或故意隱瞞的;
5、應聘前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
6、應聘前曾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
(四)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否則需以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五)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及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十、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及時辦理終止合同的相關手續。
(二)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訂手續。十一、爭議處理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途徑就其所知悉的所有與甲方商業活動有關的信息、商業秘密陳述或透露給第三者、傳媒或公眾,否則由此引起的全部直接或間接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制定的《員工行為準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三、其它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抵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名)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日
私人單位勞動合同篇3
1目的
1.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范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范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a)制定勞動合同制實施的相關規程
b)具體執行勞動合同制實施全過程;
C)歸檔勞動合同制實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相關記錄;
3.2職代會審議并通過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審批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工作程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4.2.1勞動合同期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4.2.8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勞動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4.3.1.2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4.3.2.1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4.3.2.2屬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簽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簽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3.7.1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4.3.7.2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4.3.7.3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3.10.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4.3.10.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4.3.10.3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3.10.5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1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12.2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4.3.12.2.2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3.12.2.4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4.3.12.2.5、盜竊、賭博等因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受公安機關拘留,尚不夠刑事處分的;
4.3.12.2.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3.1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3.1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3.1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1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6.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3.16.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8.1在試用期內;
4.3.18.2公司以______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 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致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 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 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4.6.1.1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6.1.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__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項目及標準為:
4.6.2.1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4.6.2.2公司接收員工后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4.6.3.1公司招用員工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4.6.3.2 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4.6.3.3 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4.6.4.1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4.6.4.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
私人單位勞動合同篇4
一、目的和范圍:
本著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 本規定適用于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 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 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 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
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后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并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 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并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 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并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愿意續簽并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愿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泄漏公司秘密,例如泄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秘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 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占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并
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 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 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并經過談話仍然 不愿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 其它解釋應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愿方向解釋。
五、附件
附件一: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員工本人填寫)
私人單位勞動合同篇5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證號:
戶籍地:居住地:
聯系電話:
第一條鑒于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由于,主動提出,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此解除,勞動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各項補助(補貼)等共計人民幣元(¥元),具體費用明細見附件二。
第四條對于前述約定的費用,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之日起三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戶名:,賬號:,開戶行:。)。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債務的,在支付時一并抵消。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離職的相關證明;十五日內,甲方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轉存及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第六條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簽訂并履行完畢后,雙方勞動債權全部結清,雙方此后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第七條甲乙雙方均不能就任何勞動爭議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訴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并賠償損失。如果系乙方違約的,還應當如數退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前述全部費用。另,勞動關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損對方聲譽、利益的行為,否則將視為違約。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勞動合同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2.前述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本合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后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二:費用明細表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私人單位勞動合同篇6
存根20____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碼 ,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為單位聯)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騎縫章)